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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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1.供水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1.1 供水应急事故分类

1.1.1自然灾害:指突发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严重破坏时的供水事故。

1.1.2持续干旱:指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的供水问题。

1.1.3水质污染:指因突发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事件,造成水质指标严重超标,从而影响公众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供水事故。

1.1.4其他事故:指生产事故或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供水事故。

1.2 供水应急事故的分级

供水事故按照事故对水源和供水的影响程度分级,共分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一般(Ⅳ)和轻微(Ⅴ)五个等级。

Ⅰ级: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因素导致主要水源水量不足、水源遭受突发性污染或泵站、水厂设施遭到破坏,供水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10000人以上。

Ⅱ级:主要泵站、水厂停电或发生内部安全事故,供水能力丧失或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的20%~30%,造成整个供水区域连续停水24小时或部分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5000~10000人。

Ⅲ级:主要原水供应管道断裂或输水设施遭到破坏,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的30%~40%(含30%),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2000~5000人。

Ⅳ级:主要清水输水管道爆管、断裂、漏水或安全调控设施故障,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的40%--50%(含40%),造成部分区域停水24小时以上,供水影响人口在500~2000人。

Ⅴ级:非主要清水输水管道或安全调控设备故障、日供水能力下降到实际日供水能力的50%--60%,导致部分供水区域连续停水24以下,供水影响人口500人以下。

2. 供水应急事故预防、预警及上报机制

2.1 供水应急事故预防措施

各供水工程运营机构应根据工程所处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运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供水应急状态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备用水源、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设置备用电源或配备自发电设备、加强管理、做好供水设施日常管护工作等。

2.2供水应急事故预警系统

根据工程运营情况,在对水源和清水水量、水质变化,取水设施、输水设施运行维护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建立供水紧急状态预警系统。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5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和Ⅴ级(轻微),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和紫色表示。

2.3 供水应急信息上报制度

在发生Ⅰ、Ⅱ级供水事故时,工程应急机构应在2小时以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县

供水主管部门和工程涉及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按要求迅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将应急信息上报后,工程应急机构应在6小时内将应急信息详细写成书面报告,报送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供水事故的单位和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当前情况等;

(2)供水事故简要经过、及造成的影响;

(3)造成供水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供水事故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修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发生Ⅲ、Ⅳ级事故时,应急机构应将供水事故信息在12小时以内上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

发生Ⅴ级事故时,应急机构在24小时内上报县主管部门。

3. 供水应急事故措施

3.1组织措施

3.1.1组织结构设置

针对供水工程可能出现的供水事故,成立应急供水指挥部,组织人员、设备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并处置由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其他问题。应急供水指挥部的组织构成,应包括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水厂管理、水质处理与检测、机电设备维护、管网维护抢修、信息化与自控系统、安全生产与保卫等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3.1.2 职责

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内协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内部力量,对外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应急供水。

(1)组织协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内部及各相关部门,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状态处置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类别和状态,统一部署、组织供水应急预案的实施;

(3)协调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4)做好宣传工作,稳定社会秩序和善后工作。

根据应急供水指挥部组成结构,针对不同事故类型,可以设置包括对外联络、水质处理与监测、机电设备及管道抢修、材料供应、后勤保障等若干个应急小组,并明确各应急小组职责、负责人及具体人员。

3.2 工程措施

3.2.1 由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长时间无法供水

3.2.1.1地下水水源

(1)由应急供水指挥部将紧急状态上报供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分时段生产,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4)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居民、部队、学校、医院、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用水;限制工业、建筑等行业用水;(5)由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6)原水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确认合格后,经上

报县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7)由于聊城市区所提供工业用水水质能基本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因此,在工业用水管道和居民生活用水之间,以及各个分区管网之间设置连通管,在紧急情况时可降低生活用水水质,用工业用水管网暂时为生活用水提供必需的用水。

3.2.1.2 地上水水库水源

当发生引黄水库水源水量不足时,应科学分析供水应急状态延续时间,准确计算可调用的引黄水量。

(1)由应急供水指挥部将紧急状态上报主管部门,并报镇政府,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限制供水工程所属用水区域农业生产、工业企业用水量,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3)若该引黄工程跨行政区,则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各用水部门之间的用水需求,确保水量优先满足人饮工程基本供水需求。

(4)加强对原水水质的检测,防止因水量下降造成的水质变化,甚至污染问题。(5)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6)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控制好调蓄设施的工况,保证集中供水,方便居民储水;

(7)确保居民、部队、学校、医院、食品加工等重点单位用水,限制农业、工业企业、建筑业用水;

(8)由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9)原水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确认合格后,经指挥部上报县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10)开通与该用水区域联通的供水连通管,以临区用水保证本区用水水量,确保重点单位供水。

3.2.2 水源遭受突发性污染,长时间无法供水

(1)由应急供水指挥部将紧急状态上报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立即停止自水源地取水;

(3)地下水源遭受污染时,应启动备用水源或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水库或引黄水源遭受污染时,应启用备用水源或采用地下水为水源,必要时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水,并要求上游水库紧急放水,加大水库来水量,稀释污染物;

(4)及时了解水质污染情况;

(5)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6)降低水厂制水量,利用清水池调剂容量集中时段供水,方便用户储水;(7)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居民、部队、学校、医院、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用水;禁止工业、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用水;

(8)由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9)根据原水污染物性质和浓度,紧急采购或调集污染物处理剂(如粉末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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