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完整版)设计院三方协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补充协议

甲方:平煤集团煤基联合化工产业园筹建处

住所(地址):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住所(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丙方:平煤集团联合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平顶山市叶县叶廉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1Km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鉴于“平煤集团25万吨/年烧碱、30万吨/年PVC工程”投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平煤集团煤基联合化工产业园筹建处变更为平煤集团联合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06年4月18日签定的“平煤集团25万吨/年烧碱、30万吨/年PVC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GF—2000—0210,以下简称为原合同)需做调整。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甲、乙、丙同意原合同主体中甲方由平煤集团煤基联合化工产业园筹建处变更为平煤集团联合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二.甲、乙、丙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定的原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承担,乙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变。三.丙方承诺:

(一)根据原合同,丙方已确知乙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甲方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丙方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二)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务债权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应以其与甲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务债权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原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任何权利。甲方不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为原合同的附件。

签定时间: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