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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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一、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明显异味、臭味。

二、空气质量标准见表其中:

室内空气的质量参数(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les with dimeters of less,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普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乙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状态(normal state):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时的干物质状态。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新风量要求≥标准值,除温度、相对湿度外的其他参数要求≤标准值

2、行动水平即达到此水平建议采取干预行动以降低室内氡浓度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2006)

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

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

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1.03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

机物(TVOC)。

1.04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①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

建筑工程;

②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

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

5%,并不得少于3间。

2、当房间内有2个及2个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

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

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状态下进行。放射性氡浓度检测时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

5、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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