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考察制度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GMP)方案

留样观察
留样观察要填写留样申请单和留样登记表。
留样申请单内容包括:
文件编号、代号、品名、批号、规格、日期、留检样 品的法定样及实验样、需要的样品量及理由、申请人签 名留样员签名和填写申请单日期等。
留样登记表内容包括:
文件编号、日期、代号、品名、批号、数量单位、留 样量及经手人等
3
留样观察
留样观察还要填写留样观察记录,并建立 留样台帐。
2、质量管理部门应开展对原料、中间产品 及成品质量稳定性的考察,根据考察结果 来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 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和有效期提供数据。 3、稳定性试验的内容:
(1)加速破坏试验,预测样品的有效期; (2)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条件下观察若干年限的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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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试验
4、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 和长期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适用于原料药的考察,用 1
批原料药进行; 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适用于原料药与药物制
剂,要求用 3 批供试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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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试验
4、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2)原料药供试品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 当于制剂稳定性实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合成 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 药物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如片 剂或胶囊剂在10000片左右或10000粒左右,特殊 剂型、特殊品种所需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 握),其处方与生产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
稳定性试验
1、影响因素试验:
(2)高湿度试验:
供试品置于恒湿密闭容器中,在25℃分别于相对 湿度90%±5%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 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要求检验,同时准确称量 试验前后供试品的重量,以考察供试品的吸湿潮解 性能。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在相对湿度75%±5% 条 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 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
产品留样及稳定性试验管理

产品留样及稳定性试验管理1目的为使产品留样及稳定性试验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2范围2.1本规程规定了留样及稳定性试验的原则、检测频次,稳定性试验方案及报告的编号原则和出入库的有关要求。
2.2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留样及稳定性试验的管理。
3定义无4职责4.1QC负责产品稳定性试验方案的制订、试验样品的管理、样品的检验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并编写试验报告。
4.2质量保证部经理负责稳定性试验方案和报告的审批。
5规程5.1产品留样5.1.1凡本公司的出厂产品均需逐批留样。
5.1.2原料药采用模拟包装,留样数量至少能满足两次质量规格的全分析。
暂不具备模拟包装条件的产品,用玻璃瓶包装,盖塞,压盖,贴签,注明品名、批号,装盒。
5.1.3每一批原料药的留样应当保留至该批号有效期后一年,对于有复验期的原料药,留样应保留至全部分发完该批号后三年。
5.1.4留样每半年观察一次,记录其外观有无变化。
5.1.5留样的贮藏条件应符合药典及法定药品标准规定的贮藏要求。
5.1.6留样应按品种分类存放,各库内留样应按生产单位、品种、日期有序排放,留样柜上应有标志。
5.1.7留样库应通风。
每天上下午各记录1次留样库内温度、相对湿度,如需用冷藏箱,应记录冷藏箱温度。
5.1.8产品留样入库时需作好入库记录,逐批登记品名、批号、数量等。
5.1.9产品留样由留样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及提取样品;需提取样品时,由留样管理人员取出样品,做好出库记录(登记日期和数量),并由提取样品人员签名。
5.1.10产品留样到规定期限后,由留样管理人员于每年11~12月进行核对清理出库,并做好销毁记录。
5.2产品稳定性试验5.2.1产品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
5.2.2影响因素试验5.2.2.1影响因素试验包括高温试验、高湿试验与强光照射试验。
供试品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将供试品置于适宜的开口容器中,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mm厚的薄层,放置10天,分别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ppt课件

文件编号、代号、品名、批号、规格、日期、留检样 品的法定样及实验样、需要的样品量及理由、申请人签 名留样员签名和填写申请单日期等。
留样登记表内容包括:
文件编号、日期、代号、品名、批号、数量单位、留 样量及经手人等
精选课件
3
留样观察
留样观察还要填写留样观察记录,并建立 留样台帐。
