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收入准则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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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对比

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对比

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对比一、资产类科目1.货币资金新会计准则对货币资金的界定更加明确,规定了包括现金、存款在银行等性质的资产。

2.应收账款新会计准则将应收账款的界定范围扩大,不仅包括应收货款、应收票据等,还包括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等。

同时,新会计准则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明确其特定目的。

3.存货新会计准则对存货的界定更加详细,规定了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在内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存货。

4.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与筹资活动相关的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包括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分类。

旧会计准则只对股权投资进行了简单的界定,没有进行分类。

二、负债类科目1.应付账款新会计准则将应付账款的界定范围扩大,不仅包括应付票据、应付工资等,还包括其他应付款项、预收款项等。

同时,新会计准则要求对应付账款进行分类,明确其特定目的。

2.预收账款旧会计准则中没有对预收账款进行单独的界定,而新会计准则对预收账款进行了界定,并要求进行分类。

3.长期借款新会计准则对长期借款的界定更加明确,要求将长期借款的本币金额和外币金额进行分别列示,并要求披露借款的币种、起息日、到期日等相关信息。

三、权益类科目1.股本新会计准则对股本的界定更加明确,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同时,新会计准则还要求对股本进行分类,明确其特定目的。

2.其他综合收益旧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综合收益的科目,而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范围。

四、成本类科目1.营业收入新会计准则对营业收入的计量和确认方式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明确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资产等的计量和确认原则。

2.营业成本新会计准则对营业成本的界定更加明确,规定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在内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营业成本。

综上所述,新旧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的界定和分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一些科目进行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进行分类,并要求对特定目的的科目进行单独披露。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之比较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之比较
Ⅱ经济理论与实践新旧所税会计准则差异之比较郎仙荣
� � (北京市房山区烟草专卖局, 北京 )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 是 年财 政部发布 在新准则下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的财会字 第 号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的暂行规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资产负债表, 用 "资产/ 负债观" 定� , 年 �企业会 计准则�� � 所得税� 征求意见稿 以及 定义收益 , 从 而提出了 "全 面收益 "的概念. 用公式 表示就 � 年颁布的 �企业会计制度 � � � 中关 于企业所得税会计 处理 是:全面收益 期末净资产 期初净资产 本期业主投资和分 的规定 (以下统称"旧准则" ) . � 年 月 日 财政部颁 派业主款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 号财务会计概 布了 � 企业 会计准则第 号�� � 所得税� (以下简 称"新准 念公告中全面收益的概念 ) . 则" ) , 自 年 月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并鼓励 在这个理论的支持下, 可以认为增加的 资产和减少的负 其他企业执行 .总体来讲, 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 计处理 债都可以 理解为收益 的增加, 那么 从理论上来 讲, 收益的增 方 法及其相关 信息的披 露等方面进 行了规范 ,与旧准则 相 加部分是要交税的. 但由于在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下计算出 比, 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 负债表 来的会计 收益与在 税法规定下 计算出来的 应税收益 很多时 为 重心, 从而使新 准则计税 差异, 会计处理 方法等发生 了变 候会不一样, 所以它 们的共同部分 (无差异部分 ) 毫无疑问要 化, 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大突破. 交纳所得 税, 而差异部分 (即 资产和负债 帐面价值 与计税基 一, 计税差异的比较 础的差异 ) 则实行 "多退少补" , 这样, 就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 (一 ) 旧制度下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 异�� � 永久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三 ) 两种会计标准下差异的分析. 永久性差异. 在资产负 债表债务法 下的暂时性 差异比 时间性 差异的 永久 性差异是 指由于会计 和税收在 计算其 利润或 所得 范围更加广泛, 暂时 性差异包括旧制度中所称的时间性差异 时 所确认的收 支口径不 同而形成的 一定时期 税前会计利 润 和永久性差异中的能转回的差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 展, 企 与应税所得之 间的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 源于会计 制度和 业兼并, 重组 , 资产评估核算业务的增加, 由此产生了许多不 税法规定本身 存在的差异, 而, 且这种差异不仅本期存在, 以 属于时间 性差异的暂 时性差异 ; 在 损益表债务 法下, 由于其 后各期也同样 存在.这种差异通常在本期发生, 并不 能在以 他暂时性差异非时间性差异, 所以反映不出该差异的未来所 后各期转回. 得税影响金额, 只能作为永久性差异,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比 时间性差异. 如说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调整相关账 户, 时间 性差异是 指由于税法 规定计算 收支的 时期与 会计 增值部分以后可以计提折旧, 但是税法不允许该部分折旧在 核 算收支的时 期不一致 而产生的应 税所得与 税前会计利 润 税前列支.这是暂时性差异但不是时间性差异, 原因在于资 的差异.这 种差异在本期发生, 并在以后某期或若干时 期内 产增值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 而不是计入损益表. 转回, 具有可逆转性.具体表现为某些收入或费用计 入税前 暂时性差异从根本上更加体现了负税公平的原则, 因为 会计利润的时间早于或迟于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间. 不管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它们都是 (二 ) 新准则下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的差 异�� � 暂时性 暂时性的, 不管是先交还是后交, 都是需要缴纳的. 差异. 二, 核算方法的比较 暂时性差异, 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 税基础 (一 ) 旧制度下的核算方法 �� � 应付税 款法和纳税影响 之间的差额, 资产或负债的账而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 其 会计法. 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 在旧制度 和旧准则规 定企业可以 采用应 付税款 法和纳 根据暂时性差额对未来期间应税金 额影响的不同, 暂时 税影响会计法 ( 包 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 ) 核算所得税 的. 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付税款 法是将本 期税前会计 利润与纳税 所得之间 的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而不递延到以后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 清偿负 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 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 债期间的应纳 税所得额时, 将导致产生应税余额的暂 时性差 期应缴的所得税. 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 纳税影响会计法, 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 润与纳税所得之 于其计税基础时, 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 递延和分配到以后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各期.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 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账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 清偿负 务处理.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 债期间的应纳 税所得额时, 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 暂时性 的余额, 保留到这 一差异发生 相反变化的 以后期间 予以转 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 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 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 于其计税基础时, 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新税的征收对 "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 生在本期的时间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关系. 性差异影 响纳税的 余额, 用现行税 率计算, 以前各 期发生而 应纳 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 差异的 产生是 由于 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按照原发生

