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土地交易市场、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
一、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对于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有特定的除外情形。
三、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四、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先确定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
成本逼近法(土地增值收益率确定)

成本逼近法(土地增值收益率确定)第一节成本逼近法概述一、成本逼近法的概念成本逼近法是一种估价方法,根据开发土地产生的各种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付税款和土地增值收入来计算土地价格。
二。
适用范围由于土地价格主要取决于效用,而不是成本,成本近似法有时可能偏离市场。
因此,使用成本近似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般成本近似法适用于:1。
新开发的土地不适用已建成区已开发土地的评估;2.在土地市场不发达和交易数量少的地区,不能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3 .工业用地估价,城市或城市工业用地除外;4.学校、公园和公共建筑、公共福利设施和既无收入也无交易的园地等特殊土地的估价。
三、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v = Ea+Ed+T+R1+R2+R3 = VE+R3+??其中:v-土地价格;ea-土地征用费;教育-土地开发费-税费;rl-兴趣;R2-利润R3-土地增值;土地成本价第2节成本逼近法评估程序和方法一、成本法评估步骤1.判断待估土地是否适用成本逼近法;2.收集与估价相关的成本、利息、利润和增值收益信息;3.直接或间接取得拟评估土地的征地费、土地开发费及相关税费、利息和利润;4.确定开发后土地相对于开发前的增值;5.根据地价公式计算估价土地的地价;6.修改土地价格以确定待评估土地的最终价格。
(1)征地费的概念征地费是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征地费用。
(2)不同征地条件下的征地费用及计算方法征地费按照土地使用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客观费用计算。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费为征地费。
所有征地费用应根据待估宗地所在地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或应支付的客观费用确定。
征地费用包括两部分:征地费用和相关税费。
具体如下:(1)征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费用:“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城市土地收储增值收益的分配量化问题分析

城市土地收储增值收益的分配量化问题分析发布时间:2022-10-18T10:17:10.285Z 来源:《建筑创作》2022年第10期作者:陈敏慧[导读] 现阶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陈敏慧广州市越秀区土地开发中心,广东广州,510000摘要:现阶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开始出现匮乏的情况,政府为满足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回收剩余土地进行存储增值,其根本目的在于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鉴于此情况,本文将重点围绕城市土地收储增值收益的分配量化问题进行研究,以此降低增值收益配置差异,确保土地分配的公平性与科学性,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土地存储;增值收益;量化分配引言:城市土地存储能够促进资源分配、增强分配科学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要。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制约了土地存储的自由发挥,使其逐渐成为一种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博弈对象。
此外,我国针对此方面的研究较少,在很多方面存在阻碍。
由此可见,围绕城市土地收储增值分配量化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政府更新收益分配方式具有积极作用。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设想土地增值收益是政府以及土地使用者盘活土地资源的主要原因,其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各方权益人的经济效益,对于激励权益人具有重要意义,而解决分配矛盾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针对分配对象、相关依据合理管控。
对于城市土地收储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来讲,国外研究人员主要是针对增值规律、分配方式等加以分析,而我国学者则是从发展国情角度对现存问题开展研究,并针对性的提出优化方式。
从收益归属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认知:第一,“涨价归私”是指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属于土地所有人;第二,“涨价归公”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属于国家;第三,“涨价公司均衡”是指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先补偿土地所有者然后归国家所有。
而从土地使用性质研究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方面,土地增值收益包括两个方面:土地资质以及资本收益。
对于土地自身增值来讲,关键在于投资人是谁,而自身增值则为国家所有。
土地增值税

旧房及建筑物
有评估价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房屋及建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筑物的评
每年加计5%计算。购房时契税能够提供契税完
无评估有发票 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估价格
”
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转让环节的税金
【考题6·多选题】(2018年)2017年5月,某国有企业转让2009年5月在 市区购置的一栋办公楼,取得收入10 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相 关税费115万元,2009年购买时支付价款8 000万元,办公楼经税务机关 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 000万元,成新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 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万元。
【注意】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额20%的,予以免税。
