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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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
为增强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和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我校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实施法律顾问和法制副校长制度并举,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培育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要求
争取各级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普法部门我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全校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推广经验,评选表彰先进。学校要积极落实法律顾问聘任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聘任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为一年。为加强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
三、职责分工
(一)学校职责
1、向当地司法所提出聘任法律顾问申请,做好聘任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被聘任的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
3、每学期向当地司法所反馈所聘法律顾问在本校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
(二)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义务为学校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每学期2次以上);
2、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的涉法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帮助学校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4、协助学校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代理参与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维护学校、师生、家长合法权益;
5、承办学校其他法律事务;保障学校日常教学秩序,促进依法治校工作;
6、每学期向本地司法所报告一次在学校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
四、工作机制
(一)坚持法律顾问选聘制度。法律顾问必须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律师资格,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可由司法所干部、律师、法学专业教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选聘,由司法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学校推荐,学校依据实际聘任。一所学校可聘任1至2名法律顾问,一名法律顾问可兼任2至3所学校职务,名额由司法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二)坚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应与学校密切联系,加强交流沟
通,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问题;明确各个时期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定期了解学校法律事务,全面掌握情况,若发现学校有违法违规倾向,应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重大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报司法所和上级司法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司法所、学校、法律顾问要按职责要求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持法律顾问考核、奖惩制度。法律顾问的管理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要将法律顾问在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法律顾问考核、评先内容。校司法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普法办组织开展优秀法律顾问评选活动,把学校的满意度作为评选的重要标准。对成效明显、学校满意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作为的,予以批评或解聘。
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