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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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2016-03-30 18:57:25)转载▼分类:财税实务(仅供参考)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了转型调整的新时期,许多企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财务核算模式也发生了相应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新型的税收业务逐渐涌现出来,对相关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的常见方式,该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进一步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

一、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一)案例背景2003年,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9.8亿元和10.2亿元,注册成立C公司,A、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49%和51%的股权。

1.2014年6月,B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51%的股权挂牌出让,挂牌最高价格为25.4亿元,A 公司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按25.4亿元收购了C公司51%的股权。

2.2015年8月,A公司拟吸收合并C公司,合并基准日拟确定为2015年12月31日。

假设合并日C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0亿元(已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实收资本20亿元,留存收益20亿元。

3.合并日C公司有关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亿元资产负债净资产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现金33长期借款55实收资本20非现金资产4252留存收益20合计4555554050(二)税务处理1.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时,B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应纳税所得额,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缴纳印花税,C公司股东变更,不需作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的涉税分析

吸收合并的涉税分析

吸收合并的涉税分析1、企业所得税:满足条件下,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免税合并)。

具体条件如下:适用特殊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报送的资料及申报要求为: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营业税:免征(需取得主管税局出具的免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免征(需取得主管税局出具的免税证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政策规定并未强调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均可按照以上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合并后励丰原有的资金账簿,无须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主要涉及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合并中取得有关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1.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

2.合并差额的处理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题2·计算分析题】教材P399【例24-2】20X7年6月30日,P公司向S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1 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10.85元)对S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S公司净资产。

当日,P公司、S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教材表24-2)所示。

『正确答案』本例中假定P公司和S公司为同一集团内两家全资子公司,合并前其共同的母公司为A公司。

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A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自6月30日开始,P公司能够对S公司净资产实施控制,该日即为合并日。

因合并后S公司失去其法人资格,P公司应确认合并中取得的S公司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假定P公司与S公司在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P公司对该项合并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借:货币资金 4 500 000库存商品(存货) 2 550 000应收账款20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21 500 000固定资产30 000 000无形资产 5 000 000贷:短期借款22 500 000应付账款 3 000 000其他应付款(其他负债) 3 000 000股本10 000 000资本公积45 050 000。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作者:王庆山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交易中属于股权转让或股权处置行为,因此存在依法纳税义务,而且也要求会计上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文以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企业合并中的股东应进行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税务处理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又称为购买方),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达到购买被合并方的产权并将其解散的目标:(1)通过直接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收购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以下统称股权),达到持有被合并企业100%股权时,在接收其全部资产负债后将其撤销;(2)通过与被合并企业股东协商,达成收购被合并企业产权的协议,由被合并企业自己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向合并企业移交资产负债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解散。

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合并企业的股东都必须放弃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而取得的利益则是出售股权的价款或被合并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

这符合转让资产或处置财产权利的一般特征,因此应按规定计算相应税金。

(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处置及分得被合并企业剩余财产税收处理的规范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1)企业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应计算资产转让收入,而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件(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2)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对于以股权支付以外的资产或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全部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同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沙新燕
【期刊名称】《电子财会》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新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可根据合并时股权支付比例和是否要支付合并对价等情况,分别按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进行税务处理;但是,新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合并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分别按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确定合并企业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而且,税务上与会计上适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条件呈交错状态,导致在不同条件下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并因此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纳税调整以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转回。

本文以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总页数】4页(P38-41)
【作者】沙新燕
【作者单位】江苏洪泽县财政局,223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0
【相关文献】
1.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的分摊处理 [J], 田清勋
2.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的财税处理 [J], 陈金祥
3.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购买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J], 沙新燕
4.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各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研究——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为例 [J], 蔡旺清;蔡旺
5.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研究 [J], 杨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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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处理经验分享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处理经验分享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处理经验分享作者:刘宏波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6期摘要:在公司特殊性业务出现时,较少能寻找到能指导实践的可靠资料,笔者经历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处理整个业务的全过程,故总结本次合并的经验供相关涉及该业务的人员能从中有所裨益和启发。

