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收入会计准则超详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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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收入准则对比

新旧会计收入准则对比

新旧会计收入准则对比会计收入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收入的重要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会计准则也必须相应调整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在中国,旧会计准则指的是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收入》,而新会计准则是2024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

本文将对比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和影响。

一、核心原则的变化旧会计准则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实现的收益,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与资产使用权,以及投资收益等。

而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定义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旧准则的收益部分,还包括净资产的增加。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将其他各种非货币和货币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如捐赠等也纳入到会计核算中。

二、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旧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是“紧密结合个别在合同中发生的事件”,即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确认收入。

而新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存在可变现的收益;能够量化收入的可靠性;完成相应销售、提供劳务或转移资产的活动;业务所导致的企业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能够可靠评估;合同中一方能够按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确定收入的金额旧会计准则中,收入的金额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即确定于货币收入的金额。

而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金额应该是企业为转移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应当获得的对价。

对价不仅包括货币,还包括非货币资产的给予、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等。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定收入金额时,需要同时考虑非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

四、调整收入旧会计准则中,调整收入时应遵循两个原则:在收入和费用发生时进行;将收入和费用按本质和实际发生时间分配。

而新会计准则中,调整收入的原则是在每个会计年度内调整收入,以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效益,并尽量确保收入平滑和分配公正。

以上是新旧会计收入准则的主要对比。

新会计准则相对于旧会计准则,更加强调收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更加注重非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对收入的影响,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的反映和合同约定的保障。

三项会计准则的新旧变化对比及解读新旧会计准则租赁变化

三项会计准则的新旧变化对比及解读新旧会计准则租赁变化

三项会计准则的新旧变化对比及解读新旧会计准则租赁变化(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旧准则对照表例: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一批A商品,收款期为4年,收款形式为分期收款,每年末收1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

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3169.9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分析: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本例当中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3169.91万元。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与旧准则对照表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169.91递延收益830.1设实际利率i,则1000某(P/A,i,4)=3169.91求得i=10%第一年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1000贷:应收账款1000借:递延收益316.10贷:财务费用316.10第二年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1000贷:应收账款1000借:递延收益248.60贷:财务费用248.60第三年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1000贷:应收账款1000借:递延收益173.46贷:财务费用173.46第四年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1000贷:应收账款1000借:递延收益91.94贷:财务费用91.94参考例题(最终要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指南为准)例: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建造厂房,当年发生的支出如表1。

该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发行4年期债券,票面价值为1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市场利率是10%,债券发行价格为7548万元。

2006年7月1日为建造该厂房又发生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厂房于2006年12月31日完工。

要求:按年度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新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对比思考

新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对比思考

新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对比思考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更是备受关注。

近年来,新旧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条件上出现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新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进行对比思考,探讨其对企业会计实践的影响。

1. 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在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的确认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即收入的实现和收入的可靠性。

“收入的实现”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并可以可靠地计量。

而“收入的可靠性”是指收入数额和相关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这两个条件是旧会计准则下确定收入确认的基本要求。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条件上有了一些重大变化。

新会计准则强调了对收入的实质性表现和公允价值的重视。

由于收入不再是以货物交付或劳务提供为基础,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认。

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五个收入确认步骤,包括:确定合同、确定交易价格、确定合同履行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收入、确认已获得的收入。

这些步骤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收入确认指引,使企业在实施中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对比思考1. 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新旧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对比,直接影响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通常在货物交付或劳务提供后才确认收入,而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不仅需要考虑到货物交付或劳务提供,还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实质性表现来确认收入。

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收入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确保对收入的确认更加准确和可靠。

2. 对财务报告的影响3. 对会计实践的启示通过对新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实质性表现和公允价值,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收入确认指引。

在实际会计实践中,企业应该及时了解和掌握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性地进行内部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调整,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收入确认。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详解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原准则或有关规定的不同点新准则名称内容变动概要1、存货取得计价有影响,有些用公允价入账,主要受到“企业合且”、“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经长期购建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存货,成本要包括借款利息;受“借款费用”准则影响发出计价已取消后进先出法。

2、长期股权投资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控制、达不到重大影响、达不到共同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达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用权益法核算;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且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进行调整。

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初始计价也不同,在同壹控制下,(1)企业合且形成的其初始成本为“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和支付的实际成本之差作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且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且对价的,按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份额作初始成本,和面积之差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按公允价或其他形式计价,(具体见《企业合且》)产生的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其他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货币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公允价等情况不同外,其他基本和原规定相同,但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

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表述也不同。

3、投资性房地产新内容,注意符合三种情况的,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其后续计量有俩种模式,壹是成本模式,壹是公允价模式。

4、固定资产注意有部分会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也受到合且、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准则的影响(用公允价);减值时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引入了“资产组”概念减值后不能转回。

5、生物资产新内容,主要从属于农业会计、林业会计。

6、无形资产非同壹控制下企业合且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对于研究开发支出在满足五条件下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新旧收入准则差异