精选课件
23
稳定性试验
1、加速试验:
乳剂、混悬剂、软膏、眼膏、栓剂、气雾剂、 泡腾片及泡腾颗粒宜直接采用温度30℃±2℃、相 对湿度60%±5%的条件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上述 相同。
对于包装在半透性容器的药物制剂,如塑料 袋装溶液、塑料瓶装滴眼剂、滴鼻剂等,则应在 相对湿度20%±2%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
精选课件
1
留样观察
1、企业质量部门的中心检验室应设立留样 观察室,建立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 留样观察制度,明确规定留样品种、批 数、数量、观察项目、观察时间等,并 指定专人进行留样观察,填写留样观察 记录,建立留样台帐。定期做好总结, 并报有关领导。
精选课件
2
留样观察
留样观察应填写留样申请单和留样登记表。
(乳 膏还应检查有无分层现象)。
眼膏剂:性状、均匀度、含量、粒度、有关物质。 滴眼剂:如为溶液,应考察性状、含量、pH值、澄
明度、有关物质。 如为混悬型,还应考察粒度、再分散性。 丸剂:性状、含量、色泽、有关物质、溶散时限。
精选课件
28
药物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
糖浆剂:性状、含量、澄清度、相对密度、有关 物质、pH值。
(1)加速破坏试验,预测样品的有效期; (2)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条件下观察若干年限的
稳定性考察与留样观察

稳定性考察与留样观察稳定性考察是定期要检验药品各个方面的数据。
留样观察是同一批产品中留下的样品,以备必要时重新进行检测。
加速试验是指在保证不改变产品失效机理的前提下,通过强化试验条件,使受试产品加速失效,以便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必要信息,来评估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可靠性或寿命指标.通过加速试验,可迅速查明产品的失效原因,快速评定产品的可靠性指标。
稳定性研究内容可分为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稳定性研究具有阶段性特点,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目的。
一般始于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贯穿药品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在药品上市后还要继续进行稳定性研究。
(一)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影响因素试验可采用一批小试规模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
(二)包装及放置条件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应与拟上市包装一致。
稳定性试验要求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下进行,这些放置条件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药品在贮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环境因素。
稳定性研究中所用控温、控湿、光照等设备应能较好地对试验要求的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和监测,如应能控制温度±2℃,相对湿度±5%,照度±500lx等,并能对真实温度、湿度与照度进行监测。
(三)考察时间点稳定性研究中需要设置多个时间点。
考察时间点的设置应基于对药品理化性质的认识、稳定性变化趋势而设置。
如长期试验中,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有效期,中间取样点的设置要考虑药品的稳定特性和剂型特点。
对某些环境因素敏感的药品,应适当增加考察时间点。
(四)考察项目一般情况下,考察项目可分为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几个方面。
稳定性研究的考察项目(或指标)应根据所含成份和/或制剂特性、质量要求设置,应选择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评价药品的稳定性。
一般以质量标准及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与稳定性相关的指标为考察项目,必要时,应超出质量标准的范围选择稳定性考察指标。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提高产品品质,满足市场需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特制定本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期限、留样方法及使用、废弃等各项管理制度,为产品质量稳定性提供依据。
二、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成品、主要原辅材料、半成品的留样观察。
2. 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认为有必要留存的样品也应纳入本制度管理。
三、职责与权限1. 化验室负责留样并观察。
2. QA经理选任留样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并赋予其任务和责任。
3. 责任人负责登记留样台帐,进行留存样品管理及留样的检验及留样检验原始记录的填写,并准确、真实地填写留样观察记录。
4. 责任人负责维持留样间的清洁,留样设施不得影响样品质量,应定期记录贮存条件(温度、湿度)及贮存状态,有异常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留样数量1. 成品留样应满足留样期间所有检测的需要。
2. 主要原辅材料的留样以全部检验项目的一次需要量的两倍为准。
3. 半成品的留样数量一般以主要检验项目的一次需要量为准,特殊情况由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另行规定。
五、留样方法1. 留样分重点留样和一般留样两种。
2. 重点留样:除每批正常留样外,每月重点留样一批,作为考察样品用;新产品试产前头三批应做留样观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应做重点留样考察。
3. 一般留样:按批号进行正常留样。
六、留样期限1. 成品的留样期限应根据产品有效期及检测需求确定。