4.计算步骤 (1)确定收入——题目给出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题目给出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题目给出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题目内容判定利息是否明确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题目给出(注意印花税) ⑤计算加计扣除
①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扣除项目的确定 (1)新建房地产项目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他企业
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税金 注意: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
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
【例题1·单选题】(2018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B.房地产的出租 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D.房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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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应开发后,达到建设用地的某种利用条件而发生的增值。
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大配套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率的大小往往遵循以下规则:(1)用途不同,土地增值率不同一般地,从高到低排序为:商业——住宅——工业(2)级别不同,土地增值率不同一般地,从高到低排序为:一级——四级土地增值率的大小可以根据样点地价的测算结果,参考前几年的出让、转让和估价资料,并结合专家的意见来确定,一般地,一种用途先确定级别的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一定的递减(递增)幅度来确定其他级别的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收益及其管理——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与政策启示日期:2012年05月29日陈伟内容摘要:本文旨在从历史演进的角度介绍土地增值的源泉及政府管理的措施,从而为我国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方向指导。
文章首先对土地增值内涵进行了解释,指出土地增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在土地增值收益归属和分配方面,依据涨价归公归私程度的不同,大致有三种思路,具体采用哪种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承继及现实条件。
征地制度是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的核心环节,此外还有税收管理和政府直接干预土地市场运作。
最后,本文建议将“维护农民合理土地权益”作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宪政原则,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
一、土地增值归功于谁(一)土地增值释义从人类开始思考价值的那一刻起,土地价值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命题。
对土地价值的探讨首先要回归到“价值”这个基本问题上来。
对于价值,总的来看,有两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前者是指物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后者是指物品的交换价值。
近代以来,影响较大、体系完整的价值理论有三种,即劳动价值论、新古典价值论、斯拉法价值理论。
但是,所有的理论都必须回答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土地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什么作用;二是土地自身是否具有价值。
前者又可以细分为三个问题:第一,土地是否创造价值;第二,土地是否单独创造价值;第三,土地如何与其他要素共同创造价值。
对于土地是否创造价值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
认为土地不创造价值的观点主要来自劳动价值论。
与之相反,法国重农学派认为,社会各部门只有农业部门能够生产“净产品”,净产品是土地自然力的产物。
更多的理论则认为,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一起创造价值。
同样,对于土地自身是否具有价值及其影响因素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
得到更广泛支持的是土地二元价值论。
因此,无论人们如何定义“价值”,土地都是价值创造过程的重要产物,都对这一过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任何价值创造都离不开“空间”这一基本维度。
即使我们从对土地价值认可最为“严苛”的劳动价值论出发,土地也会因为社会资本的融入而具有某种“价值”。
(二)土地增值内涵现实中,看不见摸不着的土地价值是通过土地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历史地看,近代以来土地价格呈现出不断上涨的过程。
土地增值在现实中表现为土地价格变化,这一变化除了与土地凝结的社会资本投入有关外,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土地供求关系。
土地增值率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t时期的土地价格;Pt——t-1时期的土地价格;Pt-1f——通货膨胀率为了说明土地增值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我们引入了土地增值模型范畴。
在该模型中包含四个因素,其中,地租和利率是两个基本因素:(1)利率。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是社会经济运动的一般规律,受此影响,利润率进而利息率将呈现下降趋势。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是利息率永远是在某个区间内波动,而不是一直下降。
但如果考虑货币超发与货币贬值,那么,从长期来看,实际利率仍在不断下降。
假设地租量既定,土地价格就会随着利息率下降而提高。
(2)地租。
单是利息率的下降对地价上涨的作用力度是比较微弱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促使利润率拉上的因素,利润率进而利息率下降的轨迹非常缓慢。
包括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在内的地租量增加,才是地价上涨的更重要因素。
比较优势、生产上的内部规模经济、聚集化经济效应、运输上的规模经济效应是就业机会在城市集中和城市发展的原因。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地租必然会呈现全面、螺旋式上涨趋势,由此带动土地价格上涨。
(3)投资。
