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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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芜湖利海文化生态园

乙方:芜湖陶辛水韵开发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就芜湖陶辛水韵开发中心与芜湖利海文化生态园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按照利海集团与陶辛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备忘录,前期由陶辛水韵开发中心提供13条木船给利海经营,利海按照原陶辛水韵开发中心与村委合作的模式,进行过渡经营。然后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双方再协商收购价格和收购方式。

双方确定具体合作如下:

乙方权力与义务:

1、乙方提供原有陶辛景区13条电瓶游船,供甲方进行经营。

2、甲方启动经营业务之前,乙方需对游船进行修缮和维护,确保游船安全,乙方修缮完毕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与201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相关修缮费用124500元。

甲方权力与义务:

1、甲方独立负责游船项目市场推广、门票的销售等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并承担项目经营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按照乙方与村委合作的模式的相关费用:

2、甲方将延续乙方与村委合作方式,继续雇用2名售票员和2名看管员,每月工资每人各800元;继续雇佣原15名船工,每一位乘船游客支付给船工劳务费10元;继续和村委合作,由村委负责游船的充电和管理工作。

3、合作期间,相关的经营责任和安全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项目经营如有盈利,由甲方作为市场宣传费用投入,乙方不分享利润。

4、甲方将对乙方所修缮的游船进行验收,合格后与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修缮费用124500元。

5、本项目合作期二年。二年内甲方如完成游船资产收购,合作自动终止。如未完成游船资产收购,甲方将与乙方另行协商续约。

二、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 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当信守协议, 如一方违约, 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2、本协议执行期间出现未预料事宜, 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一方强行违约,应按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负责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三、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可随时增附协议,附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执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解的态度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 年月日签约日期: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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