2. 主要原辅材料的留样期限为全部检验项目完成所需时间。
3. 半成品的留样期限一般为主要检验项目完成所需时间,特殊情况由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另行规定。
七、留样观察记录1. 留样观察记录应包括留样编号、产品名称、批次、生产日期、留样日期、检验日期、贮存条件、检验结果、观察结果等内容。
2. 责任人应确保留样观察记录的准确、真实、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归档。
八、留样样品的使用与废弃1. 留样样品用于产品质量追溯、调查、检验等purposes。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ppt课件

文件编号、代号、品名、批号、规格、日期、留检样 品的法定样及实验样、需要的样品量及理由、申请人签 名留样员签名和填写申请单日期等。
留样登记表内容包括:
文件编号、日期、代号、品名、批号、数量单位、留 样量及经手人等
精选
3
留样观察
留样观察还要填写留样观察记录,并建立 留样台帐。
留样观察记录内容包括:
5、成品一般应按批号留样,留样数量为全 检量的 3 倍,成品留样宜采用货架包 装,原料药的留样采用模拟小包装。
精选
6
稳定性试验
1、稳定性试验的目的: 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
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 为药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条件 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 的有效期。
精选
10
稳定性试验
4、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各项基础研究及临 床验证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
(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容器和 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与上市产品一致。
精选
11
稳定性试验
4、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5)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
确、精密、灵活的药物分析方法和有关
精选
14
稳定性试验
1、影响因素试验:
(2)高湿度试验:
供试品置于恒湿密闭容器中,在25℃分别于相对 湿度90%±5%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 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要求检验,同时准确称量 试验前后供试品的重量,以考察供试品的吸湿潮解 性能。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在相对湿度75%±5% 条 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 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
药品留样管理与持续稳定性考察制度
药品留样管理与持续稳定性考察制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二十五条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按文件执行)(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代表性)(三)成品的留样: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同批产品包装多少次就得留样多少次)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成品的留样必须和卖出的产品包装相同)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中药饮品一般不需要注册就按药典标准或内控标准)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如果企业关闭或此药品不生产了,要告知药品监督管理局,)(四)物料的留样: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很多企业是成品留样了,成品包含在里面的,包材就不留样了)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2年。
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的缩短:(留样期限可以随着有效期变动,保留期限到有效期后面没什么意义)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留样观察与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1 目的:建立留样观察与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规范留样观察与稳定性考察工作。
2 范围:公司生产的原料药。
3 责任者:QA、QC、制造部、生产车间。
4 程序:4.1.留样观察原料药的留样观察工作按《留样观察管理规程》(S/SMP/QC-025)执行。
4.1.1. 留样的包装形式与产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
4.1.2. 留样数量:每个批号至少留2倍检验量的样品。
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4.1.3. 留样样品保存在留样室(保存条件与国家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一致)。
4.1.4. 如发现留样样品变质,应进行彻底调查。
4.2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考察工作按《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S/SMP/QC-023)执行。
4.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做稳定性考察(包括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
4.2.1.1 主要设备更换后生产的前三批产品应作稳定性考察。
4.2.1.2 主要工艺变更后生产的前三批产品应作稳定性考察。
4.2.1.3 主要原辅料变更后生产的前三批产品应作稳定性考察。
