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空间布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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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

(试行)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县域(县级市、区,下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和《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应单独编制。

第五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六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采用的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基础资料调查

第八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自然条件

(一)气象资料: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象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二)水文资料: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三)地貌地质: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第十条资源环境

(一)土地利用:全县耕地及其它各类用地面积、比例,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人均水平。

(二)人文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称、位置及保护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位置、控制范围及开发利用情况。

(三)环境保护: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四)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一条经济社会

(一)区位条件: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高速、铁路、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二)历史沿革: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历史名人,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三)人口与村庄: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各乡镇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四)经济发展:各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

(一)基础设施:交通、电力、电信、邮政、燃气、供热、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分布,教师、学生数量,校舍建设状况;医疗机构名称、数量及分布,医护人员、床位数量;文体娱乐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现状情况。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资料。

第十三条相关资料

(一)明确显示村庄轮廓的县域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四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包括规划技术路线、现状概述、综合评价、村庄迁移撤并标准、村庄空间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近期规划以及实施措施等八项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技术路线

(一)规划背景:对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进行阐述。

(二)指导思想:完善村镇体系,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整合土地资源,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文明生态村有序发展,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规划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统筹城乡、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五)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为3~5年,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现状概述

简述县域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及村庄空间布局概况及特点。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

(一)村庄分布特征: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分析

村庄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二)人口规模结构: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人口规模,分析村庄人口规模结构和人口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三)生存环境分析:确定地处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区、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以及地方病高发区等地区的村庄名单。

第十八条村庄迁移撤并标准

(一)规模标准: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原则上指山区和坝上平原100人以下、平原区300人以下的村庄。

(二)安全标准: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庄。

(三)环境标准: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修建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四)其他标准:重点建设项目占地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第十九条村庄空间布局

(一)明确中心村:确定各乡镇重点发展的中心村,作为除县城和其他乡镇镇区之外,吸纳迁并村庄的主要居民点。

(二)迁并村庄:依据迁并标准和实际情况,提出各乡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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