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客户用电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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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单位客户用电申请单

(100kW 及以上)

受理营业员: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注:请客户注意阅读背面的有关告知事项。

有关告知事项

1.本公司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在下列期限内将供电方案书面通知客户:低压供电客户5个工作日,10kV供电客户15个工作日,35千伏供电客户40个工作日,110千伏供电客户60个工作日。

2.契约限额可按月调整,但应在上月的2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以本公司的书面答复为准。高压供电客户的契约限额不得小于受电变压器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40%,但不得大于合同供电容量;低压供电客户的契约限额在50kW至合同供电容量之间调整。3.由多路电源供电的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各路电源应分别订立契约限额,分别计收基本电费。

4.新装客户接电后首三个月的基本电费按实际抄录最大需量,高压客户最大需量小于合同供电容量的40%时,按40%计算;低压客户最大需量小于50kW时,按50kW计算。第四个月按申请时订立的契约限额计算。

客户经三个月试用后需变更契约限额的,应在第三个月的2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25日及以后新装接电的客户,次月作为首三个月的起始月。5.客户接电前需与本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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