4.2.1.4 内包装材料材质或包装形式有改变的产品,改变后的前三批产品应作稳定性考察。
4.2.1.5 产品质量标准变更后生产的前三批产品应作稳定性考察,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变更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4.2.2 以上4.2.1.1、4.2.1.2、4.2.1.3、4.2.1.4四项情况需做加速试验。
4.3 留样观察与与稳定性考察应有专人负责,按规定进行留样观察与稳定性考察工作。
如发现留样样品质量变化异常,应及时向QA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解决。
4.4 所有留样样品,必须按规定批数、数量由QA检查员和QC化验员在现场随机取样,并模拟原包装封闭保管。
4.5 所有留样观察样品、稳定性考察样品都是极其重要的质量实物档案,应存放入单独的可上锁的留样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便挪用或借用。
对留样的特殊药品应实行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
4.6 超过有效期后一年的留样样品,一律报废。
留样、稳定性实验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关系
留样、稳定性实验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关系新版GMP第225条明确了“留样”的概念:“企业按规定保留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并特别指出,“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这说明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将二者混淆。
对于“稳定性考察”,新版GMP专辟“持续稳定性考察”一节,详细规定了各项要求。
在有关持续稳定性考察条款中,还有稳定性实验、长期稳定性实验等表述。
留样与稳定性考察、稳定性实验等概念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1998版GMP条款中,对于留样、稳定性考察等没有具体的要求,对其提出详细要求的是在新版GMP实施以后。
也可以说,留样与稳定性考察的全面规范始于新版GMP。
因此,企业在实施进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熟悉与理解上的误差。
留样功能只限于质量追溯与调查留样的目的只限于物料与产品质量的追溯与调查。
留样通常只是在以下情况时发挥作用:一是产品在流通、利用等环节,被监管部门依法抽样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后,与生产企业进行相关确认。
此时,留样可以成为企业是不是需要申请复检的依据之一。
若是留样检测出现一样的质量缺点,企业就应该转入相关的误差调查与处置。
二是产品在流通、利用等环节,出现对病患者身体的疑似伤害乃至死亡,需要对生产企业及其涉及的产品进行追溯调查。
三是产品在流通、利用进程中出现质量争议时,留样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用于调查取证。
留样无论对企业仍是监管者,或是对经营、利用环节,乃至利用该留样产品的病人,都具有超级重要的意义。
任何环节出现的可能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留样进行追溯与调查。
在对与药品相关的违法犯法行为实施惩处进程中,留样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允许灭失留样。
不然,一旦发生法律问题,就会被以为是销毁证据。
鉴于留样的特定功能,在保留期限内,除发生外观目测异样情况需要进行完全调查外,其外包装完整性不该受到损坏。
保留期内的留样,只进行一般的目检观察,不进行其它可能破坏原包装的任何查验检测。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GMP)PPT课件
06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的应用
在药品生产中的应用
01
药品生产过程中,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这些试验,可以评估药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稳定性和有效期,为药品的 生产、储存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02
在药品研发阶段,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可以帮助研究人员了解药品的化学和 物理性质,为后续的工艺优化和质量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为药品的生产、包装、储 存和使用提供依据
确定药品的有效期和保存 条件
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 性
内容
影响因素试验
加速试验
模拟药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 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照等,以 检测其对药品稳定性的影响。
在加速条件下(如高温、高湿)进行试验 ,以预测药品在较短时间内的稳定性。
长期留样观察
通过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可以促 进药品生产水平的提高,加强药品生 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企业的生 产效益和竞争力。
符合法规要求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对所生产 的药品进行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 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什么是GMP
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 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 面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留样观察还可以为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库存管理提供参考,通过对留样产品的观察和分析,可以了解产 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需求,为企业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和库存管理策略提供依据。
