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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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在建的工程。

二、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报告。

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竣工预验收。

(二)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项目经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收申请后,请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预验收事宜,在获得批准后,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预验收。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1. 引言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贵州省制定了监理管理办法,以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

本文将对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项目竣工验收的目的和意义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道程序,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质量、安全等要求。

项目竣工验收的意义在于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保证项目能够顺利投入使用。

3.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3.1 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整理验收资料、召集验收组成员、制定验收计划等。

•验收过程的组织:包括验收组对工程项目的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等。

•验收后的总结和归档: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3.2 竣工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包括结构安全性、装饰装修质量、设备安装质量等。

•工程安全: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等。

•工程合规性:包括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等。

3.3 竣工验收责任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其中,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准备工作和按照合同要求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和提供验收意见;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法律法规的审核和审批。

4. 监理工作规范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工作也进行了规范,以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具体规定包括:•监理单位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进行操作。

•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报告制度,并将监理报告及时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监理单位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进行评估。

5. 竣工验收结果处理根据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竣工验收结果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合格验收:如果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组将作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项目可正常使用。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纳入公司工程管理的技术改造、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以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和单项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组织好竣工验收工作。

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区颁布的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3、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说明书,设计变更洽商通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4、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5、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竣工验收条件1、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同意,可进行验收程序;2、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合同、设计(含设计变更)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4、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经试运行合格,满足使用功能;5、提供初验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报告及相关签证;6、项目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主要包括: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监理报告、会议纪要、重大问题和事故处理记录;7、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

学校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学校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工程项目质量,规范验收流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范围及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地基基础工程;(二)主体结构工程;(三)装饰装修工程;(四)给排水、电气、通风、消防等配套设施工程;(五)绿化、景观等室外工程;(六)其他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验收内容。

第五条工程项目验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资料审查;(二)现场实体检查;(三)功能性能测试;(四)安全、环保、节能等指标检测;(五)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章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预验收:在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自检报告。

(二)内部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内部验收,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三)外部验收:邀请相关专家、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代表组成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第四章工程项目验收责任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按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规范标准完成。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符合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

第十条验收组成员应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章工程项目验收结果及处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合格: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二)不合格: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验收组一致同意不予通过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工程竣工文件的验收、移交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文件的验收、移交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文件的验收、移交管理规定第一节质量要求一、归档文件应为原件,确无原件的应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所在单位。

打印文件归档应加盖公章或附有效签字。

二、工程文件必须有完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签章,各程序责任者的签章手续必须齐全。

责任人签认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必须由本人手工签字。

三、归档文件书写材料符合档案用笔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面整洁,文件制作材料(纸张、照片、胶片、磁带、光盘等载体材料和记录材料)必须质地优良,益于长期保存,符合耐久性要求。

四、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注明变更所涉及的图纸编号,并按规定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原件,签章齐全。

五、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

凡采用施工蓝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利用反差明显的新图,修改后的竣工图必须图面整洁、图样清晰,文字材料字迹工整、清楚。

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六、工程文件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297mm*210mm)。

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折叠成A4或A3大小。

七、归档的电子文件(光盘、录像、录音等)必须是可读文件,在设备上演示或检测运转正常、无病毒、清洁、无划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准确性。

八、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组成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案卷,成套、系统、完整,真实记录、准确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九、地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应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等规范。

第二节文件的验收一、验收的要求1.同步性:竣工文件编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都要对归档文件进行汇总、整理,并通过验收。

2.规范性: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定及设计、合同要求。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

二、验收依据工程项目验收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3、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4、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三、验收组织1、成立验收小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成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

2、验收小组职责(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和程序。

(2)审查工程项目的各项资料,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竣工图纸等。

(3)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

(4)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内容1、工程实体质量验收(1)检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稳定性。

(2)检查设备安装的准确性、可靠性。

(3)检查装饰装修工程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2、工程资料验收(1)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如施工日志、材料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2)审查竣工图纸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与实际工程相符。

3、环境保护验收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是否达标。

4、消防验收检查消防设施的配置和安装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设计要求。

5、安全验收评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自验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后,首先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初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签署监理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交初验报告。

3、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的初验报告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正式验收。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验收程序,提升工作时效,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运行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地面、油气储运、工业建构筑物等。

公司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二、三、四类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对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建成以及能否合法、正常生产和使用等事项,进行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转入正常生产。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基建设备处是公司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二)负责监督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三)负责按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竣工验收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所涉及相关归口业务的管理和专项验收,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从部门职责和专业角度提出验收意见。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消防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二)生产运行处负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土地利用验收;(三)审计监察处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四)财务处负责审定单项(单位)工程结算和项目造价,负责竣工决算编制和转资管理;(五)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档案验收。

需要专项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一)负责组织单项(单位)工程中间交接、交工验收;(二)负责组织承包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工作;(三)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四)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五)负责组织整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六)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参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七)负责项目前期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八)负责公司授权完成的其他工作。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经济。

下面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 保证设计文件和施工实际相符。

4. 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准备阶段:a. 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文件,包括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b. 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编制资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c.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把关。

2. 进行验收:a. 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b. 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设备检查等。

c. 验收小组根据检查和测试结果,确定验收结论。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分工: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和验收过程,提供监理报告。

3.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并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施工记录和证明材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1. 合格验收: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验收小组出具合格证书。

2. 不合格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论、质量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以上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指在工程竣工阶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对工程进行的验收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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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
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管理,包括建造工程、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法
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竣工验
收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和安全性。

第二章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
第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
准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文档资料。

竣工验收文件应该真实、完备、
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所有情况。

第六条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竣工验收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设计与施工情况、质量检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和竣工验收结论等内容;其中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等单位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全部包含。

(二)竣工验收文件应当注明署名单位、日期、签章、备案号等信息,以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竣工验收文件应当分类存档,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清理归档,确保文件的完备性、真实性、可查性、规范性和持续性。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七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查、检验、鉴定和结论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交。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合规,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说明。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逐项检查,评估工程项目的合
法合规性和安全性,对于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出具结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结论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出具,并注明起止
时间,应当真实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职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竣工验收监管职责,对工程项
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催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及验收,
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单位应当按
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文
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应当协调主管部门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竣工验收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存在假冒伪劣、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七条对存在审批不合理、验收不严格等问题的主管部门及
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总结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在正式投入使用前的一项重要程序。

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可以确定为合法、合规、安全的工程项目。

2.主管部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
政监管与管理工作。

3.建设单位:是指工程项目的策划者和发起人,负责工程项目
的建设前期规划和后期管理工作。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
定的一项法律,用于规范工程建设的各项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构
制定的法律,用于规范建造行业的各项事项。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指包含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文件。

该文件是
竣工验收结论的依据,作为工程项目正式投入使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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