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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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1.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环境既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社会和经济因素。

2.立法给环境下定义:

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

二是采用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三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

3.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自然资源

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

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概括性解释为: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中国《宪法》第9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5.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6.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联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

区别:环境体现自然界的静态属性,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自然资源体现自然界的有用性属性,指在自然界中可以被人们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加以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生态系统体现自然界的关联性属性,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而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7.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分类:①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也叫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②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也叫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8.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

①市场失灵。②政策失误。③科学不确定性。④国际贸易的影响。

9.环境问题的对策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

1810年法国《民法典》,1898年日本《森林法》,1912年日本《工场法》

(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立法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

1936年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59年日本《水质综合保护法》和《工场排水法》,1962年日本《煤烟控制法》,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初70年代后)

欧洲的《环境保护法》《联邦污染控制法》,美国《清洁空气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环境基本法》《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也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它既是一门研究法

律规范的学问,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和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涵:①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②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③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特征:①社会性,也称公益性。②政策性。③科学技术性。④综合性。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拟实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理想和目标,是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依据。分为:基础的直接的目的,最终的目的。

中国也在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立法目的,并作为后续制定或修订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最终目的。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

联系:第一,在专门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污染受害人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第二,民法中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就觉得权利依据。在环境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获得法律承认之前依然如此。

第三,民法的物权、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一定作用。

区别:第一,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运用公法手段保护环境。

第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趋向于主动。

第三,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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