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现代经济信息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蔡婕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360007∥…………………………………………………………………………………………………………………………………………………………’t.;摘要: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j ;嗣度经济学的土地产权理论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病:;日益暴露。
娶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主体;要健套土地产权权能;耍大力培育土地使用权流传市场,才能带动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从而带动;;整个土地制度的变革。
;关键词:中国;土地制度;产权改革j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不仅带动了整个土地制度改革,也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
一,农村t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从理论界的角度分析。
土地制度漫长的演变过程,推动了土地产权制度如火如茶的开展。
其中,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日益发展,形成r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I司的形式。
在《资本论》中,乌克思把土地产权当作商品来理解,他提出了土地所有、r与有和利用i个概念。
他认为,土地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柬。
1.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
其中,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日益增大的剩余利润的转化形式。
1.2土地占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实际掌握、控制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随着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也一直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
这一改革给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下面将从农业现代化、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在过去,土地流转困难、农户土地碎片化严重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农村发展,而土地产权改革为农民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农户可以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引进现代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土地流转还为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链各环节提供了更稳定的土地资源,为生产和营销提供了更好的基础和条件,提升了农民收入和农产品竞争力。
其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通过土地流转,农户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流转收入,并有机会成为土地经营者而非仅仅依赖地租的佃农。
据统计,土地流转后的农户收入普遍有所增加。
同时,农村土地流转还带动了农村非农就业,农民可以通过外出务工、从事农村产业链上下游的工作,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
最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使得土地权益流转更加便捷和规范,减少了农民对土地的纠纷与争议。
过去,土地纠纷是农村矛盾与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土地产权改革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制度性的解决方案。
改革之后,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明确,权益更加有序,减少了不法分子的机会,有效提升了土地权益的保护程度,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改革推动了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同时也提升了农村社会稳定。
然而,尽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流转的信息不对称、流转价格不确定等。
因此,未来仍需要继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监管和服务,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河南农业2023年第7期NONGJING ZHICHUANG农经之窗经营性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为32.2%;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966个,占比52%,比2021年提升了7个百分点。
全市1826个行政村中,1301个行政村有收益,占比达到71.25%。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全面激发焦作市经过大胆探索和成功实践,逐步形成了四种发展模式。
1.租赁经营模式。
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或四荒地兴建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或者盘活村集体闲置的会堂、厂房和学校等场所,面向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租赁经营,增加村集体收入。
孟州市段西村依托紧邻德众物流园的优势,利用闲置土地建成仓库720 m 2,动员村民入股144万元建成仓库3600 m 2,被多家公司争抢租用。
2021年村集体经济股份2承包地,68 hm 2自主经年村集体收入47万 6.7 hm 2发展蚯蚓特色养殖,年村集体收入38万 孔土窑洞,建设高端民老家莫沟”品牌,142.57亿元,701个村有经营性1826个村和28亿元,其中,经营性资274.25万,其中,成419个。
股本总额73.4亿亿元、集体股本金额 7.14亿元。
3.村集体收入全面增加。
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全部“清零”,消灭集体收入“空白村”150个;集体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增加160个,达到1579个、占比为86%。
(四)创造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出台了《焦作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二十条举措》《关于实行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与村干部收入增长挂钩机制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年度清查、定期报告、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六项管理制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奠定了良好基础。
投入财政资金1.18亿元,实施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试点项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NONGJING ZHICHUANG 农经之窗目236个,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提质聚力”。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前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命根子,也是我国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传统的土地制度虽然在过去的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传统的土地制度义务集体经济时期义务集体经济时期,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种制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从总体上说,这一制度确实推进了土地的集体化,也有一定的通用性,但这一制度的不足也出现了,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生产品质低,经济效益不高。
•由于一些过当的政策调整,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下降。
•土地资源的不同化引起了一些贫富差异。
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实行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
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这一制度强调实行门限责任,土地承包期可到40年,家庭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流转。
