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收入会计准则详细对比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细谈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期财务人员培训班上,我们对新会计准则——收入进行了学习,但由于时间限制对其确认的变化并未细致了解,对比旧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变化非常大,以下就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分3个方面进行细谈,以求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进步。
1.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
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
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2.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
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3.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
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
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如何编制财务报表和披露信息的一套规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会计准则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这就导致了新旧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以及其影响。
1.核算方法的变化新旧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存在一些不同。
旧会计准则采用的是费用计入期间法,即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而收入则在实现时计入当期。
而新会计准则则更加强调权责发生制,即将应计的费用和收入都计入当期。
这意味着,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对企业业务流程的实时把控,能够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
2.资产计量方法的变化旧会计准则通常采用历史成本法来计量资产,即以购入成本作为资产的计量依据。
而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市场价值和公允价值,通常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资产。
这意味着,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对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3.投资房地产的处理差异新旧会计准则在对投资房地产的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旧会计准则通常将投资房地产纳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历史成本法计量。
而新会计准则通常将投资房地产视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
这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投资房地产的价值会更加准确反映市场波动的影响。
4.外币货币兑换的处理差异新旧会计准则在外币货币兑换的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旧会计准则通常采用固定汇率法,即将外币货币兑换按固定汇率计入当期。
而新会计准则通常采用交易日期汇率法或最近交易日汇率法,即将外币货币兑换按当时市场汇率计入当期。
这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外币货币兑换的影响会更加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5.报表格式和披露要求的变化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格式和披露要求进行了更新和调整。
新会计准则通常更加注重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比较性,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用于投资者的决策。
同时,新会计准则还要求企业对一些重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重大的会计差错进行明确的披露。
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对企业和投资者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docx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新)新旧差异第一章总则无差异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无差异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 2 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新旧会计收入准则对比

新旧会计收入准则对比会计收入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收入的重要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会计准则也必须相应调整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在中国,旧会计准则指的是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收入》,而新会计准则是2024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
本文将对比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和影响。
一、核心原则的变化旧会计准则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实现的收益,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与资产使用权,以及投资收益等。
而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定义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旧准则的收益部分,还包括净资产的增加。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将其他各种非货币和货币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如捐赠等也纳入到会计核算中。
二、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旧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是“紧密结合个别在合同中发生的事件”,即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确认收入。
而新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存在可变现的收益;能够量化收入的可靠性;完成相应销售、提供劳务或转移资产的活动;业务所导致的企业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能够可靠评估;合同中一方能够按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确定收入的金额旧会计准则中,收入的金额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即确定于货币收入的金额。
而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金额应该是企业为转移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应当获得的对价。
对价不仅包括货币,还包括非货币资产的给予、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等。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定收入金额时,需要同时考虑非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
四、调整收入旧会计准则中,调整收入时应遵循两个原则:在收入和费用发生时进行;将收入和费用按本质和实际发生时间分配。
而新会计准则中,调整收入的原则是在每个会计年度内调整收入,以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效益,并尽量确保收入平滑和分配公正。
以上是新旧会计收入准则的主要对比。
新会计准则相对于旧会计准则,更加强调收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更加注重非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对收入的影响,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的反映和合同约定的保障。
新旧收入准则差异

新旧收入准则差异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新旧收入准则对比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及2016年发布的对的澄清保持了趋同.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统一,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2、收入的确认标准发生转变收入的确认标准由现行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转变成“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在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对确定控制权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3、新准则的收入确认与收入合同的关联性更强1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2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按照收入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3对于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4、新准则对合同变更的收入确认给出了详细的规定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2合同变更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5、引入了“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概念新准则对单项履约义务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要求.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也进行了定义,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有据可循.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6、新收入准则就收入确认时间提供了具体指引通过区分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来映射收入是在某一时段内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对于履约进度和不能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例外规定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有异曲同工之处.7、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计量标准不同新收入准则引入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的概念,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计量各项履约义务的收入金额,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认定单项履约义务的计量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8、单独区分了与收入合同相关的资产将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对与收入相关的资产条件进行了重新规范,并对与收入合同相关资产的减值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在适用与合同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减值准则时,新收入准则比资产减值准则更有优先级.9、对代理收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否为代理收入,由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状况来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10、新收入确认与计量标注的改变导致信息披露要求更多1由于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改变导致需要披露信息的变动.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2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4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计信息的可比性.。
我国新旧收入准则比较研究