新旧会计收入准则对比(合同负债)

新旧会计收入准则对比(合同负债)

原风险报酬转移
控制权转移
收入确认的变化
收入确认采用 “五步法”,该方法每个步骤都围绕“合同”展开。 收入确认以 “合同”为起点,“合同”两字是新准则中出现频率最 高的词汇, 这也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合同收入的确认提供了较 为切 实可行的标准。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本质是对合同权利和合同 义务的确认和计量。
01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
主要变化
收入确认以“合同”为起点,“合同” 两字为新准则的最高频词汇,足见对 契约精神的重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对原收入准则做了重 大修订,其中新增了“合同资产”和 “合同负债”的概念。本准则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更与国际接轨
新会计准则披露地更多信息
售出购物卡时
借:银行存款
20
190000
顾客用购物卡消费时(假设消费100元)
借:预收账款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借:其他应付款
95
贷:银行存款
95
没有体现出履约原则
现在准则对比案例
甲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
某公司是会员制登山俱乐部,客户入会之后可以
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
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
预收账款被废止了吗?
“预收账款” 并没有被废止,该科目依然会在企业某笔特定业务核算 时会被使用到,但该科目的使用频率会大大降低。
04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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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01
标题
02
标题
按原有准则做分路
甲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 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 务,甲公司仅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 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 甲公司按照货款的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 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

论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论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论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收入确认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一个标准,也是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方式的重要因素。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加强对新收入准则的研究,利用此分析企业整体运行情况,探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进行创新完善,以此解决经营问题,提升管理工作质量。

一、新收入准则重要变化与旧收入准则相比,新的收入准则内容主要发生以下变化:第一,收益计量方式理念。

在旧准则中“收入费用观”基础上,新收入准则中提出“资产负债观”这一收益计量方式理念,要求企业在明确成本资产、收益、负债的情况下,进行收入计量,凸显出其他综合收益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可以更加直观地反映出企业资金收入与支出状态。

第二,收入确认模式发生变化。

新收入准则中,要求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合同的方式,完成收入确认。

该规定的出现,促使各个行业的统一,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

第三,收入确定、计量流程发生变化。

旧收入准则中,要求企业将完工百分比作为确定计量的方式,根据合同中要求的内容及完工情况的百分比进行收入确认。

新收入确认准则改变原有收入确定及计量流程方式,要求企业根据合同要求按时完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收入确认。

