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东莞理工学院宿舍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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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内的住宿学生,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以及外来探访人员。

第三条学生在公寓住宿期间的表现与个人的评奖评优及所在班级、所在宿舍的评先评优相挂钩。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学生处、后勤集团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住宿安排及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公寓行为的管理,经常进行检查,了解学生表现,掌握学生动态,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心的全体专兼职人员,围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开展工作。中心设有“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意见箱”,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七条学生自律委员会协助开展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中心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住宿和退宿

第九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入学时均安排床位住宿。来校短期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持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可向中心申请住宿,住宿期间需遵守本规定,按时交纳住宿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十条新生入住时,由各院(系)根据中心指定房间负责编排床位,学生按照指定床位入住宿舍。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房、转换和占用床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床位调整的,须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从该学期开学第一天起到发现当天止,按10元/天计收床位占用费。

第十一条为保证军训和适应大学生活的需要,一年级学生原则上须在校住宿。

第十二条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家在学校附近、有稳定住房(或其他特殊原因)、能自行解决住宿的,且在退宿后不会影响学习的学生,可通过书面形式申请退宿。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每年的5月1日至6月1日,需退宿的学生向中心递交退宿申请书,填写《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名同意后,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取消原住宿床位。

第十五条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须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并交纳住宿费。

第十六条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除补交住宿费外,还须补交床位占用费,从开学到发现当天,每天按10元计收。

第十七条对未办理退宿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者,除勒令退宿外,不退还住宿费;所在宿舍在本学年“星级评比”中,将列为“无星级”,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中心申请住宿,另行安排床位。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九条退学的学生须在离校前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当天搬离原住宿舍。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进行宿舍调整。

第二十条经学校批准需延期毕业的学生,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自行解决住宿。如房源许可,可再申请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被勒令退宿的学生,必须在三天内到中心办理有关退宿手续。逾期不办的,中心有权强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休学、出国或被勒令退宿,住宿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住宿费。

第四章作息、出入及探访

第二十三条住宿生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晚间实行熄灯制度。冬季熄灯时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4月,由管理员统一拉闸。夏季熄灯时间为5月至10月,关灯不断电(即23:30后各宿舍自觉关灯,停止使用一切照明用具)。周日晚至周四晚,实行晚间熄灯制度,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统一考试阶段除外,其它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公寓围栏23:30实行统一关门。不按时归宿者(即在当日23:30至次日6:00回宿舍者),必须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中心将扣压其有关证件并通报所在院(系)。累计有三次以上不按时归宿者,将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对出入公寓区的学生或学校相关人员,公寓中心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有权查验有效证件,学生及学校相关人员须主动配合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律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女生区外围栏全天只留1—2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关闭(出入口设置以具体通知为准)。违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外来人员私自进入异性宿舍的,视情节予以警告或送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家长探访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方可进入公寓。探访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须在19:00前离开公寓。上课时间及19:00以后,一律不能探访。

第五章安全保卫及纪律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即时报告中心及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公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各种化学、物理和其它应在实验室中做的试验;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即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注意安全防盗。养成离室断电、锁门、关窗

的习惯,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宿舍内不存放过量现金,不

将宿舍钥匙借给他人。可自行更换门锁,并在换锁当天将备

用钥匙交宿舍管理员处。否则,一切事故后果由住宿人员自负。

第三十一条未经中心批准,禁止在公寓区从事任何经

商及广告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不准搞迷信活动,不准将黄色音像制品和

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公寓,不准在学生公寓区内制作、贩卖、

出租、传阅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公寓区内严禁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在公寓区内有偷窃、吸毒或贩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

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

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不得把电视机带入公寓。凡电脑、音响等

大件物品带入公寓前,须先到中心进行登记;已登记的大件

物品要带离公寓,须先到中心办理放行条。凡没有登记和办

理放行条的大件物品,不得带出公寓和学校。

第三十四条讲文明礼貌。自修时间及熄灯后,禁止高

声喧哗,禁止音响、收音机音量过大,禁止打牌、下棋等影

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准在公寓区内进行球类、溜冰

等体育活动。在非限制时间内可以使用音响,但音量不可过大;午休(12:35—13:40)和23:30后严禁使用一切音响设备。否则,一经发现,扣押音响设备,并写检讨,交所在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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