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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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安全管理职责

一、乡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乡人民政府对本乡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乡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3.主持研究解决全乡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部署和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时,应赶往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事故,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2.及时解决本乡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治理和防范措施。

3.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督促乡其他领导和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对所辖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的生产性项目坚持“三同时”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企业和个体经营组织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5.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其他副乡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乡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对分管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检查督促、限期整改。

4.在部署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乡内发生分管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6.完成乡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派出所、乡交管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二)水上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船管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派出所、柏溪镇水利站、乡安办。

(三)非煤矿山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安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国土资源所、乡派出所。

(四)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越界采矿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国土资源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经发办、乡派出所、天池工商所。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安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派出所、天池工商所、柏溪镇环保所。

(六)烟花爆竹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安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派出所、天池工商所。

(七)消防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派出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经发办、天池工商所、柏溪镇规建所、乡供电所、迎宾社区。

(八)农机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乡派出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经发办。

(九)食品药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公卫中心;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天池工商所、乡兽医站、乡经发办。

(十)特种设备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企业特种设备由经发办牵头,学校特种设备由派出所牵头;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天池工商所、各学校。

(十一)建筑施工、液化石油气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柏溪镇规建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派出所、乡经发办。

(十二)供用电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经发办、乡供电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派出所、规建所、乡国土资源所、乡林业站。

(十三)旅游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经发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派出所、乡公卫中心、柏溪镇规建所、乡林业站、柏溪镇水利站。

(十四)学校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由各行业部门牵头(食品卫生由公卫中心牵头,危房安全由柏溪镇规建所牵头等);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各学校。

(十五)文化娱乐场所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派出所、乡经发办。

(十六)林业行业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乡林业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派出所。

(十七)河道采砂及水库、渔船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柏溪镇水利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乡国土资源所、乡经发办。

(十八)场镇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垃圾场、城镇广告牌板)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场管办、柏溪镇规建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场管办、天池工商所、乡派出所、柏溪镇环保所。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乡经发办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乡政府和乡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项目列入全乡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协调发展。

4.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乡范围内电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负责成品油加油站点及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

7.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得违法违规收购。

8.负责配合乡派出所、天池工商所等部门对商贸市场和重大商贸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指导。

10.认真开展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11.完成乡政府和乡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乡派出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乡政府和乡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及违章处罚,负责打击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违章载人、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及对农用运输车和农用机械在道路上的监管及违章处罚。

4.负责全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公众聚集场所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使用、开业或举行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和举行。

5.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运输、燃放的监督管理;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6.负责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实施治安和消防日常监督管理。

7.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事故时,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8.完成乡政府和乡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乡安办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村(社区)、乡级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按县安办的安排,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综合监管工作;按委托执法权限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4.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实施综合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对卫生初步设计许可、竣工验收许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5.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委批执法权限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6.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

7.承担乡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乡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柏溪镇规建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乡政府和乡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对新、改、扩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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