第四,信用风险防范方式发生变化。

新收入准则中,要求以期末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进行信用风险预防,在保证企业收入确认工作效率的同时,减少不法行为出现,提升风险防范效果。

第五,合同成本内容更加完善。

新准则中,要求将资本条件、履行合同时发生的损耗、合同增量成本、合同成本相关的减值计在合同中体现,明确哪些是收入内容,这对于企业发展来讲十分有利,具有指导作用。

第六,信息披露内容逐渐增加。

与旧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中,要求企业将合同资产、负债等内容体现出来,这对于收入确认工作来讲,不仅提供便利,同时还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出现收入不准确的问题。

二、新收入确认模型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一)会计政策的转变新收入确认模型的出现,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政策使用情况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发布日期]2020.10.02由于税法与会计上收入的分类和范围、收入确认的时间、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的计量原则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使得收入在税法与会计上形成了各种税会差异。

收入是税务稽查的必查内容,看似简单,实则最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分类及范围差异分析(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相关规定会计上核算的收入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收入,和其他相关准则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不包括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的长期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贴等收入。

而税法上的收入,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了9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二)收入范围的税会差异分析从上面关于收入的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会计上的收入实际上分散于多个会计准则中,而税法上的收入,直接在《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进行了范围的规定。

从会计科目上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上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营业外收入、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长期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贴等项目。

从具体分类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三大类收入;而税法上,是将收入进行了重新的分类。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有哪些探讨内容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有哪些探讨内容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有哪些探讨内容本⽂重点对新旧会计准则进⾏了⽐较,归纳总结了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分析了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的意义,对会计准则的变化进⾏了思考。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新旧基本准则的差异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适⽤范围及财务报告⽬标进⾏了修改。

⾸先是对适⽤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条规定:“本准则适⽤于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其适⽤范围包括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标进⾏了修改。

原准则对会计⽬标的规定是“满⾜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者包括投资者、债权⼈、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基本原则进⾏了修改,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性等原则。

公允价值应⽤是新会计准则修改的重点。

新准则体系在⾦融⼯具、投资性房地产、⾮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货币性交易等⽅⾯均谨慎地采⽤了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客观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强调对资产客观价值的计量。

公允价值会计的真正创意有两点:⼀是资产计价必须坚持客观价值计量,价格要能真正反映资产客观价值;⼆是资产计价必须⽴⾜于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反映观。

公允价值会计是会计反映从静⽌观点向运动观点转变的开始,是科学的会计反映观的开始。

公允价值的运⽤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新旧具体准则的差异(⼀)新会计准则中增加的具体准则。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原准则或有关规定的不同点新准则名称内容变动概要1、存货取得计价有影响,有些用公允价入账,主要受到“企业合且”、“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经长期购建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存货,成本要包括借款利息;受“借款费用”准则影响发出计价已取消后进先出法。

2、长期股权投资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控制、达不到重大影响、达不到共同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达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用权益法核算;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且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进行调整。

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初始计价也不同,在同壹控制下,(1)企业合且形成的其初始成本为“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和支付的实际成本之差作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且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且对价的,按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份额作初始成本,和面积之差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按公允价或其他形式计价,(具体见《企业合且》)产生的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其他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货币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公允价等情况不同外,其他基本和原规定相同,但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

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表述也不同。

3、投资性房地产新内容,注意符合三种情况的,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其后续计量有俩种模式,壹是成本模式,壹是公允价模式。

4、固定资产注意有部分会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也受到合且、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准则的影响(用公允价);减值时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引入了“资产组”概念减值后不能转回。

5、生物资产新内容,主要从属于农业会计、林业会计。

6、无形资产非同壹控制下企业合且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对于研究开发支出在满足五条件下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差异介绍


