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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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防治环境噪声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公司以及各公司有关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一)各公司负责本企业环境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二)各公司应充分考虑机械设备噪声的要求,选择低噪声设备。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第五条规定内容

(一)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二)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各公司对本公司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可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多种降噪措施或设施,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噪声产生环节。

(五)加强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设置隔音板,佩戴具有降噪声的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等。

(六)各公司应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如果超标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七)《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等效声级 dB(A)

第六条相关考核

(一)未对噪声进行控制管理的扣该单位3-5分。

(二)对于配备耳塞的工作岗位未按要求使用的扣2-3分/项。(三)未按要求使用清洁生产工艺的单位考核5-10分/项

(四)以上考核未涉及到的不符合要求内容,每处(次)扣2-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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