03
留样观察的方法和步骤
选择样品
01
02
03
代表性样品
选择能够代表整体批次特 性的样品,确保留样观察 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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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建立一个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考察制度,发现产品质量变化规律,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为公司质量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范围:适用于产品的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考察。
适用于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半成品、成品。
3.职责:3.1留样管理人员负责留样室留样管理3.2取样员负责留样样品的抽样3.3化验员负责留样样品的考察检验3.4 质控主管负责指定留样管理人员及监督其完成留样管理职责3.5授权的检验员负责稳定性试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3.6质控主管负责稳定性试验计划的审核与监督、指导实施3.7质保部经理负责稳定性试验计划的批准4. 留样观察:4.1 产品留样室4.1.1质保部检测中心设两个专用于产品留样观察的工作间;分别为常温留样室和阴凉留室,室内有可用于产品存放的样品柜、样品架以及温湿度控制(阴凉留样)、测试设施。
4.1.2质控主管指定一位理化检验员负责留样观察、管理工作,该检验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1.3留样室应符合所留样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1.4留样管理员每天检查及记录一次各贮存区的温度、湿度,并填写《留样室温湿度记录》;该记录应能显示当天工作时间内所达的最低与最高温度(一般在早上八时和午后二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4.1.5对进厂原料、主要辅料、内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批留样;中包装材料包材(除纸箱外)第一批留样,以后同一供应商来料不再留样;对公司生产的每批出库成品均需留样。
原辅料置密闭容器内密封(必要时应充氮)按其质量标准规定的条件保存,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根据其各自性质经处理后,用塑料袋封装,用石蜡封口,注明品名、来源、留样日期、留样数量、检验人等,根据药用部位分类存放,注意防潮防虫。
4.1.6样品按品种、规格、生产时间、批号分别排列整齐;每个留样柜或留样架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识别,以便定期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用户投拆时查证。
4.1.7所有留样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销售或随意取用,如需动用,须填写《留样使用申请》,说明用途,经质控主管审核后,由质保部经理批准。
4.1.8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时,由使用人说明用途,经质控主管批准调用,并填写《留样使用登记表》,但要保证余样量应至少足供一次仲裁检测用;调用后的剩余样品应退回。
4.1.9《留样使用登记表》至少应包括需用品种、编号、规格、需用数量、剩余留样量、使用用途、使用人签名、审核人签名、批准人签名、日期等内容。
4.2留样分类4.2.1根据留样用途可分为普通留样和重点留样两种留样样品。
4.2.2留样考察的样品需进行定期的质量观察。
4.3 留样范围、留样时间、留样量4.3.1药用原料留样时间为一年,辅料的留样时间为六个月;留样量均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
4.3.2中间体及半成品检验剩余的样品作为中间体、产成品留样,留样至成品检验合格后。
4.3.3内包材以成品形式留样,即以成品留样代替而不再单独留样。
4.3.4标签、说明书以成品形式留样,即以成品留样代替而不再单独留样。
4.3.5出厂成品,根据留样用途不同,成品的留样时间也不同4.3.5.1留样备查样品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留样量为5个最小包装单位或一次全检量的三倍(取较大值);应以最终包装状态留样。
4.3.5.2重点留样样品至少保存5年;新产品(投产两年内)、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处方变更的药品、工艺变更的药品、内包装材料变更的药品,其投产后的前三批应列入重点留样范围,按三个月和六个月的周期在有效期内进行部分项目考核,留样量约为全检需要量的10~12倍量;整批返工的药品、生产中出现较大偏差的产品,也列入重点留样样品,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10~12倍量。
4.3.5.3长期稳定性试验和确定有效期的样品至少保存5年,5年期满后有针对性的选取一批存放至十年;每批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需要量的100倍量;每一品种至少选3批进行长期稳定性考查和有效期确定试验。
4.4抽样4.4.1凡需留样观察的样品由留样员填写《取样证》。
4.4.2洁净区内物料留样样品由质保部质量审核员按《洁净区内中间产品、半成品取样检验程序》,根据《取样证》记载留样量随机抽样。
4.4.3留样管理员得到样品后在留样样品外包装上加贴《留样标签》,并填写《留样登记表》。
4.4.4《留样标签》至少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来源、报告单号、留样编号等内容。
4.4.5《留样登记表》至少应包括样品接收时间、品名、规格、批号、来源、样品数量、留样编号、双方签字等内容。
4.4.6检验员应将日常检验中剩余的检样,交留样员填写留样标签,补填留样登记表。
4.5留样样品的考察4.5.1一般留样样品每个品种每年随机抽取按规定质量标准全检;在其有效期内至少要考察2~3次,而且其中最后一次检查应在有效期满前进行。
4.5.1.1每年生产少于10批的品种考察1批。
