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北京奥运精神心得:进一步弘扬北京奥运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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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创造了辉煌的竞赛成绩,留下了宝贵的精神成果。奥运精神成果是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与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深刻融合与体现。我们要认真总结并充分利用这些精神成果,启迪心智、鼓舞士气,汲取力量、收获进步。

北京奥运的精神内涵丰富,最基本的就是世界情怀下的爱国主义精神。奥运赛场上健儿们奋力拼搏、为国争光,全国人民也都以不同的方式奉献了真挚浓烈的爱国情感,体会了爱国主义的深刻内涵。百年梦圆,奥运盛会激荡着中华儿女的爱国热情,凝聚起全国人民服务奥运、奉献奥运的强大合力。从奥运工程建设者到各行各业的普通劳动者,从赛场上拼搏的运动员到热心服务的百万志愿者,人人都有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都把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当作自觉要求。北京奥运会的圆满成功,赢得了国际舆论的普遍赞誉,大大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声望,这也是对中华儿女爱国主义的最高奖赏。

北京奥运精神也是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精神。没有艰苦奋斗、公平竞争,就没有奥运赛场上的辉煌;每一个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背后都有无数人默默无闻的奉献和支持,他们在另一个赛场上的拼搏也为祖国争得了荣誉。在奥运会华美瑰丽的背后,有无数建设者、志愿者、组织者辛勤的劳动、无私的奉献,他们是北京奥运会上一道道美丽的风景。办好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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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愿,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无数人以奉献之心、公益之心实现了平凡与伟大相融的服务精神,用脚踏实地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奋斗和倾情奉献,成就了北京奥运的绚丽辉煌。

北京奥运精神还是团结协作、互相关爱的精神。奥运会和残奥会的赛场上,团结和关爱的场面不胜枚举,奥林匹克运动原本就是一个友爱的舞台。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主题曲《我和你》演绎的就是团结、共融、互助、友爱的主题。在残奥会上,我们看到残疾人和健全人携手挑战极限、共赴梦想,他们同骑一辆自行车同步迈动双腿奋勇前行,或者手拉手一起奔跑,这些感人的场景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残疾人和健全人之间需要互相温暖、互相激励、互相支持,需要心心相印、携手相牵、同甘共苦。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期间,我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和各协办城市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建设单位、开闭幕式创作团队、赛事组织者、志愿者等拧成一股绳,团结协作铸就了北京奥运的辉煌。

北京奥运精神成果还表现为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表现为人们精神风貌的改变。奥运会的举办提高了人的文明素质,提高了各行各业的服务水平,社会风气良好,文化氛围浓厚,体现出礼仪之邦的风采。

北京奥运会的精神成果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显示出巨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我们要大力弘扬北京奥运精神,推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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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和预防腐败,是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央新近出台的《工作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管,规范权力运作过程,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之举。这几年有些地方,在国家机关采用效能监察的方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那么这种方法在司法审判领域是否也能适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这是因为效能监察的方法运用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效能监察规范,对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仅仅处于萌芽阶段,效能监察的理念和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全面、完整,对效能监察运用领域的理解较为片面和狭窄。效能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和过程。因目前此方法仅局限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中运用,故有人将其定义为行政效能监察和企业效能监察两类。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效能监察的领域实际上应该还有很多,如审判机关司法审判。而有人片面地认为这种方法在国家机关中只能局限于行政机关,在司法审判领域没有效能监察实施的空间和必要。笔者以为,这个观点和认识是值得商榷的,既然效能监察具有有效地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提高权力运行效率,提升权力机关管理的科学性作用,那么在司法审判领域运用效能监察的方法,就不但是可行的而且很有必要,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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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效能监察机制在审判领域的运用是落实《工作规划》的必然要求。《工作规划》中提出了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审判实践已经证明,审判中的效率、效能和作风等因素,是与执法公正、司法廉洁密切相关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监督环节。那种认为效能监察不适合审判机关的观点是因为受传统的监察方法的影响,认为监察工作往往是存在于队伍建设和思想建设等等有关人的思想和精神领域及违纪违法个案的事后查处,审判机关的审判效能主要是体现在审判业务之中,而审判业务开展的依据是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在制定时就相对于规定和文件来得严谨和周密,所以在这个领域,无需监察部门再去介入,有法律管着就足够了。其实,我国法律设计并非人们想象中的周密,而是过于原则,在内控措施上更是如此,因此需要用大量的内部文件来规范,而且这些文件和规定大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形不成系统,文件制作也是政出多头,执行中冲突也不鲜见,大大降低了设计效果,因此,审判权的监管并非由法律管着就行了,而是事实上存在相当的监管真空,这个空间急需要有一种监督机制的植入,效能监察机制正是适格主体。另外,监察概念本义就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这里的“工作”当然包括审判业务,况且,恰恰是审判业务这部分,正是体现审判机关效能、效率、作风的主要阵地,也是审判权运用的集中地,同时又是易感腐败的重点区域,本就是应当加以关注的敏感部位,加之审判机关因工作地位和性质及社会的呼声,对其在审判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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