在这一制度下,个体经济和生产方式都得到了提升:•农民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逐渐增加。
•由于家庭的繁殖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然而,这一制度与传统土地制度相比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满足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需求等。
现行的土地制度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已经进入到了第三个时期——流转承包土地制度,该制度主要表现在:•适当加快新一轮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步伐;•政府需为承包人提供保障;•承包土地契约、证书的规范化;•注重流转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虽然现行土地制度相较于前两个时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但仍存在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
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土地承包期限现行土地承包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虽然实行了40年承包期,但在实际运转中,土地流转周期过短,土地资源保护不足,这种问题应该通过增加或修改法律来解决,保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

孙 月 蓉
( 太原师范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 0 2
【 摘 要 】 文 章总结我 国现有 的农村土地产权 制度 , 现有 问题集 中在行 政权 、 委会 等 自 分析 村 治组织 的管理权 与
村 民 自治权之 间的冲突 , 成集体土地所 有权 的残缺和 异化, 造 损害 了农 民的土地权益。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的关键在 于: 界定行政权对农村土地 的管理权 限; 监督、 约束 村委会 管理权 ; 为农 民提供有效 的社会保障。
济组 织 经 营 、 理 ” 管 。
、
农 村土 地产 权制 度现 状
。
我 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制度在《 宪法》 《 、民法通则》 《 、土 地管理法》 等法律和法规 中均 有相应规定 。 《 宪法》 1 第 0条第 2款规定 : 除法律规定 属于 国家所有外 , 农村 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属 于集 体所有 ; 宅基地 和 自留地 、 自留 山 , 属于集体所有 。 宪法》 为国家根本大法 , 确立 基本经 也 《 作 从 济制度 的角度对农村 土地 权属进行规定 , 其对土地所有权制 度 的界定主要为原则性的规定和条款。宪法中对 集体 的具 体内涵 及界定没有明确规定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劳动集体组 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 体 所有 , 包括 :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 有的土地和森林 、 山岭 、 草原 、 荒 地、 滩涂等 ; 集体经济组织 的财产 ; 集体所有 的建筑物 、 水库 、 农 田水利设施 和教育 、 科学 、 文化 、 生 以及 体育设施 ; 卫 集体所有 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 的土地 属于村农 民集体所有 , 由村集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现代营销中旬刊引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要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要求。
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是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
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的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诉求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有一定的区别。
新型城镇化作为稳定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能够更好地促进消费和投资,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产业信息化的发展。
随着我国对新型城镇化建设重视程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了城镇居民,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大量征用,导致新型城镇的空间向农村地区延伸。
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农村成了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带来了一系列行政体制机制方面的变化,比如原来的村委会变成了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这种变化并不是名称上的改变,而是涉及行政管理体制内部的变化。
为了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必须对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以保证其能够承担起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但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由于法律和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因素的影响,造成原有的农村集体产权权属并不明确,很难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也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
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存在的问题,激活农村集体产权活力,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和经济环境,是当前面临的现实课题。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一)农村经济管理体系不健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村经济的组织建设,还负责与农业社会化有关的建设工作,包括合同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等。
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

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了新时代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产权制度变革、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利益保障的现实需要,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1.价值: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村产权制度变革、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利益保障的现实需要。
改革后,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的制度规范化,有利于稳定农村人员流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2.旨归: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旨归是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依法有权有责,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障耕地安全、保证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
这也是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来推进乡村振兴,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村生活水平。
2.发展历程:1982年,我国第一次对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确立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划分并给予使用权的基本国策。
1998年,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两权”分离制度。