主要内容
➢ 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 中国新旧会计准则概述 • 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概览
➢ 中国新会计准则介绍及影响分析
• 注:本讲解为一般介绍,仅概括要点,因此不能替代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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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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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会计准则概述
➢ 目前,中国执行的会计准则共包括两套体系:中国旧会计准则和中 国新会计准则。
➢ 财务报表列报 ➢ 资产负债项目 ➢ 收入费用项目 ➢ 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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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
中国旧会计准则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现金流量表 • 附表和附注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分部报表等附表
附注
• 期初/上期比较数放在 左列
中国新会计准则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现金流量表 • 附注
• 只能采用同一计量模式。因 此当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时, 所有项目必须采用成本模式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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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3)
中国旧会计准则
中国新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持续可靠取得的判断标准
• 不适用
• 房地产所在地存在活跃市场并且 企业能够从中取得同类或类似房 地产的交易市场价格及相关信息, 从而对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 目前,除上市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经纪公 司、各类型银行、中央企业以及部分省属国有企业执行中国新会计 准则外,其余大部分公司尚在执行中国旧会计准则。尚无明确要求 何时全面执行新则与国际准则的关系
➢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自2001年4月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 事会(IASB)后,宣布将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原由 IASC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只要未被新的IFRS所取代,将仍 然有效。因此,目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IASB发布的IFRS、仍 然有效的IAS以及相关的解释公告组成。

新旧收入准则比较分析

新旧收入准则比较分析作者:张振坤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16期[提要] 基于2017年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文从多个层面对新旧收入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带来的影响进行阐述,以期为新收入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帮助。

关键词:新旧准则;收入;对比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9年5月11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快,为了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与国际准则同步,财政部在经历起草、完善等多个步骤并汲取IFRS15中的许多内容后发布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的内容与旧准则有所不同,如果在短时间内直接推行也会有相应的阻力,因此将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相区分,并研究学习新的准则是极其必要的。

我国的收入准则主要发生了三次变化。

第一次是在1998年6月,中国财政部发布“财会第23号《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财会第25号《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两个准则,自第二年起,在股份公司范围内执行,这两个准则规定了确认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利用其他企业的资产和建筑承包商的收入和成本的问题。

第二次变化是为了国有市场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对于1999年实施的两个收入准则做出修改,在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号——合同》两个标准准则。

与1998发行的收入准则相比,主要是改变分期收款发行的商品收据的确认时间和计量方法,同时界定了利息收入数额的计量和确认。

但是与1998年的标准相比,2006修订后的建造合同准则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近年来,面对市场参与者之间较为复杂的交易,2006年發布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境,同时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愈演愈烈的浪潮与国际准则遥相呼应、进一步确认和计量以及披露相关的信息,我国的收入准则终于发生了第三次变化,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均上市的公司开始执行。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 8项具体准则构成,其基本框架为:以基本准则为指导,以一般业务准则为主体,以生物资产等特殊行业中的特殊业务为补充,囊括了市场经济中大部分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形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以后逐步扩大到全部大中型企业。

新准则与原1+16项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相比,更强调公允价值,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本文试通过比较新旧准则的差异,系统介绍新准则的重大变化及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确立中国式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本准则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使用国际上通用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但是,基本准则规定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核心内容(如财务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确认、计量、报告等),基本建立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利于推动和规范我国的具体准则制定,有利于指导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2、明确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将受托责任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3、用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取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但未确定其层次。

我们认为,基本准则更强调可靠性。

4、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名称有所变化。

一是将损益表改称利润表;二是取消了选择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的要求;三是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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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对比
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
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及2016年发布的《对的澄清》保持了趋同。

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统一,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2、收入的确认标准发生转变
收入的确认标准由现行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转变成“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在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对确定控制权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新准则的收入确认与收入合同的关联性更强
(1)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2)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按照收入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4、新准则对合同变更的收入确认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5、引入了“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概念
新准则对单项履约义务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要求。

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也进行了定义,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有据可循。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6、新收入准则就收入确认时间提供了具体指引
通过区分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来映射收入是在某一时段内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对于履约进度和不能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例外规定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7、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计量标准不同
新收入准则引入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的概念,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计量各项履约义务的收入金额,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认定单项履约义务的计量金额。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8、单独区分了与收入合同相关的资产
将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对与收入相关的资产条件进行了重新规范,并对与收入合同相关资产的减值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在适用与合同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减值准则时,新收入准则比《资产减值准则》更有优先级。

9、对代理收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是否为代理收入,由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状况来判断。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10、新收入确认与计量标注的改变导致信息披露要求更多
(1)由于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改变导致需要披露信息的变动。

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2)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

(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

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4)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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