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林专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影响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及其对行业的影响——以美国FTC诉高通案为视角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文 / 刘晓春 熊志远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是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相结合的产物,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技术标准是一种公共产物,其追求开放性以及公益性。
而专利权是私人权利的一部分,被人们视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具有排他性。
二者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冲突之处,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之下,二者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融合。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标准化很可能会加强专利权的垄断性。
专利权人可能会利用标准化过程中获得的议价能力,实施“专利劫持”(patent hold-up)行为。
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实施收取高额许可费、附加不合理许可条件、拒绝许可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进而引发反垄断问题。
特别在信息、通信等其他注重产品兼容问题、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案件众多。
最近,国际上备受关注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件当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诉高通案。
该案涉及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诸多反垄断问题,本文将以FTC诉高通案为分析基础,进而阐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对行业的影响。
案情简介高通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无线通讯企业,其主要业务包括通讯技术相关的专利许可及芯片开发、设计与销售。
高通掌握着大量通信技术专利,其中众多专利被收入了CDMA (3G)和LTE (4G)通信标准中。
高通的芯片业务非常成功,其长期占据CDMA及高端LTE芯片市场的大量份额。
2017年1月17日,在结束了长达两年多的调查后,FTC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高通公司存在多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
地方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高通公司存在多种反竞争行为,违反了相关反垄断规定。
同时,地方法院颁发了禁令,要求高通停止实施此类反竞争行为。
第六届钱端升法学讨论成果奖揭晓

第六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公示公告第六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自2016年4月1日启动申报以来,得到了全国高等学校教师,法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立法、司法和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的大力支持.截止2016年5月31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共受理申报研究成果226项。
在XX社科司观察员的全程监督下,经高校社科评价中心组织通讯评审和第六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评选,共评选出获奖成果35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18项,提名奖8项。
现公示如下:一等奖1项1。
XX大学蒋XX:《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三卷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二等奖 8项1.XX师范大学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2.清华大学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3。
XX大学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4。
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5。
清华大学易延友:《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6. 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XX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版)7。
XX大学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 8.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三等奖18项1。
XX大学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2。
XX大学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XX三联书店2009年4月版)3.中国人民大学冯玉军:《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4.XX大学姚建宗:《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4期)5.清华大学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6.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法治的观念与体制: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商务印书馆2013年3月版)7。
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

网洛监箐2021-4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陈兵摘要:行为违法性认定是判定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关键步骤。
在互联网场景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越来越复杂,规制难度越来越大,其滥用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重点与难点。
鉴于此,本文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出发,对滥用行为引发的限制竞争效果予以细致考察,聚焦滥用行为的不正当性、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显著损害等客观标准,为完善平台企业滥用行为的识别提供可借鉴的操作方案,更 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平台企业在利用互联网“贏者通吃”特性,不断壮 大自身市场力量的同时,开始实施诸如强制“二选 一”、平台自我优待、拒绝交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等 在内的反竞争行为。
为此,我国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力度。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明确要求,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 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要加 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2021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要加 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 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 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治理法规政策紧锣密鼓出 台的大环境下,反垄断监管机构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者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行动。
2021年4月,市场监 管总局公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垄断行 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抖音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
然而,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复杂性,以及跨市场竞争和优势传导等特性模糊了市 场边界等原因,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仍面临严重挑战®。
美欧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制度的发展动向及其启示