2019年,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以“三权分置”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1.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不均衡和低效率问题,激发农村活力,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2.增加农民收入: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通过土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有更多的利益空间,增加农民收入来源,从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推动乡村振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新型城乡关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关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有关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作者:赵宪浩来源:《商情》2015年第09期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着产权不清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土地流转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新形势下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任务艰巨。
继续规范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全国土地流转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是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点。
如何处理当下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推动改革深入发展,是国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保护耕地财政投入土地产权一、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一)土地产权不清晰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
“国家”和“集体”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感念。
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国家有集体构成,集体有个人构成,土地产权归个人所有,又不归个人所有,导致农民不知“谁”真正拥有土地。
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也因此不能落实到位。
农民耕种土地甚至宅基地,时刻有被夺走的可能。
严重违背了的农民意志,损害了农民利益。
(二)土地征用制度不合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土地财政、土地“GDP”等不良现象非常普遍,工业用地和建筑用地挤占农用地十分常见,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还有基层政府管理部门频繁调整农民土地承包期限,严重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管理的热情,影响土地利用效率和我国粮食产量。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频繁,土地经营效率低下在农村,人口的变化,周期性地进行土地的调整司空见惯,这种调整严重侵蚀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
土地的频繁调整与过短的承包期限,使得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
土地超小规模的平均化经营与社会要求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矛盾。
目前,土地的超小规模的零散经营不利于耕作,影响了水利设施的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的使用,使科技推广受到限制,固定资产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不明显,与社会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要求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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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牛凤瑞
一、我国正处于土地利用结构大变动时期 城市化是我国低成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市化提高社会要素整体配置效率,没有城市化依托的工业化将支付极高的分散化成本;一个社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多,物质财富的代际积累能力越弱,一个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的大国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主导权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城市是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托,也是优化经济结构的主体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依托,享受同等生活水平在城市消费比在农村更节约。在完成工业化和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大规模扩张,农村建设用地大幅度减少是历史的阶段性必然。 合理的城市化用地是更集约的用地。满足合理的城市化用地需求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形成威胁,而是践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城市化必须支付的成本。因为在城市化用地增量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之间存在着后者大于前者的置换关系。我国城市建设人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之比在1:2以上。以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计算,我国为实现城市化需要增加耕地占用面积的上限为6000万亩(约4万平方米公里),而理认上农村居民点占地可以置换为耕地的面积在1亿亩(6.67万平方公里)以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减少的1.2亿亩(约8万平方公里)耕地中,近80%为退耕还林,城市化用地仅占不足10%。我国没有实现耕地减量与增量的置换,是城市化相关政策滞后的结果。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现阶段不具可行性 我认同以下观点:明晰产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不一定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主要取决于社会剩余价值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家庭所有制,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其一,完成工业化、实现城市化是社会结构和利益剧烈分化、重组的阶段,也是广大农村居民割断与土地联系、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在此阶段根本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将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振荡,提高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成本。其二,农村居民的大量减少和居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动,大大增加了农村居民身份认定以及建立土地家庭所有制的难度,有时甚至成为不可能。其三,维系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同时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居民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上寻求出路,要比全盘否定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现实是前进的起点,接受现实不等于肯定形成现实的历史原因)更为稳妥,更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风险。 三、坚持耕地家庭承包制长期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是由农村起步的,农村改革的核心是耕地的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冲破了集体经营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为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必备的物质基础。耕地家庭承包经营必须长期稳定的理论依据是其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一,农业是大田生产,具有高度的分散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要求经营者的自主决策和执行的高度统一。