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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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合同书甲方(转让方):刘学八十八乡八十八村村民

乙方(受让方):于艳东利发盛镇胜利村村民

丙方(发包方):吉林省长岭县八十八乡八十八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就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事宜订立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其承包1050亩的集体所有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乙方,四至东至:杨长江开荒地,南至:刘长有土地整理地,西至:乔洪星开荒地,北至:村里给信用社订账地块。乙方同意受让,丙方同意与乙方建立承包关系。

甲方保证土地权属清晰,发包方对该地有发包权,甲方转让时对该地有承包经营权,与他人无争议,没有抵押、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等其他流转情形。

二、转让期限50年,从2012年12月至2061年12月。

三、转让价款为每亩人民币105元X1050亩,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小写110万元整。本合同签订后,自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110万元整。

四、乙方受让土地用于开发种植农经作物。

五、甲方向丙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丙方同意。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终止与丙方在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乙方与丙方的承包关系成立生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丙方将该地落于乙方发土地台账上,在甲方的台账上删除,包括补贴在内的原来一切手续作废,为乙方重新办理包括补贴在内的一切手续,从前未发放的手续、证件向乙方发放,因甲方向丙方已经交清一切费用乙方受让承包期间不再交任何费用。

七、乙方与丙方承包合同期限、用途,与第二条、第五条相同。

八、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等其他一切权利。

九、乙方有权享有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各项补贴及补偿归乙方。

十、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约定:征用后用后补偿费归乙方,与甲丙方无关。

十一、甲方与八十八村签订的原承包合同由乙方保存。

1、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或交付土地不符合约定,致使乙方未耕种上土地或影响施工,致使乙方未按期耕种上土地,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和效益损失,造成其他损失还应支付赔偿金。

2、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三倍返

还乙方转让价款并赔偿乙方实际投入,同时按照转让价款及实际投入总额的月利率2.8%赔偿乙方利息损失,造成其他损失还应赔偿。

3、丙方违约,同甲方三倍返还乙方转让价款并赔偿乙方实际投入,同时按照转让价款及实际投入总额的月利率2.8%赔偿乙方利息损失,造成其他损失还应赔偿。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乡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可以转让、抵押、继承,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履行完毕为止。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法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长岭县八十八乡八十八村五十九屯

盐碱地发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八十八乡八十八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包方刘学):八十八乡八十八村村民

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盐碱地发包经营权发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大约1050亩集体所有权的盐碱地承包给乙方,坐落四至:东至:杨长江开荒地,南至:刘长有土地整理地,西至:乔洪星开荒地,北至:村里给信用社订账地块。甲方同意发包给乙方建立承包关系。

甲方保证土地权属清晰,与他人无争议,没有抵押、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等其他流转情形。乙方对该地有转包权和出让权。

二、转让期限50年,从2012年12月1日至2061年12月1日。

三、转让面积为大约1050亩,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元整,小写23,500.00元整。本合同签订后,自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23,500.00元整。

四、乙方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农经作物。

五、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等其他一切权

利。

六、乙方有权享有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各项补贴及补偿归乙方(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七、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约定:征用后补偿费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八、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负责乙方提出的任何条件赔偿给乙方。乙方违约土地归还给甲方。

九、本合同可以转让、抵押、继承,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履行完毕为止。

十、本合同村党支部意见,村民委会意见,村民代表意见,东五十九屯村民意见附属后面。

十一、本合同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签字村委会盖章):

乙方(签字):

2012年4月16日

公告

关于八十八乡八十八村东五十九屯盐碱地发包一事,公告如下:

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东五十九屯村民共同研究决定将坐落于:四至东至:杨长江开荒地,南至:刘长有土地整理地,西至:乔洪星开荒地,北至:村里给信用社订账地块。大约1050亩盐碱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刘学。承包期限50年,自2012年12月1日至2061年12月1日止。承包金额23,500.00元整。本公告自公告之日15内无异议生效。

特此公告!

八十八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4月17日

关于八十八乡八十八村东五十九屯西南开荒地70公顷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合同一事

该开荒地坐落于:四至东至:杨长江开荒地,南至:刘长有土地整理地,西至:乔洪星开荒地,北至:村里给信用社订账地块。大约1050亩。

村党支部意见(同意签字按手印):

20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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