政府 监管 与反垄 断从 本质上 讲是两 种 不同 的资源配置 方式 , 两者 在 目标 、 机理 等诸 多方面存 在差
异 ,两者 之 间不可避 免会 发生冲 突 ,此时 ,可 以通 过反垄 断委 员会 加 以调 解 。我国 ( 《 反垄 断法 》第 9 条规 定 ,国务院设 立反 垄断 委员会 ,负责组 织 、协调 、指导 反垄 断工作 。可 以通过 不断细化 、完善反 垄 断委员会的协调 功能来构 建行业 监管机 构与反垄 断执法机 构两者之 间的合 作机制 。 如当涉及到行业
下, 通过发布细化的指令 , 加强反垄断法执法机关与金融业主管机关的沟通 、 合作与配合 , 实现对金 融市场竞 争和 发展 的 良性监 控 。2 0 0 9年 7 1 月 5日,根据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 垄 断法 和 国务院 关
于 经营者 集 中申报标准 的规 定 ,商务 部会 同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国银监 会 、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保 监会
和 间接 购买者 两者是否都 能提起诉讼 以追 回从 同一反托拉斯违法 中遭受的损 失。 由于这方面 没有法 律 直接作 出规 定 , 美国对 间接 购买者 反托拉斯损 害赔偿 请求权方面 的规则是 由联邦法 院在 审判实践中总 结 出来的 。 而各 州在这 方面 的法律规 定是 不一致的 。 这使 得美国这 方面 的情 况 比较复杂 , 同一违法垄 断行 为在联邦法 院和州法 院之间 以及不 同的州法 院之 间可能有 不同的处理 结果 。 美国联邦法 院在 间接 购买者诉讼 方面确 立 了两 个重要 的规 则 , 即禁止 转嫁抗辩 规则 ( 也称汉诺威 制鞋规则 )和直接购 买者规 则 ( 也称 伊利 诺伊州砖规 则 ) 9 8 ,美国最 高法 院在汉诺威 制鞋公司 。16 年 诉 联合制鞋机械 公 司 ( n v rS o ,Ic .Unt h e Ma hn r op )案件 中确 立了禁 Ha o e h e n .V i d S o c iey C r . e 止转嫁抗辩规 则 。 院判决认 为 , 法 一反 托拉斯被 告不能 规避对直接 购买 者所 负的法律 责任 , 认为原告
纵向垄断协议综述

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范静波2011年10月13日,我院组织召开了“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部分法官、上海高院、上海二中院、长沙中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法学院校学者应邀出席。
此次会议由我院汤黎明副院长主持,我院知产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也参加了本次研讨。
与会专家就我院受理的一件纵向垄断纠纷案例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原告系被告在指定地域范围内的非独家授权经销商,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销售产品时,销售价格不得以低于被告公司规定的最低价格。
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低价向第三人销售产品、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价格政策为由,对原告进行了处罚。
原告遂诉至我院,认为被告通过协议限制了其销售产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垄断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与会专家形成了不同意见:一、关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认定要件的问题徐士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认为,就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要件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考虑该要件,即适用合理分析原则。
这种意见主要是以法律解释论为依据:首先,从文意解释方面看,所谓“垄断协议”实质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要件,则其与一般协议无异。
其次,从体系解释方面看,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条规定采用了“本法所称”而非“本条所称”的表述方式,自然应当将该“垄断协议”的含义置于整部法律框架中加以理解。
最后,从目的解释方面看,《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如果法院认定垄断协议时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这一要件,则不能证明垄断协议具有反竞争性,而制止不具有反竞争性垄断协议并非立法初衷。
日本《禁止垄断法》简介

日本《禁止垄断法》简介
丁琨
【期刊名称】《日本问题研究》
【年(卷),期】1988(000)002
【摘要】第二欢世界大战以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在美军占领当局的支持下开始执行经济民主化政策,实行了农地改革、解散财阀和劳动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
同时还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以使这些改革措施法律化。
以对私人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国家管制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手段,鼓励企业的自由竞争,是日本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1947年4月颁布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通常简称为《禁止垄断法》)就是诸多经济法规中的一种。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丁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313.1
【相关文献】
1.日本独占禁止法中垄断协议的证明方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J], 孙炜
2.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机构、权限与特性--对日本禁止垄断法主要实施机关的评价[J], 王为农;叶通明
3.日本禁止垄断法的最新发展 [J], 林秀弥;王先林;陈贺明
4.德国以《反限制竞争法》和日本以《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命名《反垄断法》的背后原因 [J], 王震宇
5.日本《禁止垄断法》罚款及其减免制度研究——兼谈对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制度的借鉴 [J], 王玉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安徽大学经济法重点学科介绍

