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发布200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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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发布200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8]9号

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8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人工单价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0.03元/工日(装饰:52.53元/工日)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其人工(省发布的人工单价减35.05元/工日)、材料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根据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尤其钢材、水泥其材料价格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的超出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应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四、现行的土建、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日工资标准为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标准为35.05~70元/工日。取费基础为35.05元/工日。

五、检验试验费是指按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具有出厂合格证)、构件和建筑物进行的一般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检验试验费应包括在材料费中,如发包人供应材料,其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支付。

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以上各项规费在投标报价时按以下标准执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0.11%、工程定额测定费0.1%、养老保险费2.99%、失业保险费0.19%、医疗保险费0.4%、工伤保险费0.22%、住房公积金0.43%、工程排污费0.06%、生育保险费0.13%、计费基础均为税前工程造价—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

七、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测算确定标准发布实施。

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类工程的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按照附表规定执行。

十、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价款的方式,即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

1、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在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增加的风险费用。风险范围以外的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采用可调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应明确可调价格调整因素所包含的内容。

十一、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二、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十三、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执行。

十四、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费、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用标准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标准不一致的,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作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十五、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十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七、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并将工程结算补充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

十八、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1、定额计价的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3、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介计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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