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正是实现这种经营决策与执行高度统一的最适合的单元。第二,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相分离,要求责权利的高度统一,对劳动的最终成果负责,只有在家庭经营层次上才能适应这种分离。第三,农业生产较少对大规模劳动协作的依赖,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整个过程,一个家庭成员大多可以胜任,大大减少了农业经营的管理成本。第四,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也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而家庭经营与规模化经营并非非此即彼。随着农业现代装备的广泛使用,家庭经营也完全可以实现规模化。美国的家庭农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只要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变,农业的家庭经营就具有合理性,就应该坚持长期稳定。而“耕地家庭经营是适应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传统提法,则是为取消和改变农业家庭经营埋下的理论伏笔。 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中心环节是城乡建设用地的置换 城市的本质是人口和非农业的大规模高度聚集。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必须走集中型的城市化道路。所谓集中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一是要有一个较高的城市化率,60%不行,70%也不行,至少应达到80%以上;二是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率先发展,大城市人口点城市人口较高比率;三是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辐射范围的都市密集区的形成与发展;四是城市的紧凑型空间布局,即在一定地域内布置较多企业,容纳较多的人口,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城市建设用地面临巨大增量需求与国家实行城市建设用地严格计划控制政策存在尖锐矛盾的背景下,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数量和空间的转换,既是满足城市建设用地增量需求,突破国家用地政策约束、减少地方违规风险的有效途径,又是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而农村建设用地仅仅在农村区域范围内的流转,虽然也是一种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但仍然是在城市二元体制下的一种延伸,对城城乡整体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较少全面的长远的谋略。 五、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的核心问题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合理分配 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有两种情况,一是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是城中村改造的提前)改造。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扩张,城市近郊农用土地被大规模占用,出现了一批城中村(准城中村)。城中村(准城中村)的存在与发展客观上为进城的农民工提供了租金低廉的住房,增加了村籍居民的收入,降低了城市化的初期成本。但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又成为城市脏乱差、黄赌毒的滋生地,社会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其更新改造被提上日程。二是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随着人口的大量减少和乡镇企业向园区的集中,建设用地向城市城市转。两种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都已成为社会冲突的高发区。前者直接表现为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后的土地升值收益分配问题,后者间接表现为相关农村居民如何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问题,也与土地的级差收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土地的升值,乃至城市土地的升值(级差地租)是社会投资集中的结果,而与土地的使用者个人投资和努力没有关系。理论上城市土地级差地租收益应归社会所有。城市政府代表社会掌控这笔土地收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品的供给,从而惠及全体市民,推动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虽被诟病为“土地财政”,但其实质是城市土地发挥社会再分配中介作用的表现。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对原住居民而言,既是其占用土地级差地租的变现,也是迅速改变其自身居住条件和经济地位的契机。对城中村(准城中村)居民因改造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补偿,包括某种社会、精神层面的补偿,是必要的和理所当然的,但也要防止因为高补偿而大幅度增加城市现代化建设成本,防止因拆迁暴富形成新“房主”和食利阶层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里存在着政府、拆迁户、开发商和未来商品房购买者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形成了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没有起点、也没有终点的利益循环链。政府土地财政收入过多、拆迁户补偿标准过高、开发商利润过大,最终都将转嫁到房价上去;而房价过高又会造成生活成本上升、工资增加、企业竞争力和城市活力下降。城中村(准城中村)拆迁不成,各方都是输家,而没有赢家;改造成功才能共赢。政府作为利益攸关一方,又是各方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各方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在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中居关键地位。变现城中村(准城中村)占地级差地租及其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分配,是对城市政府执政能力和智慧的考验。至于远离城市的农村土地向城市的流转则要在统筹城乡发展层次上深化改革,构建新的机制。 六、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框架内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地区差距的根本性政策,而城市化则是破解“三农”症结的总钥匙。统筹城乡发展不是城市向农村看齐,而是农村向城市看齐;也不是简单的城市支援农村,而是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一是农村居民拥有进城的自主决策权和选择权,二是已经进城且有相对稳定工作岗位的进城农村人口平待享有市民权益,三是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城带乡的前提是城市带动农村发展能力的强大。我国农村相对不发达的深层根源还在于城市的相对不发达,在于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大。在当代,农村在实现自我循环、独立发展是不可能的,必须与城市的发展融为一体。以往备受推崇的“农村城市化”仍然囿于城乡分割的发展思路之中,逻辑上不通,实践也不可行。因为农村既然已经城市化,就不再是农村,而是城市。“农村城市化”的正确表述应是农村现代化。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同时担负着重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要定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而减少农民的根本途径是让农民进城,是实现城市化。只是减少农民,留下来的农民才能增加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样,一个庞大的长期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农民工群体意味着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形成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体制这将成为城市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两种土地制度的低成本对接和整合。农村土地使用权向城市流转的改革方向是把进城农民的土地权益与进城后平等享有市民权益挂钩,以土地权益换取城市的社会保障、住房、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权益方面的优惠。由于我国大规模的异地城市化,这种改革的最大难处在于迁入地与迁出地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构建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的数量抵消机制和空间置换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和城市两级土地银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