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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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摘要】网络化经济日益成熟发展,使得网络游戏产业突飞崛起,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

本文拟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和思考,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主要存在于网络游戏中,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可以用现实货币去购买、度量的一种新型财产。

它主要指的是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志度量其价值而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1]网络虚拟财产主要以网络为载体,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与价值。

其主要有二种:一是较为广泛的虚拟财产,泛指一切具有专属性能够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内的财产,通常包括ID、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二是较为狭义的虚拟财产,仅仅指有现实交易价值和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能够通过在离线交易市场内付费取得现实利益可能性的虚拟品。

[2]由于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在现实世界里的交换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无形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组数字信息,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储并保存在某种游戏的服务器上。

台湾的立法将其称作“电磁记录”。

2.价值性,虚拟财产本身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因而能通过在线和离线交易的方式在游戏玩家间转让,也可以在玩家和游戏开发商间进行转让。

3.附属性,虚拟财产往往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或者特定的游戏当中才能体现出其价值。

4.时限和局限性,由于这种财产是贮备和存在于游戏开发者提供的电子设备——服务器中,因此,该类游戏一旦被开发商停止运营,其便会消失。

另外它只是对一部分人(譬如网络游戏的玩家等)具有价值,而其对另外一部分人来说有可能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5.付出性,这与玩家投入的资金、精力和时间有关,当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甚至可以通过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本科论文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本科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专业法学年级14秋学号 1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2016年10月26日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南京电大溧水教学点法学专业【内容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大发展的产物,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精神效益不容忽视。

在当前社会文化盈利的条件下,对此新兴产业的发展应进行合理引导,加快对其立法保护。

然而在网络平台上,因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虚拟性、价值性、交易性,尤其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兴事物的陌生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随着网络安全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综合立法保护迫在眉睫,且十分必要。

由于国内外各个国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制度各有不同。

为此关于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做以下立法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刑法保护范围;实行网络实名制;明确规定游戏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等。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目录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2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23、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24、网络虚拟财产的局限性-----------------------------------2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2(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观点--------------------------2(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31、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42、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43、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债权的客体?-------------------------4(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5三、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5(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6(二)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现实难题--------------------------6(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规制------------7(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8四、结语--------------------------------------------------10参考文献-------------------------------------------------11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各种各样的虚拟道具、虚拟宠物以及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带给人们的已经不仅仅只是个人精神上的享受,更是能够转化为现实财富的一种手段,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很多人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

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一)游戏账号等级;(二)虚拟金币;(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四)虚拟动植物;(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一)客观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各种电子货币、游戏道具、虚拟物品等,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创造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用于购买、兑换、交易的各种虚拟或数字化的资产。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相比,其货币属性不明显,但在数字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二、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2.1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其创造者或购得者,应根据创造或购买的证据确定所有权。

如虚拟货币属于网站或平台发布和控制,则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和交易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相关平台有责任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

2.2 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转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进行交接。

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被继承人虚拟财产的权益。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双方应签署合同或使用平台提供的交易工具,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并避免纠纷。

2.3 虚拟财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交易应由相关平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在游戏道具交易中,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购买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追索和维权3.1 虚拟财产的追索权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如果发生违法、欺诈等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追索。