4.5.1.2每年生产10~25批的品种考察2批。
4.5.1.3每年生产多于25批的品种考察3批。
4.5.2重点留样产品长期稳定性试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留样品的考查周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30个月、42个月、60个月。
对可能产生变化的,如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水分等应进行检查,对重量、装量、鉴别等可免检。
4.5.3留样管理人员每月向质控主管提出本月留样检测批次和项目,经质量控制主管批准后及时安排检验员进行必要的留样药品的检验,并及时将留样考察结果登记在留样样品的《留样观察记录》上。
4.5.4《留样观察记录》至少应包括品名、留样日期、留样批号、观察项目、观察频率、观察结果及实际变化状态等内容。
4.5.5留样管理人员将有关品种的检验记录填上编号、名称、批号和待检项目的号码,根据样品剂型要求分别送理化检验室和微生物检测室,并明确指出最迟完成日。
4.5.6留样检验与其他物料检验要求相同;凡检测项目中出现一项不合格或影响产品使用时,即可判定为不合格,其它未检项目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检验。
4.5.7留样观察过程中,注意考察包装材料对药物的影响;当某产品更换包装方法和更换包装材料后,应重新做该产品的稳定性试验。
4.5.8在产品有效期内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或存在不能接受的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向质保部经理报告,经质保部经理审核后,上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以便采取诸如缩短有效期,修改质量标准或处方、从市场收回产品等必要措施。
4.5.9留样管理员每6个月对留样观察情况书面小结一次,每年在十二月中旬前总结一次;《留样总结》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质保部纳入产品质量档案,一份交总工。
4.5.10 《留样小结》、《留样总结》至少应系统分析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变化规律,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必要时可以图表形式分析。
4.6留样品的销毁4.6.1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每半年集中销毁一次,由留样管理员参按《不合格品销毁管理程序》填写《不合格品销毁单》,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4.6.2留样期间内,样品已失效者,可不继续保存,按前款执行。
5.稳定性考察:5.1人员5.1.1授权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够资格的检验员,负责稳定性试验的全部工作。
5.2计划5.2.1每年年底由授权的检验员制定下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交质控主管审核,质控主管从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审核合格后,交质保部经理。
5.2.2《稳定性试验计划》至少应包括物料名称、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周期、每批考核数量、考查项目、考查频次、时间等内容。
5.2.3质保部经理从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审核合格后签字批准。
5.2.4《稳定性试验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做好《稳定性试验记录》,如发现异常,采取措施及时调整。
5.2.5试验结束后,对试验结果要进行分析,进行数理统计学处理并评定,作出结论;写出《稳定性试验报告》,所有资料归相应的产品质量档案保存。
5.3试验内容5.3.1以企业制订的原料、半成品检验质量标准为依据。
5.3.2贮存时间考虑生产周期、检验周期、返工周期等,一般总周期不低于3个月。
5.3.3贮存条件应考虑温度、湿度、避光、振动等因素,要与生产过程条件相符;一般情况下取三批按规定包装贮存的供试品,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3个月,在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末取样检测各项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
5.3.4应采用几种包装进行贮存,与其生产过程的贮存方式相符,考察包装材质对原料、半成品质量稳定性的影响,便于今后生产过程中的贮存。
5.3.5计划的制订和试验的进行应参考所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资料和供货方质量保证情况等资料。
5.3.6成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应作为对应的成品的留样观察结果及结论参考。
5.3.7稳定性试验内容与标准5.3.8加速试验:新产品、新工艺产品应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预测样品的有效期。
5.3.9加速试验条件一般为温度40±2℃,相对湿度75±5%。
5.3.10评定标准:三个月后测试符合要求,有效期暂定为二年,六个月以后符合要求有期效期暂定为三年。
5.3.11长期稳定性试验:按成品贮存条件(常温、室温、阴凉、避光、)贮存,第一年每隔三个月考察一次,第二年每隔六个月考察一次,以后每年一次。
求出产品在现有包装条年下的有效的贮存期。
为工艺改进、包装改进提供有价值的数据。
5.4稳定性试验5.4.1一般情况下取成品三个批号按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进行留样观察。
按稳定性试验计划取样,检测各项质量指标,作好记录。
5.4.2可取成品三个批号按加速稳定性试验条件进行留样观察。
5.4.3以企业制订的成品检验质量标准为依据。
5.4.5可采用几种包装进行留样观察,考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质对成品质量稳定性的影响。
5.4.6应参考所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资料和供货方质量保证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试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