某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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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1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章)
设计单位:(章)
2013年12月16日
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的委托方指定分析的客体: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建筑:
(五)日照分析软件的计算参数设置:
分析城市: 大连
北纬 38度54分东经 121度35分
分析日期: 1月20日(大寒日)
有效时间段: 8:00-16:00
日照标准有效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
时间累计方式:全部时段累加
窗分析方式:外墙面处的窗台中点
时间计算精度:1分钟采样点间距:1.0米
注:1、高度指室外地坪至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构架等构件物)的高度。
高度单位为0.1米。
2、若建设项目基地内外地坪存在高差,应确定某一高程为统一起算点,并在日照分析
中考虑该高差的影响。
3、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
位等如附图所示。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条文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条文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m 。
住宅的日照设计,应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其他相关规范、标准提出的具体指标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条文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3.1.3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
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
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一)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二)以下资料由本公司(受托方)收集
六、日照分析采用经建设部验收的SUNLIGHT日照分析软件
该软件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PKPM CAD工程部开发,是2004年国家863重点科研课题技术成果,2005年建设部科技司立项重点科研课题,并已通过建设部验收,是唯一被列入2006年《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日照软件,2007年荣获建设部华夏建设科学技术三等奖,计算结果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测试验证,并已作为该中心检测工作应用软件。
七、日照分析说明(补充说明)
八、日照分析结论
(一)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受遮挡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共有0个窗不满足日照要求
共有0户不满足日照要求
(二)窗日照时间分析表
建筑物名称:未指定所属建筑物窗口
注: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使用红色粗体字标示。
建设前不满足日照要求,建设后日照时间减少的恶化窗,用蓝色粗体字标示。
建设前后均不满足日照要求,建设前后日照时间相同的恶化窗,用紫色粗体字标示。
附图一:客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附图二: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附图三:日照分析图(1:500~1:1000)
附录一建设部验收证书
附录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测试证书
附录三、住建部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
某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1
用地范围: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的委托方指定分析的客体: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建筑:
六、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条文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