安徽大学经济法重点学科介绍安徽大学经济法重点学科介绍学科简介2002年,安徽大学“经济法”学科被批准为省级重点学科。
安徽大学早在1981年、1985年和1987年就以周枬教授和王鎔教授为主的导师组在全国较早地招收了3届经济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1998年,安徽大学正式被批准建立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点,1999年开始招生。
2001年,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学科被评为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
2003年,以经济法学学科的教师为主体的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被批准为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14个重点研究基地之一。
目前,安徽大学经济法学科点有专职教研人员14人,均在50岁以下,多数在40岁上下,大部分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其中教授8人,副教授3人,5人已在国内著名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其中1人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2人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其他教师也均具有法学硕士学位。
有1人被选聘为安徽省“皖江学者计划”首批讲席教授,5人被选拔为安徽省学术和技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以及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安徽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了《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中国证券法:原理·制度·机制》、《会计法与会计管理》等专著并撰写了全国核心课程规划教材中的相关部分,并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期刊上发表了相关论文30余篇,有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中国法学精粹系列转载;获省部级和全国性学会奖励多项。
二、市场规制法方向。
本研究方向以法学博士、博士后王先林教授为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成员包括法学博士李明发教授和多位副教授。
本方向梯队成员对市场规制法的主要方面都进行了研究,尤其在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在本方向获准主持的项目有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WTO竞争政策与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在入世背景下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平交易与竞争立法完善中的难点问题研究”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杂 性 和局 限性 。 因为 “ 用行 政 权 力 排 除 、 制 滥 限
一
、
我 国《 垄断法》 制行政 垄 断范 围 反 规
之 不足 及完 善建 议
“ 十 年磨 一 剑 ” 历 经 艰 难 的 1 二 , 3年 利 益 权
上都 是滥用 行政 权力 , 除 、 排 限制 竞 争 , 害公 平 损 竞 争 的行 为 。行 政 垄 断 的 主体 包 括 行 政 职 权 主 体 和行 政授 权 主体 ; 实施 行 政垄 断 的形 式是 滥 用
衡和 反复 博 弈 , 国《 垄 断法 》 于 得 以颁 行 。 我 反 终 有 “ 场经 济 宪 法 ” 称 的 反 垄 断 法 实施 将 有 助 市 之 于扼 制垄 断协议 、 用 市 场 支配 地 位 和 以不 合 理 滥 集 中方式 排 除 、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 护 和 促 进 市 限 维 场 有序 竞 争 , 大 提 高 消 费者 福 利 。然 而 , 国 极 我
利于 增强政 府及 其 工 作 人员 的反垄 断 意识 , 于 便 提高 辨别 合 法 与 非 法 、 与 非 的 能 力 , 而 减 少 是 从
行 政 垄断行 为 。
的《 不正 当竞争 法》 国务 院关 于 禁止 在 市场 反 和《 经 济活 动 中实 行 地 区封 锁 的规 定 》 比 , 论 是 相 无 在 行为 主 体 、 为 内容 和 方 式 抑 或 法 律 责 任 方 行
行 为这 两 类 基 本 方 式 。排 除是 指 因 实 施 行 政 垄
断而造 成不 竞争 效果 和 状 态 的各 种 手段 ; 限制 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影响
独创性成果说明(突出独创性和解释力,不超过500字)
王先林教授独著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是我国学术界有关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第一本专著,该专著最早全面系统深入论述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该专著的相关观点已被我国制定和实施的《反垄断法》所采纳,该著作的引用率在整个法学领域的作品内是处于前一百名之内的,该专著和该专著的修订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008年修订版))不仅引用率非常高,而且对该著作的积极评价非常多,该著作的学术影响力非常大。
该专著以受到广泛关注的美国微软垄断案件为典型实例,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知识产权作为合法的垄断权,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其正当行使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它一般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
但是,知识产权如果被滥用,并且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破坏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相应规制。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既在法律属性、目标和功用上相互统一,也存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予以规制的潜在冲突,正确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要立足于二者之间的一致之处,从保护消费者、促进创新和维护竞争的角度出发,合理平衡反垄断法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将是对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指南和规范性文件的有益启示。
该专著在学术界内开创性提出了以往没有引起应有关注和重视的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不仅有一个受保护的问题。
二是有一个行使行为的正当与否的问题。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不仅是知识产权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专门、补充和兜底保护)问题,而且还包括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问题。
反垄断法也不是笼统一刀切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其适用除外的重要内容,而是把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等对待,既不特别严苛,也不特别优待,一旦知识产权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利被滥用行使而造成限制竞争行为,则应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和追究,其应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分析框架和方法,对其滥用造成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给予制裁,本专著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机进行了系统全面地阐述和分析,其提出和论述的观点也写入了现行《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