我国新旧收入准则比较研究近年来,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已经得到了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与全球一体化竞争的趋势,旧的收入准则被新的收入准则所取代。
然而,在新旧收入准则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差异和互补之处,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与比较。
1. 概念和定义旧的收入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使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加的经济利益”。
新的收入准则则将收入定义为“在非金融资产或服务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
从概念和定义的角度来看,新的收入准则相对于旧的收入准则更加精确而言简意赅,更加注重反映交易性质的本质。
2. 计量方法旧的收入准则主要采用“实现制”计量方法,即基于交易日期实现收入。
而新的收入准则则主要采用“履约制”计量方法,即基于履约契约和交易活动进展程度计量收入。
另外,新的收入准则还加强了对预收收入和递延收入的规范。
3. 会计处理旧的收入准则主要采用“储备制”会计处理方法,即将实现的收入通过储备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而新的收入准则则主要采用“更新制”会计处理方法,即在履约过程中及时确认收入,而不是通过储备进行处理。
4. 税收影响旧的收入准则和新的收入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征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旧的收入准则主要依据实现制计量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依据实现计税原则征收。
而新的收入准则则基于履约制计量收入,并增加了对财产交换的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5. 对企业影响相对于旧的收入准则,新的收入准则更加注重交易本质和收入确认的科学性与精确性。
因此,新的收入准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企业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从而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6. 对会计人员的影响与旧的收入准则相比,新的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人员的处理与核算要求更加严格。
会计人员需要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性质和各种约束条件,确保收入的精确计量和正确确认。
因此,新的收入准则也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变化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变化
1.收入认定准则:
旧会计准则中,收入通常在交易发生时就可以确认。
而新会计准则要
求企业在可以可靠地估计收入和相关成本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这一变化旨
在确保收入的准确和公正记录,防止企业通过将收入确认推迟到更合适的
时机来操纵财务报表。
2.租赁准则:
3.金融工具准则: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例如,对
于金融资产,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其合同中的条件将其分类为衡量分类,
并要求对衡量分类进行定期评估。
这一变化旨在增加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准确度和透明度。
4.关联方交易准则:
5.资产减值准则:
6.关联公司会计政策:
旧会计准则中,企业可以根据其独立经营的实质适用不同的会计政策。
而新准则要求企业在一致性原则下,必须对其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采用相
同的会计政策。
这一变化旨在增加对关联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许多重要的变化。
这些
变化旨在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及增加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可
比性和可理解性。
企业应密切关注并适应这些变化,以确保其财务报表符
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新旧收入准则的变化对比

新旧收入准则的变化对比新旧收入准则的变化对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新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比旧准则更广泛。
旧准则主要适用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而新准则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服务。
2. 收入确认方式:新旧准则在收入确认方式上有明显的差异。
旧准则采用发生事件的方式,即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而新准则则更加强调控制权的转移,即只有当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才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在一些长期项目或合同中,旧准则可能将收入提前确认,而新准则则要求更为谨慎。
3. 收入计量方式:新旧准则在收入计量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旧准则通常使用交易金额来计量收入,即以合同中约定的货币或货币等值的金额作为收入。
而新准则则更多地考虑了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是否反映了交易的实质,对于不确定的因素要进行更多的预估和计量。
4. 合同变更处理:对于合同变更的处理,新旧准则也存在差异。
旧准则可能会将合同变更视为新的合同进行处理,而新准则则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将合同变更纳入到原有的合同中进行处理。
5. 信息披露要求:新收入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细致,更多地考虑了用户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的理解和决策的需要。
企业必须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收入确认,以满足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于财务信息的需求。
总的来说,新旧收入准则的变化对比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方式、收入计量方式、合同变更处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
这些变化反映了会计准则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和前瞻性,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准确和有用的信息。
企业需要认真理解和应用新收入准则,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于财务信息的需求,并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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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2006版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区
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等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与2017修订版对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