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认识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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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社会Sociology 中发生的群众在执行现场进行围堵、哄闹甚至冲击执行现场,导 致或可能导致执行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 ’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在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中,出现群众围堵 执行现场的情况,只有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 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少数几项措施的过程中存在群众围堵执行现 场的情况,这些执行现场往往远离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的各种 警务保障措施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加上执行现场周围又是这些群 众长期生活和熟悉的场所,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群众围堵 执行现场的情况。 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方式主要有:通过静坐示威、遮打横幅、 多人拦阻、设置障碍等的方式堵塞执行现场的出入口,阻碍人民 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车辆进出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依法 履行职务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遭到执行现场周围群众的封堵道路、 侮辱谩骂甚至人身攻击的情况等等。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即所谓的暴力抗法事 件,是指涉案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方 法,抗拒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案件的事件。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事件的主体,一是涉案当事 人,多数情况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个别情况也有执行申请人: 二是其他人员,包括上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以及被执行人纠集的 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等等。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事件的方式方法主要有:抗 拒者使用刀、斧、棍、棒、绳索等工具或者直接对执行人员采取 殴打、捆绑、阻拦、设置障碍、进行人身攻击等方式,抗拒阻挠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案件进行执行的情况。 2.掌握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具有事发的人为性、人身危险性、处置 的复杂性、影响的严重性等特点。执行突发事件在具备人民法院 突发事件的上述特点的同时,与审判突发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突发 事件相比较,具有群体事件多、暴力倾向严重、不易防控等特点。 群体突发事件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 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EI ̄B'-t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 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 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 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 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 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 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 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Ⅱ向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 重要课题。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过程中, 所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大量上升,尤其是一些群体事件中围攻殴 打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务人员、围堵人民法院办公场所、严重干扰 人民法院的办公秩序及群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严 重的影Ⅱ向了社会稳定与和谐,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开展, 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得群 体事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一个明显的特点。给人 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事件造成极大障碍和不利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引发群体性事件有三种类型案件:一 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是群体的执行案件;二是申请执行人 为群体的执行案件,三是被执行人为群体的执行案件。法院面对 群体的要求执行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方法不当很可能激化矛盾。 当前诱发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中群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执行人员自身问题所致。由于执行人员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 认识偏差和方法的简单粗暴,当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自身的利 益要求得不到妥善及时的解决时,便对法院产生不满,进而产生 怨气或过激行为,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涉企业职工案件。涉及企业经营亏损、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 议仲裁执行案件,当数十、上百名职工的个人利益得不到妥善解 决时,利益上的一致性很容易使群体聚合,))17上企业改制中的政 策问题和执行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深入透彻等,执行中 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涉征地拆迁、拆违案件。主要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国土 资源部门或建设部门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征用土地、违 章建筑等房屋拆除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拒绝自行拆除, 法院经审查合法而执行强制拆除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势必造成 被执行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其亲属都可能举家背负债务。因此,执 行中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主要是业主与开发商购房合 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和债务人财产远远不足清偿债务的执行,有些 债权人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纠集在一起哄抢债务人的财产,因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控制,不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可 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这里所谓的暴力是指制造事件者往往 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和方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阻挠 和干扰,或者使用非常规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威胁,对人民法院的 执行活动予以施加压力,企图阻挠干扰执行活动的情况。这些非 常规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有,使用爆炸物品或纵火方式制造突发事 件,使用刀、斧、棍、棒等工具持械制造事端,有的使用上述方 法和工具、毒药,或者以跳楼、悬索自杀、自残相威胁等等表现 形式出现。 这些为了阻挠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的方法和手 段的出现的暴力行为,导致矛盾不断加剧深化,事件性质不断升 级,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巨大阻力的同时,也为案件的 最终执行和解决带来了新的生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充分 抓住这一机遇,充分合理利用应对暴力出现的局面,为事件的善 后处置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不易防控。执行突发事件不易防控的特点,即执行突发事 件所具有的突发性的特点,是指对人民法院对各种执行突发事 件是否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规 模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难以预见,或者即 使已经预见,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复杂因素的影Ⅱ向,也难以 防范和控制,致使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事态规模不断升级,矛 盾进一步激化。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不易预防、控制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大多是发生在执行现 场,在这些地点,往往缺少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的各 项措施的保障,例如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就可以防止事件的制造 者将各类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带入事发现场,加上人民法院的法 庭警卫、值庭和安全监控等各项措施,可以有效的保障和防控各 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事态的蔓延。而由于法院的执行现场往往 缺少这些防控措施的有效保障,从而使得执行突发事件具有不易 防控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由于群体事件的因素影响,加上大 多是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出现的情况,导致在采取防控措施和 处置上的复杂性。特别是一些涉及公众群体利益的案件的执行,这 种情况尤其严重。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数起此类事 件,导致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法警多人受伤、车辆损毁、案件 卷宗甚至警械具备抢的恶性事件。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只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 和特点有个明确和清醒的认识,才能进一步做好对各类执行突发 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更好的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暂行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 通知(法明传[2001]244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 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50号) htq):// .ems86.com 投稿热线:4000169586 CN11.3459/F ISSN1005.4901 总第467期2012 年第 30期 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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