关键词:同一控制;吸收合并;经验本文讨论的合并行为系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原被合并公司注销,其所有资产负债均转移到合并公司。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资产和负债如何计量?涉税处理是怎样的?笔者经历了相关合并会计准则的学习查阅、税法知识的学习、多次走访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的探讨,并最终完成了企业合并工作,相关经验供涉及该项业务的同仁在办理该类业务时参考,少走弯路。

一、案例分享S公司与J公司均为同一母公司X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X公司决定由S公司吸收合并J公司,合并后J公司注销,S公司继续经营并不需要支付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方实际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为合并日,确定了合并基准日。

J公司聘请评估公司,评估资产确定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合并日J公司与S公司完成所有的资产负债交割。

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会计政策一致。

合并后的J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于合并前的S公司、J公司资产、负债、权益之和。

二、吸收合并具体会计科目处理(一)所有者权益J和S所有权益包含有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和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合并后的S公司的三项所有者权益等于合并前J、S三项之和。

(二)资产科目处理方案1.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涉及债权科目:获取债权人书面同意,在合并日将J 公司债权债务并入S公司。

银行存款、存货:根据J公司账面价值并入S公司。

2.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处理固定资产:将J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入S公司。

合并后,S 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合并前J公司与S公司对应项目相加。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税法及会计概念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税法及会计概念我们会听到“企业合并”这个词,听起来似乎挺高大上的,甚至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企业合并就是两家公司合成一家公司,大家有点像是把两盘拼图拼到一起,原本分开的东西变成了一个整体。

咱们今天要聊的呢,就是这种合并,但有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拗口?别着急,咱慢慢聊。

啥叫“同一控制下”?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两家公司原本就被一个老板控制着,老板虽然可能在一开始是两家公司都拥有,但是并没有啥金钱交易上的波动,控制权一直掌握在一个人手里。

你可以想象一下,就像是一家餐厅,老板有两家店,他没有卖掉或买入店铺,他只是决定把这两家店放在一起管理,大家都在一个大伞下,没换老板,也没牵涉到什么钱来钱去的事。

简简单单,不涉及交换对价,就这么合并了。

你可能会想,这不就等于两个店合成一个店吗?嗯,差不多,但这里面还有点会计和税法的小心机。

说到会计上的事儿,那可是大有文章了。

一般来说,合并会涉及到很多账务上的处理,比如说合并后资产怎么评估,负债怎么处理,收入要怎么分配。

但这种“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就不一样了,税法和会计上都给出了特别的宽容。

说白了,这种合并不需要花一分钱,什么叫“不需要支付对价”?就是两家公司并没有通过交易的形式交换任何财物,像是买卖一样付出一大笔钱、股票或其它资产。

就像是公司之间拉拉手,大家都说“好,咱一起搞大事业”,就这样轻松合并了。

所以这类合并并不会有复杂的财务摊销,也没有那些麻烦的交易费用,连做账都显得特别简单。

简单到就好像你去小摊买了一碗面,老板只收你一碗面的钱,却还不加任何额外的税。

但,税法上也并不完全是“轻松一下”这么简单。

虽然说合并不涉及支付对价,但是税务局还是得确保这事是合规的,要保证不会被当做“逃税”或“避税”的手段。

如果两家公司合并后没有交割实际的对价,那肯定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税款的,税法对于这种情况有专门的规定。

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

本文为大家整理带来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被合并企业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一)非持续经营原则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范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止或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企业被撤并时,这一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于预提、待摊的之类跨期摊配费用,应立即予以核销,其他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的项目处理规范,也必须随之变更处理原则。

▲(二)尽可能与企业所得税处理规范相衔接的原则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

会计上应与上述规范相衔接的,一是不论被合并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程序的时间是否已届月底年终,均应该以当年初至清算开始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按正常年度决算和年报编制规范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企业清算前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母公司),对于应在日常会计业务中处理的事项,均应纳入最后一期年报中反映;另一方面,最后经营期“年报”报出后,企业还应以全部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业务编制一套清算财务报表,凡是与合并清算相关的业务事项,如审计、评估等的清算费用、因合并而应付职工补偿金、清算所得税等,均应在清算财务报表中反映。

2.税务上清算申报表主要设主表(内容为清算损益)和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会计上清算财务报表的格式,也应尽可能与税务上清算申报表相衔接。

