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及解决方法

合集下载

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顺序(3篇)

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顺序(3篇)

第1篇遗产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为了规范遗产继承行为,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权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制度。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法定继承的核心内容。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1. 配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妻侄、妻甥、儿媳、女婿:在特定条件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子女继承遗产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六、转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八步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2篇)

八步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2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继承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问题,而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遗产继承的办理流程,本文将以八步公证处为例,详细介绍办理遗产继承的具体步骤。

二、八步公证处简介八步公证处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公证机构。

该公证处为公民提供各类公证服务,包括遗嘱公证、遗产继承公证等。

下面,我们就以八步公证处为例,为大家详细解析遗产继承的办理流程。

三、办理遗产继承的八步流程1. 了解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遗产继承前,首先要了解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遗产继承的范围、顺序、份额等。

此外,还需了解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

2.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遗产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等;(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4)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5)其他与遗产继承相关的证据材料。

3. 准备公证申请根据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公证申请。

公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等;(3)遗产继承的具体内容,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4)申请人的诉求,如要求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等。

4. 前往八步公证处咨询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和公证申请,前往八步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指导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

5. 办理公证手续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1)填写公证申请表;(2)提交相关证据材料;(3)缴纳公证费用;(4)领取公证证书。

6. 遗产继承公证证书的领取办理完遗产继承公证手续后,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公证证书。

公证证书是证明遗产继承法律效力的依据。

7. 遗产继承公证证书的使用持有公证证书,可以依法办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宜。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二婚是指一个人在经历过一次婚姻后,再次结婚的情况。

在二婚中,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的案例非常多样化。

以下是一些与二婚遗产继承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1. 案例一:离婚后重新结婚的情况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随后和王女士结婚。

张先生在与李女士的婚姻中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房产和投资资产。

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张先生的财产仍然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因此在与王女士的婚姻中,李女士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李女士仍然可以通过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规定来获取一定的财产份额。

2. 案例二: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命名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后来的二婚中,李先生与另一位女士结婚了。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两人共同享有继承权。

因此,李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3. 案例三:婚前财产的继承问题王先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前已经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投资资产。

婚后,他们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在与李女士结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将有权共同继承王先生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然而,如果王先生在他的遗嘱中明确注明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并指定其他继承人,则这些财产将不被李女士继承。

4. 案例四:同居伴侣的遗产继承曾先生和陈女士是一对非婚同居伴侣,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陈女士的名下。

曾先生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因此,陈女士将享有对该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5. 案例五:当事人有子女的情况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离异后再婚的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子女。

在双方的婚姻中,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如果王先生先于张女士离世,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子女将享有他的全部继承权,而张女士将不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 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 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 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 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 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 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 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 幸因车祸去世, 公司理赔2万元, 金的受 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 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 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 顺。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2010----2011第二学期《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论文题目: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姓名:殷玲专业:09建筑技术学号:0905011230成绩: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

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

然而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障民事利益的法宝。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

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

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

2013年最新继承法全文

2013年最新继承法全文

导读:2013年最新继承法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实施的新继承法,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定的。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全文如下:(《继承法》的立法进程: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公证遗产继承分配方案(2篇)

第1篇一、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日益增多,遗产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妥善解决遗产继承纠纷,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公证遗产继承分配方案。

二、方案原则1. 依法依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遗产继承分配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保护继承人权益:充分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确保遗产继承分配的公平、合理。

3. 尊重遗嘱意愿: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优先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4. 维护家庭和谐:充分考虑家庭关系,尽量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稳定。

三、方案内容1. 遗产范围(1)被继承人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债券、基金、房产、车辆、家具、家电等。

(2)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3)被继承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 继承人范围(1)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定。

3.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平均分配遗产。

(2)遗嘱继承人继承份额:根据遗嘱内容确定。

4. 遗产分配程序(1)申请人提交继承材料: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2)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继承条件。

(3)公告:公证机关在法定媒体上公告,告知继承人申报权利。

(4)确定继承人: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继承人视为合法继承人。

(5)分配遗产: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共同或分别领取遗产。

5. 遗产分配方式(1)现金分配:将遗产变现,按继承份额分配现金。

(2)实物分配:根据遗产性质,将遗产实物分配给继承人。

(3)拍卖分配:对难以变现的遗产,可进行拍卖,按拍卖所得分配。

四、方案实施1. 公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确保遗产继承分配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婚姻中,遗产继承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婚后夫妻因为感
情和利益的纠葛,往往容易造成遗产继承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对于婚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一系列的
解决方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法定的财
产制度。

这意味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为夫妻共
同财产。

因此,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将受到特殊的保护
和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遗产继承问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夫妻双
方没有子女和夫妻双方有子女。

对于没有子女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配偶继承全部共同财产;对于有子女的情况,夫妻应平分夫妻共同财
产的一半,并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子女享有剩余部分的继承权。

二、婚前协议
为了规避婚后遗产继承争议,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签订婚前协议。


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姻登记前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用于约定夫妻双
方在财产分配、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益关系。

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规定双方对
于遗产继承的安排。

这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确各自的
财产归属,降低日后遗产继承纠纷的可能性。

三、遗嘱
遗嘱是一种典型的遗产继承安排方式,夫妻双方可以通过遗嘱明确
规定对方在遗产分配中的份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
方可以相互遗赠一定的财产份额,但是不能全部排除直系亲属的合法
继承权利。

遗嘱所规定的遗产份额一般优先于法定继承顺序,可以有效地保障
夫妻双方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

此外,遗嘱还能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
承权进行合理安排,提高继承的公平性。

四、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较为复杂和灵活的财产规划工具,可以用于解决夫
妻遗产继承问题。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部分财产转移
至信托基金,作为子女继承的财产。

夫妻可以设定信托规则,保障信
托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财产的延续性和继承管理的灵活性。

通过委托专
业机构来管理和运作信托资产,可以减少夫妻双方对于遗产分配的担
忧和争议。

总结起来,在婚姻中,遗产继承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协议、遗嘱和家族信托等问题。

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产规模选
择合适的解决方法。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解决方法时,建议夫妻双方要
充分沟通,相互了解对方的意愿和需求,以达到公平、合理的遗产继
承安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