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书(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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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52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当事人】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遇阳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姜依彤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遇阳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姜依彤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遇阳阳姜依彤滕龙【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案涉合同约定,该厂房预计在2020年11月10日前竣工,逾期超过60日交房,隆润公司有权退房并要求天丰公司赔偿违约金,但2020年10月15日及2020年10月19日,双方已完成了I1某厂房基础工程验收及厂房主体工程验收。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1:22:43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52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6甲6号(苏南工业园)。

最新正规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2021(通用版合同协议)

最新正规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2021(通用版合同协议)

合同:BH-0835( 精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合同样本全文可改正规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2020(通用版合同协议) Regular second hand house sales contract model 2020正规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2020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出卖人):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国籍: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购房合同变更确认书

购房合同变更确认书

购房合同变更确认书尊敬的卖方:根据双方在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特此确认:一、合同主体1. 买方:仍为原合同中的买方,即(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买方身份证号码)。

2. 卖方:仍为原合同中的卖方,即(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身份证号码)。

二、合同变更事项1. 房屋基本情况:位于(城市)市(区/县)街道(路名)号房屋(房产证编号:XXXXXX),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结构为(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屋所有权人为卖方。

2. 交易价格:原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元),双方同意将交易价格变更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元)。

3. 付款方式及时间:原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将购房款支付给卖方,双方同意将付款方式及时间变更为买方分(次数)次向卖方支付购房款,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1)买方应在2022年1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元);(2)买方应在2022年4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元);(3)买方应在2022年7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元);(4)买方应在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元)。

4. 交付时间:原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双方同意将房屋交付时间变更为2022年6月30日。

5. 产权过户:双方同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6. 违约责任: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变,即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合同金额×1%。

三、其他事项1. 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原《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作废。

张某、刘某、刘某1与刘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刘某、刘某1与刘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刘某、刘某1与刘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1【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7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淼刘琨杨志东【审理法官】李淼刘琨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刘某;刘某1;刘某2【当事人】张某刘某1刘某2【当事人-个人】张某刘某刘某1刘某2【代理律师/律所】朱宝侠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宝侠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宝侠【代理律所】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刘某3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张某主张由刘某、刘某1、刘某2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存在合理依据。

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刘某1、刘某2应赔偿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

张某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相应的土地价值。

评估公司所做出的土地区位补偿价仅系衡量损失程度的参考,现张某主张该标准过低,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其他个案尚不足以作为普遍性依据,本院对其相应主张难以支持。

本案鉴定报告不存在可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张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移机费、搬迁费等返还房屋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已涵盖在刘某、刘某1、刘某2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本院不再重复支持,对张某相应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2021年回购合同范本

2021年回购合同范本

2021年回购合同范本2021年回购合同范本1【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所购地块房售后返租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一、返租标的。

1、标的物:位于内,所购置的房屋为地块幢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2、标的用途:本合同标的为用房,经营范围以乙方确定的商办经营定位报告为准。

二、返租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幢层号房屋返租给乙方,该房屋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全部收益权委托给乙方或乙方设立的公司,由乙方或乙方设立的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通过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委托标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

在返租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对委托标的自行经营或对外租赁(以下可称经营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第三方的经营管理,但乙方或第三方不得违法经营。

三、返租期限。

1、返租期限:返租期限为年,即年月日,止于年月日。

2、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四、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委托标的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甲方有义务与受让方至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

受让方必须遵守《售后返租合同》之规定。

五、售后返租租金及支付方式。

1、售后返租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售后返租租金为甲方购买该房屋时双方约定总价的税后%/年。

由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调整的,返租租金据实调整。

2、返租租金的支付方式:⑴甲方交清购房首付款后,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返租期限内的售后返租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⑵售后返租租金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售后返租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返租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返租租金。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3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徐嘉成【当事人】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徐嘉成【当事人-个人】刘敏徐嘉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菊闫学刚【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被告】徐嘉成【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因从《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可知,双方对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条件均知情,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均存在过错。

因刘敏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存在过错,且刘敏亦实际使用该房屋多年,装修产生费用用于经营案涉协议,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项主张亦无不妥,本院对刘敏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因通过本案庭审调查可知,刘敏于2009年12月8日就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并于2019年1月4日搬离房屋,故刘敏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因从2009年12月8日合同签订至2016年11月18。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2021)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 详细解读--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二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第三条 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第四条 出卖人交付辅助单证和资料范围

第五条 发票对交付和付款义务的证明力
CONTENTS
第六条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履行顺序
第二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四)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 1.交付权利凭证; 2.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产品。 对第一种交付方式而言,不宜以买受人收到该产品为标准来确定 交付是否完成,买受人收到该产品的权利凭证的,即应认定出卖 人已完成交付义务。对第二种交付方式而言,本条规定以买受人 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2. 可自己代为保管; 3. 可委托适于保管的第三人代为保管; 4. 在特殊情况下,可应急处置标的物; 5. 可返还多交付的标的物。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保管多交付的标的物,均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保管和处置标的物; (2)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采取适当方法妥善保管。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4. 如果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当即检验发现了 标的物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并向出卖人作出明确的拒收的意思表 示,而出卖人又不认可的,此时,并无买受人代为保管的必要, 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四)买受人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的方式 一般认为,买受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适当履行保全 标的物的义务: 1. 可根据出卖人的指示或要求进行保管;

2021年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YOUR LOGO2021年商品房认购书范本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2021年商品房认购书范本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认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基本情况(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区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__.(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谭桥发、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桥发、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9【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19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桥发;刘明林【当事人】谭桥发刘明林【当事人-个人】谭桥发刘明林【代理律师/律所】陈爱玲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爱玲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爱玲【代理律所】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谭桥发【被告】刘明林【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本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12:31谭桥发、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2民终19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桥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刘明林之子)。

审理经过上诉人谭桥发因与被上诉人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谭桥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明林立即赔偿谭桥发经济损失共计31046.94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明林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明林所交付给谭桥发的柴房属于违建物,该事实刘明林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庭审时已当庭承认交付给谭桥发的柴房是与另外几户房主在没有办理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建筑的柴房,而不是最初购房时开发商所交付的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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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书(2021年)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XK-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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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书(2021年)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目录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价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第八章 标准与检验 第九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 侵权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税费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XK-0414 第 3 页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 二、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 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 五、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六、买受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七、出卖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八、买受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买卖合同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中国,(以下简称买受人)与 (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 “买受人”是指 ,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卖人”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XK-0414 第 4 页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 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 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 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XK-0414 第 5 页 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 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 价格 3.1 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XK-0414 第 6 页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 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XK-0414 第 7 页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XK-0414 第 8 页 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条规定的由买受人出具的经出卖人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XK-0414 第 9 页 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 合同总价的%,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 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 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 ),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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