因为:(1)由于清算结果资产负债都转销为0,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都应以0填报,“年初余额”在清算时又应以清算开始日余额填报,实际不填“年初余额”,因此清算结果的资产负债表以不报为宜;(2)原来以持续经营假定为前提设置的利润表,已无法适应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清算内容,比如利润表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是主要项目,但清算时已不再“营业”,其他项目与清算内容也难于对口衔接。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处理经验分享

ACCOUNTING LEARNING47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处理经验分享文/刘宏波摘要:在公司特殊性业务出现时,较少能寻找到能指导实践的可靠资料,笔者经历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处理整个业务的全过程,故总结本次合并的经验供相关涉及该业务的人员能从中有所裨益和启发。

关键词:同一控制;吸收合并;经验本文讨论的合并行为系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原被合并公司注销,其所有资产负债均转移到合并公司。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资产和负债如何计量?涉税处理是怎样的?笔者经历了相关合并会计准则的学习查阅、税法知识的学习、多次走访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的探讨,并最终完成了企业合并工作,相关经验供涉及该项业务的同仁在办理该类业务时参考,少走弯路。

一、案例分享S 公司与J 公司均为同一母公司X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X 公司决定由S 公司吸收合并J 公司,合并后J 公司注销,S 公司继续经营并不需要支付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方实际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为合并日,确定了合并基准日。

J 公司聘请评估公司,评估资产确定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合并日J 公司与S 公司完成所有的资产负债交割。

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会计政策一致。

合并后的J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于合并前的S 公司、J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之和。

二、吸收合并具体会计科目处理(一)所有者权益J 和S 所有权益包含有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和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合并后的S 公司的三项所有者权益等于合并前J 、S 三项之和。

(二)资产科目处理方案1.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涉及债权科目:获取债权人书面同意,在合并日将J 公司债权债务并入S 公司。

银行存款、存货:根据J 公司账面价值并入S 公司。

2.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处理固定资产:将J 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入S 公司。

合并后,S 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合并前J 公司与S 公司对应项目相加。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账务处理【VIP专享】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1日朱莹莹一、被合并企业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一)非持续经营原则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范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止或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企业被撤并时,这一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于预提、待摊的之类跨期摊配费用,应立即予以核销,其他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的项目处理规范,也必须随之变更处理原则。

(二)尽可能与企业所得税处理规范相衔接的原则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

会计上应与上述规范相衔接的,一是不论被合并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程序的时间是否已届月底年终,均应该以当年初至清算开始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按正常年度决算和年报编制规范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企业清算前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母公司),对于应在日常会计业务中处理的事项,均应纳入最后一期年报中反映;另一方面,最后经营期“年报”报出后,企业还应以全部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业务编制一套清算财务报表,凡是与合并清算相关的业务事项,如审计、评估等的清算费用、因合并而应付职工补偿金、清算所得税等,均应在清算财务报表中反映。

2.税务上清算申报表主要设主表(内容为清算损益)和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会计上清算财务报表的格式,也应尽可能与税务上清算申报表相衔接。

因为:(1)由于清算结果资产负债都转销为0,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都应以0填报,“年初余额”在清算时又应以清算开始日余额填报,实际不填“年初余额”,因此清算结果的资产负债表以不报为宜;(2)原来以持续经营假定为前提设置的利润表,已无法适应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清算内容,比如利润表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是主要项目,但清算时已不再“营业”,其他项目与清算内容也难于对口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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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的财税处理作者:陈金祥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3期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财税处理的相关规定(一)会计准则的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应用指南》规定:(1)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2)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3)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二)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可分别适用两种税务处理方法:1.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以公允价值对转出资产、负债进行清算,而合并企业,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合并符合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并且作为企业合并对价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的部分,可以被合并企业原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作为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一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应在交易当期,被合并企业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一(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三)税法规范与会计规范的差异分析1.如果按规定对被合并企业采用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应以合并时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但会计上合并企业仍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这样合并企业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将产生暂时性差异。

2.如果在税务上符合相关条件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合并企业在合并中取得的与股权支付对应的那部分资产,应以其在被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作为合并后的计税基础,因此合并后合并企业接收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不可能因吸收合并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对于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那部分资产,因为在被合并企业已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了计税基础,因此其计税基础与合并企业按原账面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3.合并企业作为合并对价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税法规定应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按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原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支付时只转销其账面价值,并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这样就导致了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过这一差异在未来期间不可能转回,因此属永久性差异,不属暂时性差异。