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追回被盗、被骗的虚拟财产。

3.2 虚拟财产的维权途径对于虚拟财产权益的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a) 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b) 寻求仲裁:有些平台设有独立的仲裁机构,受害人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虚 拟财 产 的定 义和 特 征
一; 同时 网络虚拟 财 产 还 必 须 能 够 给所 有 者 或 使 用
( 一) 网络 虚拟 财 产 的定 义
者带来一定 的利益 , 或者能使他们从 中获得精神 、 物
质 上 的满 足 。 ( 二) 网络 虚拟 财 产的特征
1 . 网络 虚 拟财 产从 广 义上 可 以理解 为 具有 价值
2 . 价值 性 。价值 性是 现 实社会 中普 通财 产所 具
有 的基本属性之一 , 我国的《 物权法》 也明确规定 了 所 有权 人对 自己 的私 有 财 产具 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 分 和排 除他人 非 法 侵 害 的五 项 重 要 权 利 , 网络 虚
拟 财产 像普 通财 产一 样具 有 价值性 。 3 . 合法性 。网络 虚拟 财产 是 网民通 过合 法 的方 式 取得 的 , 主要是 通 过 网络 服 务 运 营商 免 费 或 付 费
1 . 虚拟 性 。虚 拟 性 是 网络 虚 拟 财 产 的首 要 特 征 。“ 虚拟 ” 本意是指虚幻 的、 不真实 的, 在 网络 中
是指通过数字 、 信息转化模式来达到的一种状态 , 在 现 实社 会 中不存 在 的一种 事 物 。虽 然 我们 可 以通 过
电脑屏 幕看 到 自己 的虚 拟 财产 , 如 网 络游 戏 中 的人
申请和使用其网络虚拟产品 , 最常用的如 Q Q号 、 电
子 邮箱 、 网络 游 戏 的账 号 、 人物 、 游戏 装 备 等 。 然 而
作 者简介 : 秦 志松 ( 1 9 7 7一) , 男,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 院研 究室主任 ;
陈洁婷 ( 1 9 8 5一) , 女,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 院研 究室助理检察员 。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获 利共 计 3 万 余元 。 1 浙 江省 云 和县 人 民检 察院 以被 告人 陈龙 清犯 盗 窃 罪 , 向浙 江 省 云和 县 人 民法 院提 起 公诉 。被 告人 陈龙 清 对公 诉机 关 的指 控事 实不 持异 议 。其辩 护 人 的主要 辩 护意 见是 , 案 的 网络 游戏 装备 、 戏 币等物 品不 具 涉 游 有 财 产属性 , 能成 为盗 窃 罪 的对象 ; 告人 的行 为不 属 于刑 法调 整 范 围。浙 江省 云和 县人 民法 院经 审理 认 不 被
梦 币 任你用 ” 腾讯 QQ 聊天 等方 式联 系买 家 , 及 将梦 幻 游戏 币转卖 为人 民币 , 通过 支 付 宝及 网上 银行 进 行 支 付 交 易 。陈龙 清共 非法 获 取 了 2 . 6 5万余 个 玩家 的账 号 及 密码 , 法 登 录盗 号 1 7万 余 个 玩 家 的账 号 , 非 . 非法
制 。 因 此 , 些 虚 拟 财 产 已经 超 越 了 电 子 数 据 本 身 而 具 有 了财 产 的 属 性 。 这 关 键 词 : 络 犯 罪 ; 窃 ; 产 属 性 ; 理 可 能 网 盗 财 管
中 图 分 类 号 : F 2 D 6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8 X(0 2 0 —0 9l 10 —7 8 2 1 ) 50 8一 l
判决 追 缴被 告人 的违 法所 得 。 [ 1
在 本案 的 审理过 程 中 , 针对 如何 认定 被告 人 盗卖 他人 网络 游戏 装 备 、 币 等物 品 的行 为性 质 , 以下 几 货 有 种观 点 的对 立 : 一种 观 点认 为 , 第 成立 盗 窃罪 。第 二种 观 点认 为 , 立 破 坏计 算 机 信 息 系统 罪 。第 三 种 观 点 成

浅议虚拟财产犯罪

浅议虚拟财产犯罪[摘要]随着社会技术水平的发展,网络适用的普及,虚拟财产成为了大家所熟悉的财产形式,虚拟财产犯罪也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及法律问题,文章以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为前提,在借鉴国内外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一些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性犯罪;刑法保护一、虚拟财产概述对于虚拟财产概念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特定的网络虚拟环境里具有特定归属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装备、邮箱、虚拟货币等;另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1]上述两种观点即为广义虚拟财产与狭义虚拟财产之分,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广义的虚拟财产和各种类型的虚拟财产之间存在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而任何事物之间的共性和个性之间又存在着其内在的联系。

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

要把握事物的共同点,就必须先认识事物的特殊性,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路线。

基于此,本文就专门讨论依托于网络空间的网络游戏中的这种常见的狭义的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有了上述对虚拟财产的定义之后,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

(1)债权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他们认为在这种服务合同关系中,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辅助功能都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这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

虚拟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债权性的特点,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并不完全是一种通过合同确立的债权,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不是由服务提供者控制,而是用户在接受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而该结果又取决于劳动的自身,而不是仅仅取决于格式化的用户协议。

(2)智力成果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开发商或用户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日益火热,对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渐成为社会焦点。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定义、价值和法律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并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列举最少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价值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等虚拟环境中由游戏内部创建,与现实世界无直接关联的数字化产物,如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收益性、流通性、交易性和使用性,很多玩家甚至会为了收集数个宝石而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化产物,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还存在争议和不足之处。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因此保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解决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必要的。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案例1.《魔兽世界》交易受限2009年,美国法院裁定《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物品不能出售,且由于这些虚拟物品背后是暴雪娱乐公司所有权,故任何外部交易都被视为侵权行为。