土地价格中不仅包含了其自然价值,更重要的可能还在于土地资本的投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本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资本会涌入并沉淀于土地之中,这些投资同其他社会投资一样,要求收回折旧并获得合理利润,由此带动土地价格上升。
当然,严格地讲,对土地的追加投资还是通过影响地租的方式影响地价的,它不仅能导致级差地租II的提高,而且会影响级差地租I。
(4)管制。
在决定土地价格的因素中,用途也是一个重要变量。
在无土地管制情况下,土地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用途,影响决策的因素包括农业地租与城市地租的收益比较及用途转换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农地向市地转换的高交易成本和低可逆性程度)。
但在现实中,土地权利人是不可能自主决策土地用途的,各国政府都通过分区规划等手段对不同地块的土地用途进行严格限定,以解决所谓的“外部性”问题。
由于农地的用途不能随意转换为市地,这就导致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地租和地价差异,这一管制性增值也被有的学者称为级差地租III。
(三)土地增值历程的简要回顾工业革命以来,土地保持了不断增值的长期趋势。
其主要衡量标准是地价(房价)上涨幅度大于同期消费品价格和国民收入的增速。
以战后初期为例,美、英、法、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土地价格均保持了相对较高的增速。
当然,土地增值过程并不是匀速、线性发生的,而是表现为一种波浪式增长。
此外,根据变化速度和泡沫化程度,土地增值又分为正常与超常增值。
以日本为例,战后日本的土地经历了两次快速升值,但两次增值的性质却不一样。
1955—1970 年是日本经济的高速成长期,在这一阶段,批发物价大致保持稳定,但日本市区地价普遍猛增10 多倍。
这种增值与当时的国民经济的快速增值是具有内在联系的。
因此,虽然增速快,但仍是正常增值。
进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日本经济开始进入泡沫化阶段,投机推动的土地快速增值带有明显的超常因素。
1981—1985年,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加24%,地价增加37%。
1985年全国土地资产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50%,保持基本正常的区间内。
而到了1986—1988年,国内生产总值仅增加了16%,地价却增加了200%,1988年全国土地资产总额已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40%,土地泡沫膨胀到最大。
随后,土地泡沫开始破灭,地价出现回落,1992年全国土地资产总额已回落到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8%。
资料来源:H. Darin-Drabkin, Land Policy& Urban Growth. Oxford & New York, Pergamon Press,1977 (四)土地增值的主要动力土地增值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特征的经济社会发展是土地增值的基础支撑城市化进程是讨论土地增值历史的主线。
1800年以来的城市化主要分为三大阶段,即集聚化、郊区化、网络化。
在城市空间扩张的同时,城市化带来的效益转移(人口集中和产业集群)推动了土地增值。
随着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各种功能越来越多地聚集,导致了所谓的空间的正外部性和外部规模经济,从而使土地效益普遍增加,由此带动土地价格上涨。
此外,在每个阶段,产业形态与空间发展特征不同,导致土地增值的趋势和空间分布也有差异:城市化空间外延导致地租的整体上升,城市郊区化导致地租的结构性调整。
2.以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心的大规模软硬件建设是土地增值的直接驱动投资是导致土地增值的又一重要因素。
投资可以分为个体投资和非个体投资两大类。
前者主要是对某个地块的开发,后者主要是指基础设施投资,二者相互影响,协同推动土地增值。
基础设施包括两大类,即经济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
前者包括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及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物质设施;后者包括科、教、文、卫、体等社会公共服务。
基础设施的质与量影响城市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决定着城市的承载力、吸引力和辐射力,进而影响城市土地价格。
除了政府的基础设施投资外,企业(土地拥有者或使用者)也是土地开发的重要主体,一个地块的建筑风格、绿化程度、艺术特性等都影响着该土地的价值。
此外,在一个区域内,土地整体开发状况也是影响土地价值的重要因素,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项目与项目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因此也被称为“辐射性增值”、“邻里效应”或“溢出效应”。
3.以城市规划和分区管理为核心的管制制度是土地用途由农地向市地转换时增值的突变因素现代政府都通过城市规划和分区管理管制土地用途。
政府城市规划的调整、土地用途和功能的改变、土地利用强度(如容积率的增加)的提高,一般都会导致土地效益的提高,进而引起地价上涨。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规划和用途管制进一步增强了商业、住宅用地的稀缺性,使之与农业用地的收益差距进一步拉大。
因此,对某个特定地块而言,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所带来的土地用途改变,会形成巨大的溢价空间。
这种溢价属于制度性溢价,在自由化、完全竞争的土地市场中,不同用途土地的期望收益或边际收益应该相等。
4.以土地稀缺性、投机性和政府调节政策为中心的供求关系变化是土地增值的短期因素。
除了前面所说到的几类因素从“地租收益”的角度决定了土地基准价格外,其他一系列因素通过影响供求关系使土地实际价格围绕该基准价格上下波动。
这类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在土地供给方面的特殊利益,如土地垄断;政府的诸多政策影响土地需求,如区域开发政策;土地投机导致地价短期震荡;一些随机性因素,如利率水平、通货膨胀、政治状况等。
二、土地增值谁该受益土地增值是一个经济体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发展的必然趋势。
那么,土地增值谁该收益呢?这是一个由来已久、争论不断的深刻命题。
(一)“涨价归谁”之争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于投资或改良导致的土地增值(有人称之为“人工增值”)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分歧并不大。
所谓涨价归谁,主要针对的是除此之外的“自然增值”部分。
1.涨价归公论近代“涨价归公”思想最早可溯源至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 斯图亚特 穆勒(1806~1873),他意识到了土地私有制中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主张对英国所有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应收归公有。
美国空想社会主义者亨利 乔治(1837~1897)响应了穆勒的观点。
在1879年的《进步与贫穷》一书中,他将土地增值归因于人口集聚和生产需求,而非某个人的劳动或投资,因此土地增值的收益应归全社会所有。
在中国,孙中山受到这一学说影响,提出了“平均地权”主张,认为政府通过土地增值税将地价上涨部分全部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