二、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一)确认吸收合并无论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在会计上均应按以下规范确认吸收合并:按接收的资产的原账面余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接收的负债和资产备抵项目的原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负债和资产备抵科目;按作为合并对价支付的资产(含所持其他企业股权、股份)或承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以本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协议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或者股票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最后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被合并企业采用清算程序(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合并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1.确认递延所得税:(1)如果合并企业接收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应按其差额和预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2)如果接收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则按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2.转回递延所得税。

以后,合并时接收的资产处置时:(1)按规定作纳税调减的,应按调减的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2)按规定应作纳税调增的,应按调增的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3)递延所得税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按变动后的税率调整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余额,因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下同。

(三)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合并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1.确认递延所得税。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支付的对价中包含少量非股权支付时,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与股份支付对应那部分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是所接收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绝大部分,这部分计税基础与这些资产在被合并企业时计税基础相等,因此会计上无须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第二部分为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计税基础,这部分计税基础应是合并时交接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但应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打折,即按照以上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的差额再乘以非股权支付比例的积,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方法与以上相同。

2.转回递延所得税。

转回的方法与以上完全相同,但是如果企业合并为同一控制下合并且无须支付对价的,则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转回。

三、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一)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率的计算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对被合并企业实施清算程序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合并企业接收资产、负债时,由于不涉及合并企业会计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无须作纳税调整,但因为合并企业取得的资产所蕴含的所得税已经在被合并企业按照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确认所得实现,因此合并企业应以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

不过,同一控制下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收的资产是以其在被合并企业时的账面价值计量的,这样,这些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相关资产转销的原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调整应税所得。

就非货币性资产而言,具体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接收资产时,按以下公式1计算各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率:公式1.差异率=(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账面价值×100%差异率,存货可分类别计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按具体明细计算。

第二步,在处置相关资产时,按以下公式2计算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税收金额):公式2.应扣除计税成本=处置时转销资产的账面价值×(1+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该项资产账面价值的差异率)(二)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表的格式涉及企业合并税务处理纳税申报表,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以下简称“申报表”)外,还按照合并中合并企业接收的资产的种类不同,分别要在申报表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三等附表中填报。

其中附表一、附表二均为只有“项目”、“金额”两栏的纵排表格,附表十一可反映接收的股权投资处置差异调整,表格太过复杂,也很少用到。

现将附表九、附表三的格式示意如表1、表2。

(三)申报表附表的填报1.作为合并对价支付非货币性资产纳税调整的填报。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作为合并对价支付资产时,应当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转销,不确认转让损益;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被合并企业资产,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确认损益。

据此:(1)如果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应先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即将作为合并对价支付的存货按处置时公允价值(市价)填报在附表一(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项目,然后与其下第15.16行合计填入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再过入附表三第2行的第3列;继而将支付的存货的账面价值填报在附表二(1)第13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再与该表第14.15行合计填入第12行,尔后过入附表三第21行的第4列。

(2)如果换出的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其公允价值也应填报在附表一(1)第14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也应填报在附表二(1)第13行,具体操作与换出存货相同。

应予注意的是,不能将该项业务填报在附表一(1)第17至26行“营业外收入”或附表二(1)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各项目,因为附表一(1)填报说明规定:该表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15行+16行+17行),“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而上述附表一(1)17行至26行、附表二(1)第16行至24行,填报的则为会计上已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益。

2.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入账价值)差异调整的填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吸收合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移交的非货币.f生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损益。

这样,合并企业在合并中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收时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但是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接收的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按照各该资产、负债在被合并企业时账面价值入账。

这样,就产生了相应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并需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1)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时,因为税收上和会计上均不确认合并损益,所以虽然两者差异已经产生,但却无须因此作纳税调整。

(2)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处置(折旧、摊销、结转销售和耗用成本)相关资产后,年终计税时应在相关申报表附表中进行调整,如果处置资产为存货,应在附表三第40行的扣除类“其他”项目中填列,其中第1列填报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第2列填报处置资产按以上“公式2”计算的应扣除计税成本,第3.4列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一般情况其差额为负数,应填报在该行第4列;如为正数,则填报在该行第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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