新旧收入准则差异

新旧收入准则差异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新旧收入准则对比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及2016年发布的对的澄清保持了趋同.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统一,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2、收入的确认标准发生转变收入的确认标准由现行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转变成“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在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对确定控制权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3、新准则的收入确认与收入合同的关联性更强1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2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按照收入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3对于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4、新准则对合同变更的收入确认给出了详细的规定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2合同变更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5、引入了“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概念新准则对单项履约义务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要求.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也进行了定义,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有据可循.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6、新收入准则就收入确认时间提供了具体指引通过区分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来映射收入是在某一时段内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对于履约进度和不能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例外规定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有异曲同工之处.7、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计量标准不同新收入准则引入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的概念,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计量各项履约义务的收入金额,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认定单项履约义务的计量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8、单独区分了与收入合同相关的资产将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对与收入相关的资产条件进行了重新规范,并对与收入合同相关资产的减值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在适用与合同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减值准则时,新收入准则比资产减值准则更有优先级.9、对代理收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否为代理收入,由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状况来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10、新收入确认与计量标注的改变导致信息披露要求更多1由于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改变导致需要披露信息的变动.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2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4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计信息的可比性.。

我国新旧收入准则比较研究

我国新旧收入准则比较研究

我国新旧收入准则比较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分配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收入,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对比新旧收入准则的差异和影响,对于了解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和对比国际上的收入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新旧收入准则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以期为我国的收入管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新旧收入准则的概念和内涵1.1 新收入准则我国新旧收入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产物。

新收入准则主要包括收入来源、税收政策、社会保障等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修订版)。

新收入准则强调了一系列新的会计原则,比如公允价值、经济实质、货币和非货币交易的处理、成本会计、税收影响等。

这些新的会计原则对于企业的收入核算和税收申报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旧收入准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以《企业会计制度》(1981年发布)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1986年发布)为代表。

旧收入准则更注重于收入确认和收入计量方法,而对于收入来源、税收政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则相对不够完善。

在实践中,旧收入准则的一些规定逐渐落后于时代的需要,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

2.1 收入来源新收入准则对收入来源的认定更加明确和全面,除了传统的商品销售、劳务报酬等外,还规定了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独立销售服务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等新的收入项目。

而旧收入准则则相对较少规定明确的收入项目,对于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和经济活动的收入认定并不清晰。

2.2 税收政策新收入准则对于税收政策的影响更为凸显。

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计算税负时,需要结合公允价值、税收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而旧准则对税收政策的要求并不明确,导致了税负不明确、不公平、容易出现漏税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

2.3 社会保障新收入准则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也较为重要。

根据新准则,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将更精准地基于实际收入水平,从而为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我国新旧收入准则比较研究

我国新旧收入准则比较研究

我国新旧收入准则比较研究近年来,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已经得到了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与全球一体化竞争的趋势,旧的收入准则被新的收入准则所取代。

然而,在新旧收入准则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差异和互补之处,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与比较。

1. 概念和定义旧的收入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使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加的经济利益”。

新的收入准则则将收入定义为“在非金融资产或服务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

从概念和定义的角度来看,新的收入准则相对于旧的收入准则更加精确而言简意赅,更加注重反映交易性质的本质。

2. 计量方法旧的收入准则主要采用“实现制”计量方法,即基于交易日期实现收入。

而新的收入准则则主要采用“履约制”计量方法,即基于履约契约和交易活动进展程度计量收入。

另外,新的收入准则还加强了对预收收入和递延收入的规范。

3. 会计处理旧的收入准则主要采用“储备制”会计处理方法,即将实现的收入通过储备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而新的收入准则则主要采用“更新制”会计处理方法,即在履约过程中及时确认收入,而不是通过储备进行处理。

4. 税收影响旧的收入准则和新的收入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征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旧的收入准则主要依据实现制计量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依据实现计税原则征收。

而新的收入准则则基于履约制计量收入,并增加了对财产交换的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5. 对企业影响相对于旧的收入准则,新的收入准则更加注重交易本质和收入确认的科学性与精确性。

因此,新的收入准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企业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从而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6. 对会计人员的影响与旧的收入准则相比,新的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人员的处理与核算要求更加严格。

会计人员需要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性质和各种约束条件,确保收入的精确计量和正确确认。

因此,新的收入准则也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新旧对比

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新旧对比

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新旧对比1. 引言会计准则是指为了规范会计处理和报告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原则。

其中,收入确认准则是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旧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可能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分析的影响。

2. 旧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在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 2.1 计入时机原则根据旧会计准则,收入应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确认: - 货物已按合同要求交付给买方 - 提供劳务已经完成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 收到款项或具有收款的权利2.2 可靠性原则旧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入必须具备可靠性,即企业能够合理估计和计量收入金额,并且收入的实现是可以预见的。

2.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旧会计准则强调收入确认应基于交易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来确定是否确认收入。

3. 新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新会计准则相对于旧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一些重要的变化。

以下是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些关键原则: ### 3.1 控制权原则根据新会计准则,收入应在企业转移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

控制权是指企业能够支配和获得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的能力。

3.2 可识别性原则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能够可靠地识别和计量收入。

如果无法可靠地识别和计量收入,企业将不能确认该收入。

3.3 经济利益流入原则新会计准则要求经济利益应已经或将要流入企业,才能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企业仅在确信能够获得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收入。

3.4 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原则新会计准则强调收入确认应基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当企业将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时,才能确认收入。

4. 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新旧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4.1 收入确认时机的差异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控制权的转移,而不仅仅是货物的交付或劳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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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会计准则超详细对比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

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2006版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等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与2017修订版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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