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公司一级安全教育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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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公司一级安全

教育

X公司壹级安全教育

我们建筑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产品固定、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施工现场变换不定、临时工多、工期不固定,特别是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开放劳务市场后,建筑队伍不断第壮大,安全知识极为缺乏,不安全因素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不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靠侥幸心理过日子,伤亡事故必然会发生。所以,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办法,开展安全教育更显出其重要意义,而且更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以保证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级教育”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和主要形式,其包括X公司的壹级教育、项目部的二级教育和班组的三级教育。

X公司壹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壹、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壹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之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处罚金。

第壹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壹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污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

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壹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壹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运营场所和有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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