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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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行政法》的法学读书笔记

阅读一本书籍和知识的习惯,在于先对书面的目录与序言进行解读,在《德国行政法》这本书中,也是先解读他的思想与主要内涵。其次,就是对本文的章节按照顺序进行深入的阅读与领悟,对其由浅到深的进行阅读本书内容,最后,对本书进行感悟与总结,以及达到能够运用到现实社会中去。

本次,我将从下面对本书进行读完后,进行一些笔记与感悟,进行一次读后感与相关的总结内容如下:

一、对《德国行政法》的背景认识

阅读此书,我既能够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学识、精湛的思辨和严谨的研究态度,又感受到在翻译过程文化语言差异性对理论研究所带来的误解和障碍。在我国,学者对于国外大量著作翻译进度较缓,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也是直到2002年方获出版。

一、德国从邦君权国到法治国的演变的认知

任何理论的出现都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综合体现。作为行政法学科的奠基作品,奥托迈耶的理论成就绝非偶然。

(一)对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观点

同任何法律形式一样,今天的行政法在其背后也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因此对其早期的发展历史阶段的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在此回顾几次强烈深刻的变革。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其发展并非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而是受到英法等国工业发展刺激。德国的历史经过数个世纪之久的分裂状态。直到19世纪最后15年,仍然被分成若干小的诸侯王国。“地方行政法的发展优先于国家行政法的发展”。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与英法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抗衡,德国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强调国家的统一与效能。邦君主首先是国内共同福祉的权力来源,并作为最高裁判者来完成保护和运用臣民权利的任务。在这段历史进程中,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权力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同于警察国的理念设定的,同样也有别于法治国的理念。邦国主权的完善和平衡首先是受无所不包的自然法观念影响而形成的,在旧帝国最后时期1495年帝国统治者设立了帝国最高法院,随后在1501年设立了帝国枢密院。二者对于邦君主都有竞争性的管辖权。它们的主要任务是监督邦君主,限制其主权于相对于臣民的界限范围内。警察权泛指无所不包的国家的一切行政活动的职权,有计划地处置其所拥有的物质资源,目的是达成这些资源的更大效用,国家观念在此成了重点。国家权力除了传统的司法之外,警察权是邦国主权最新和最有前途的部分。警察是良好秩序的普遍性福利的全部保障,这是邦君主在司法所能承担的任务之外所能做到的。要划分出警察以及警察权的内容越来越困难。毕竟,警察权是一种包括全部可能性总称。

(二)警察国时期诞生了其特有的国库理论观点

警察国时期诞生了其特有的国库理论。国家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其财产储于国库之内,由国家设立公务员对之进行管理。国库是一个权利义务主体,私人与国家发生财产上的争执可以向国库请求,并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涉讼时国库具有当事人资格。正因为拥有这样的属性国库被耶林涅克称为“不穿制服而以平民身份出现的国家”。国库理论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国家的约束,但这一理论的目的并没有包括约束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行为,也就不符合立宪主义和法治国家的

要求。奥托迈耶是这样描述的:警察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是没有法律限制的。正如王侯从法律上而言能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完成其全部国家任务一样,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于臣民而言实际上像一个小小的王侯一样,臣民不许绝对服从其安排。当时,国家公权力只服从民法及受到民事审判的拘束。当时“普鲁士法院的倾向是将国库作为私法主体和国家的一般替罪羊。”公法本应被用于在民法以及适用民法的法院之外,用以描述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同其臣民之间的法制关系。而警察国的智慧却作出结论,认为这样一种法是不存在的,即公法不是法。因此在旧的形式瓦解之时,国库理论首当其冲。

(三)是一个过渡阶段的观点

警察国是旧的法律形态和现在的法律形态之间的过渡阶段,是新的国家制度的孕育者。警察国的巨大成就一方面是在于国家权力的绝对优势,另一方面是使国家生活受民法和民事审判的调整。法治的发展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再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结合的历史过程。这一时期,德国历史上将要来临的“法治”,仅仅要求国家权力行为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的要求,是典型的形式法治,而尚未进入到实质法治阶段,所以对行政权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而没有达到“行政法治”。奥托迈耶认为公法在行政中形成了,他不是仅仅等同于民法的,而是行政自己的、相对于民法而言构成了例外的法。十九世纪警察国家行政法的总结,当时的行政活动完全以命令和强制为本位,不存在以私法上的对等地位进行管理的模式。但是,这种单纯的命令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合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政府职能扩张和意识民主化趋势。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所谓的“福利国家”时代,服务理念导致了依法行政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服务性项目,如帮助残疾人、分配福利、资助需抚养的儿童、医疗服务等都放在行政程序的监护之下。

二、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理解

法治对于公法的意义,借用我国学者夏勇的一句话概括“治理之发达,在法治之发达。法治之发达,在公法之发达。法治既是一个公法问题,也是一个私法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法问题。”警察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没有导致封建统治在同一时间结束,只是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自由竞争时期,才撼动了专权的政治统治。19世纪之于德国公法的发展是一段辉煌的历史。法治文化远早于行政法学科而在,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9世纪初期法国大革命以来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对德国的影响日盛,鉴于数千年专制统治的惨痛教训,德国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行政机关有着强烈的戒备和防范心理,呼吁在政治上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思想上塑造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精神。1848年德国爆发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君主立宪制政体,在全德意志领域内,已经开始产生了建立在法治原则基础之上的宪政国家,打破了君主专制制度的束缚,人民开始参与立法活动,不仅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置于人民控制下的观念,又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干预公民的权利。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国家的警察职能不得任意行使,而是限定在维护法律与社会秩序的范围之内。

三、对奥托迈耶的理论贡献有了个充分的认知

(一)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理论体系

法学是一门需要长期积累的学科,每一位成功的学者都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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