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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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还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气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该标准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但该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 各种低NOx燃烧技术比较
技术名称
脱硝效率
特点与适用性
空气分级燃烧
燃料分级燃烧 烟气再循环 低NOx燃烧器 先进再燃
~30% ~50% ~30% ~30% ~50%
适用大中型煤粉炉,改造时须 兼顾炉内腐蚀和结渣,保持燃烧
效率,有良好的运行调节
适用大中型锅炉,运行控制要 求高,对原有燃料系统改造大
脱硫
• 某企业1台10t/h的锅炉,原始烟气中二氧化 硫含量为3000mg/m3,采用简易湿法技术 实现二氧化硫的脱除,为到达200mg/m3的 排放标准,脱硫效率为93.3%。
• 锅炉满负荷时,总运行费用为:60元/小时 。其中电费份额为72.6%,脱硫剂占19.3% ,工艺水费占8.1%。按年运行5500小时计 算,年运行总费用为33万元。
• 标准实施后,锅炉需要增加低氮燃烧装置或SNCR装置,按照电力行业低氮燃 烧和SNCR装置投资大概30-50元/kW估算,山东省锅炉NOx控制方面总投资约 10.2-17亿元,另外需要改造烟气脱硫装置和除尘装置,按照电力行业50-100 元/kW估算,总投资约17-34亿元。
污染物控制装置运行本钱
• 使用静电除尘技术需要经过改造以到达本 标准要求
• 湿式静电 • 电袋复合 • 凝并团聚 • 移动电极 • 辅助电极
除尘工艺比较及选择 ——湿式静电除尘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 低氮燃烧技术 • SNCR 、SCR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常用的低氮燃烧技术:
➢ 空气分级燃烧 ➢ 燃料分级燃烧 ➢ 烟气再循环 ➢ 低NOx燃烧器 ➢ 先进再燃
上海市锅炉标准 DB31/387—2007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I C S13.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技术内容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 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 准。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 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 负荷。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 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 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 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 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 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 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 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相关规定执行
烟囱允许高度
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 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 应执行4.6.1 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 定。 4.6.4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 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5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DB37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尽快恢复山东省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半岛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王秀刚、谢刚、史会剑、彭岩波、沈浩松本标准于2007年××月首次发布。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半岛流域内70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半岛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8972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9803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3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4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3198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1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50 水质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72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水 waste water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方案

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方案

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一般要求1、火电厂应遵循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污染物控制技术路线,应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2、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与本标准不一致时,执行其中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火电厂应燃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燃料。

(二)大气污染物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2)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2 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火电厂在启停机、低运行负荷等非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排污许可证进行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应及时按要求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其他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3规定。

表3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火电厂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和储存煤、粉煤灰、石膏、石灰(石)粉料等可能产生扬尘的物质。

(3)火电厂灰库、渣仓、粉料筒仓等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定期对除尘器进行检修,并保存检修记录。

(4)输送过程中,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等应采用封闭措施。

(5)火电厂石灰(石)粉料及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粉煤灰装载、输送过程应密闭。

(6)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有效降低烟气中的氨逃逸。

(三)水污染物火电厂废水(含脱硫废水)执行表4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表4火电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四)厂界环境噪声1、火电厂执行表5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5火电厂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火电厂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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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DB37/ 664—200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

本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2 锅炉额定出力
每台锅炉每小时所规定的蒸发量(或产热量),表示锅炉的容量大小。

单位是吨/时。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是指对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

A.1 烟气抬升高度的计算:
烟气抬升高度按公式(A1)~(A5)计算。

当Q H≥21000 KJ/s,且ΔT≥35 K时:
城市、丘陵:ΔH =1.303 Q H1/3 H S2/3/ U S ...................................... (A1)
平原农村:ΔH =1.427 Q H1/3 H S2/3/ U S ......................................... (A2)
当2100 KJ/s≤Q H<21000 KJ/s,且ΔT≥35K时:
城市、丘陵:ΔH =0.292 Q H3/5 H S2/5/ U S ..................................... (A3)
平原农村:ΔH =0.332 Q H3/5 H S2/5/ U S ......................................... (A4)
当Q H<2100 KJ/s,或ΔT<35K时:
ΔH=2(1.5V S d + 0.01Q H) / U S ................................................(A5)
式中:
ΔT —— 烟囱出口处烟气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单位为绝对温度(K),计算方法见A.1.1;
Q H —— 烟气热释放率,单位为每秒千焦耳(kJ/s),计算方法见A.1.2;
US —— 烟气抬升计算风速,单位为每秒米(m/s),计算方法见A.1.3;
VS —— 烟囱出口处实际烟速,单位为每秒米(m/s);
d —— 烟囱出口内径,单位为米(m)。

其他符号意义同本标准4.3.1。

A.1.1 烟囱出口处烟气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ΔT
烟囱出口处烟气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ΔT按公式(A6)计算。

ΔT =Ts-Ta ....................................................................................... (A6)
式中:
Ts —— 烟囱出口处烟气温度,单位为绝对温度(K),可用烟囱入口处烟气温度按-5℃/100m 递减率换算所得值;
Ta —— 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温度,单位为绝对温度(K),可用电厂所在地附近的气象台、站定时观测最近五年地面平均气温代替。

A.1.2 烟气热释放率QH的计算
烟气热释放率QH按式公式(A7)计算。

Q H=C P V OΔT ........................................................................................ (A7)
式中:
C P —— 烟气平均定压比热,1.38kJ/(Nm3•K);
V O —— 排烟率,单位为每秒标立米(Nm3/s)。

当一座烟囱连接多台锅炉时,该烟囱的V O为所连接的各锅炉该项数值之和。

A.1.3 烟气出口处环境风速的计算
烟气出口处环境风速按公式(A8)计算。

U S =U10(H S/10)0.15 .......................................................................... (A8)
式中:
U S —— 烟囱出口处的环境风速,m/s;
U10 —— 地面10米高度处环境风速,m/s,采用电厂所在地最近的气象台、站最近5年观测的距地面10米高度处的风速平均值,当U10<2.0 m/s 时,取U10=2.0 m/s;
H S —— 烟囱几何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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