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的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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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的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培训班的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

我委拟于2016年4月26日—27日,在哈尔滨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为办好此次培训班,请各单位按以下有关要求提前预报培训人员,以便于安排班次。

培训对象:

(一)已取得(拟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机构中拟申请《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全国职业病医师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需换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四年有效期满,申请再次认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

(四)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第5号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的主检医师。

报名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主检医师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熟悉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经单位审核同意。

(二)申请尘肺病(需提供国家培训证书)、职业放射性疾病(需提供国家培训证书)、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中毒和职业肿瘤诊断等职业病诊断项目的人员,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范围应为内科临床专业,且每个人申报的相关职业病诊断项目不得超过2个。

(三)申请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人员,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类别相一致,且不得兼报职业中毒、尘肺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放射性疾病、职业肿瘤诊断等职业病诊断项目。

请以地市为单位,于2016年3月21日前将培训人员上报疾控处(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疾控处李世才

电话:

邮箱:

附件: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参会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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