2.购买虚拟物品要付现金2011年,上海一女子在一次网络游戏中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些虚拟物品,但之后该游戏由于运营原因停服,虚拟物品也随之消失,该女子随即将游戏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游戏公司赔偿该女子游戏充值费用,但不能赔偿游戏道具体系中的虚拟物品,因其实际上没有实物交易发生。

3.《王者荣耀》虚假宣传案最近有一家网络公司以《王者荣耀》游戏海外版已在北美洲全面开启公测的名义,推销代练业务,但实际上该公司根本没有获得《王者荣耀》的经营权。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和电子游戏著作权,给玩家和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失。

四、总结在数字化、虚拟化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既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也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

要加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就需要立法部门的支持,更需要相关游戏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玩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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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价值、法律属性的分析,针对目前对虚拟财产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应通过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选择适用的罪名,加大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法律属性;有关犯罪现状;刑法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比如账号、货币等虚拟物品,也包括qq账号。

近10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

那么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呢?法学界对此意见不一,有人认为虚拟财产不过是游戏玩家的一种娱乐,虽然能带来精神上的满足,但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也谈不上价值一说,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使用者为此付出了精力和时间,虚拟财产有一定的价值性。

笔者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可以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

虚拟财产可以与真实财产进行交易,玩家通过不断的攻关练级并为此做出努力才获得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的基础上,那么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就可以通过计算获取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

目前物权说为学术界的有力观点,矛盾也聚焦在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属性的纷争上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虽然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由民事权利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传统民法上的物的观念已经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了扩张的趋势。

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脱离了有体物的形态,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

而在法律上,一切因素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则须满足有效性、稀缺性、合法性三个条件。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能满足人们精神愉悦的网络产品,其实现需要现代发达的电子科技支撑,是其它任何一种产品所不能比拟的。

而且,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可为”,法律并没有将虚拟财产定性为非法,也没有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由此看来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因此,虚拟财产可以称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成为受民法所保护的客体。

三、有关虚拟财产的犯罪现状
近10年来,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游戏随之兴起和风靡。

同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比如网民投诉自己的q账户或者自己的游戏装备被盗以及各种病毒、木马的大量传播,对网络实施入侵和破坏等行为,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严重。

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红月”玩家诉
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判令其恢复原告网络游戏玩家李某丢失的虚拟武器装备。

此判决虽然承认虚拟财产是玩家的合法财产,但由于无法评估其价值,只能通过返还原物的方式保护玩家的利益,此后出现的大多虚拟财产纠纷都模仿“李宏晨诉北极冰”案违约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判决结果是恢复原状,把丢失的虚拟财产再给原告一份,盗号者的责任法院并无法追究。

这不能不说体现司法因立法的滞后而导致的尴尬,给很多游戏盗窃者犯罪的可乘之机,让他们专了法律的空子,玩家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犯罪分子的行为也收不到相应的惩罚。

同时,大多数玩家也不愿为此走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以致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网络犯罪活动如此猖獗,其犯罪行为具有频繁性、广泛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法律规定的滞后,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困难,打击力度还是不够,许多案件都不了了之,这成为公安机关在网络虚拟空间刑事执法中的难点,也是迫切解决的难题。

四、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我国网络游戏起步10年,显示出巨大的市场份额,但同时,网络游戏中对虚拟财产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

由于我国刑法对虚拟财产的立法缺失,司法部门对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也陷入了困境。

现阶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加以认定。

二、以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加以认定。

三、以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以认定。

而我国法律对这一领域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造成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同样侵犯虚拟财产的案
件审判结果各不相同。

针对上述在规制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方面出现的难题,笔者认为,一是运用刑法解释,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当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两高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中予以适用比如账号、货币等虚拟物品,也包括qq账号等等这样的虚拟财产,其价格鉴定可以参考司法机关聘任鉴定人员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国家应当有偿聘任高级网络游戏开发研究人才对涉案虚拟财产价值进行综合
评估。

二是通过典型判例,加强判例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为了早日结束当前虚拟财产界定混乱的现状,一方面希望刑法能不断完善自身理论,另一方面期盼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专门立法,确定明确的罪名,加强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2]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律科学,2008(4).
[3]周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救济途经[n].法制日报,
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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