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颁发工作的相关规定
研究生毕业后被举报本科论文代写

研究生毕业后被举报本科论文代写近日,一件“论文雷同”事件引起国内教育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这起事件主要涉及到天津大学和厦门大学的两位硕士毕业生。
X 月X日晚,两所大学分别发出调查处理通报,公开对涉事学生的处理方案。
天津大学官网发布公告,表示经学校调查认定,决定撤销XXXX 年X月X日获得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的学生XXX所获的硕士学位,并收回相应学位证书。
原因如下:XXX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XXXX年X月X日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决定撤销XXX所获硕士学位(学位证书1005632018110690),并收回相应学位证书。
厦门大学官网发布公告,表示经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厦门大学2014级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XXX硕士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作假,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
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厦门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XXXX年X月X日审议表决,决定撤销XX的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撤回其硕士学位论文,并且同时注销XX的硕士学位证书(编号:1038432018002369)。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稿)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厦大研〔2013〕17号)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修订稿)-推荐下载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大学研究生校级奖学金旨在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创造适合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规范校级奖学金研究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校级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校级奖学金。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校,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良好;(三)学习勤奋刻苦,课程成绩优异,无不合格课程;(四)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显著。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一)参评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取得可视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以下四项满足一项即可):1、文科类在一类核心刊物及以上(核心刊物认定以人事处核心刊物目录为准)、理工类在JCR1区刊物及以上发表论文;2、文科类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类获得发明专利;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以证书加盖国徽章为准);4、其它被校评奖委员会认定的突出贡献。
(二)参评其它校级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发表专著、获得高水平科研奖励或有其它被学院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突出科研成果。
(三)申报校级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厦门大学。
增刊、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未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四)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候选名单由各学院(研究院)推荐。
各学院(研究院)需详细列出候选学生在校的综合表现(包含导师评语和推荐意见等)。
第六条其它条件(一)综合能力表现突出。
科研成果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优先获得校级奖学金:1、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精神付诸于实际行动,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对社会作出一定程度的贡献;或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活动,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3、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工作,展示出良好的志愿服务精神;4、在各类文艺比赛或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荣誉突出。
关于研究生毕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研究生毕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一、政策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5年,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时间)。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通过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通过论文答辩,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毕业工作准备环节:1.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需要,每年对下一年度准备毕业的研究生,进行集中照相和毕业基本信息的核对工作。
所有准备毕业的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该项工作。
2.研究生本人须在核对名册中对毕业基本信息逐项进行核对,空白项须填补,最后签上本人姓名。
其他人员不得代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签字人承当。
凡未对毕业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或信息不全、没有签字的研究生将不作为预毕业人员进行上报,由此造成的不能及时领取毕业证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3.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参加毕业照统一拍照的研究生,请及时注意研究生院网关于当年度毕业研究生工作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拍事宜,未进行拍照将无法上报毕业信息,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4.集中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统一由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院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教学办学籍管理办公室。
其他研究生则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5日内,从研究生院网下载《硕士答辩上报卡》或《博士毕业论文答辩上报卡》进行填写,并及时交到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研究生东馆204室)。
5.研究生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完成毕业证书的打印、盖章工作。
毕业证书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科专业等有关信息与招生时的信息一致。
6.按省教育厅规定,每年7月上旬、12月31日前,学校须将已颁发毕业证书的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所有已经完成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及时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引起的有关后果由研究生本负责。
三、毕业证书发放环节:1.研究生领取毕业证,必须先办理离校手续,提交离校手续单,研究生院办公室和学籍办盖章后方能领取。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44b0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b.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学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请假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于入学三个月后的第一周书面上报校招生办和研究生院备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罚规定(2014 年订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依法治校,保护学校订常的教课、科研和公共管理次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使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我校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包含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察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增强平时的法律、法例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办理时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赐予学生纪律处罚,应该坚持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凭证充足、依照明确、定性正确、处罚合适。
学校尊敬并保障学生陈说、辩论、申述等权益。
第二章纪律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罚的种类以下:(一)警示;(二)严重警示;(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观察限期一般为一年,从处罚奏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课部)负责观察。
在观察时期表现优秀者可如期排除观察;在观察时期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早排除观察,但观察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观察时期又因违纪、违规、违纪应该遇到学校纪律处罚的,赐予开除学籍处罚。
毕业班学生遇到留校观察处罚的,观察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冒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遇到刑事处罚的,赐予开除学籍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上处罚。
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遇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从轻、减少或许免于处罚:(一)情节稍微的;(二)主动认可错误并实时更正的;(三)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展开检查工作的;(四)受别人威迫或诱骗的;(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从重或许加重处罚:(一)结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二)拒不认可错误的;(三)威迫、诱骗别人或许挑拨别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勾通校外人员的;(六)假造、销毁、隐匿凭证的;(七)阻碍别人告发、举报、供给凭证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屡犯不改的。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的通知-[81]教学字036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的通知-[81]教学字0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f269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a.png)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的通知
((81)教学字036号)
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式样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各校自行制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分本科、专科两种。
二、毕业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入学起止年月,在本校何系何专业几年制本科(或专科)修业期满(跳级者注明“跳级”字样),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
准予毕业。
贴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
盖校印,并有校(院)长签名。
发证年月及编号。
毕业证书中可附各学期成绩,或单独制定记分册。
三、毕业证书只限于发给有本校学籍的正式毕业生。
此外,学生学位证书的式样,由我部另行制发。
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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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厦门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颁发工作的相关规定(2008年12月25日厦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颁发的相关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的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关于毕业研究生相关信息的核对与图像信息采集
1.毕业班研究生应于第一学期认真核对本人各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身份证号等。
对于基本信息与本人有效证件不符的应凭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证件所在地派出所章,经研究生院审核更改。
2.毕业班研究生应按学校通知的日期参加毕业生图像采集,并于40天后登录相关网站核对本人图像信息。
二、关于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
1.各学院、研究院应对毕业班研究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培养方案完成情况、论文答辩情况、德智体是否合格等。
2.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视为具备毕业资格。
三、关于毕业研究生名单的报送与毕业证书的制作
1.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研究生学制的规定,研究生正常毕业时间为每年夏季(6月),正常毕业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证书颁发于夏季(6月)完成。
同时为适应研究生弹性学习期限的实际情况,增加两次办理毕业生资格审查与毕业证书颁
发,分别在秋季(9月)、冬季(12月)。
2.夏季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15日;秋季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冬季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以上日期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
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以上安排合理安排研究生的论文答辩时间,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学院、研究院上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应由研究生秘书、分管院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研究院上报的毕业生名单分三批制作研究生毕业证书,具体如下:夏季(6月)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为6月30日;秋季(9月)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为9月30日;冬季(12月)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为12月30日。
4.当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的毕业证书于秋季(9月)制作;当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的毕业证书于冬季(12月)制作;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的毕业证书于次年的夏季(6月)制作。
四、研究生毕业证书的颁发
学院、研究院研究生秘书向研究生院领取毕业证书,由学院、
研究院向毕业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
五、关于毕业研究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研究生院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于每年7月中旬将上一年度9月15日至当年6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学历信息进行电子注册;10月中旬将当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学历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若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时间调整,则以福建省教育厅的相关通知为准。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