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样本以及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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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样本以及填写规范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No. 汇票编号Date: 出票日期

For: 汇票金额

At 付款期限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 (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受款人

the sum of

Drawn under 出票条款

L/C No. Dated

To. 付款人

出票人签章

填写规范:

汇票(BILL OF EXCHANGE)

简称B/E,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名称一般使用Bill of Exchage、Exchange、Draft。一般已印妥。但英国的票据法没有汇票必须注名称的规定。

汇票一般为一式两份,债务只有一笔,因此,第一张上记载First(Second being unpaid付一不付二).第二张上记载Second(First being unpaid付二不付一)第一联、第二联在法律上无区别。其中一联生效则另一联自动作废。港澳地区一次寄单可只出一联。为防止单据可能在邮寄途中遗失造成的麻烦,一般远洋单据都按两次邮寄。

汇票号码(No.)

由出票人自行编号填入,一般使用发票号兼作汇票的编号。

在国际贸易结算单证中,商业发票是所有单据的核心,以商业发票的号码作为汇票的编号,表明本汇票属第×××号发票项下。实务操作中,银行也接受此栏是空白的汇票。

出票日期(Dated)

填写汇票出具的日期。

汇票金额(Exchange for)

此处要用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表明。填写小写金额,一般要求汇票金额使用货币缩写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金额小写数字。例如:USD1,234.00。大小写金额均应端正的填写在虚线格内,不得涂改,且大小写数量要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且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汇票币别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币别一致。

付款期限(at ____sight...)

一般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类。

即期付款只需在汇票固定格式栏内打上“at sight”。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sight”,应在横线上打“----”。

远期付款一般有四种:

(1)见票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sight”,即以付款人见票承兑日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

(2)出票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date”,即以汇票出票日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将汇票上印就的“sight”划掉。

(3)提单日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B/L”,即付款人以提单签发日为起算日,××天后

到期付款。将汇票上印就的“sight”划掉。

(4)某指定日期付款,指定×年×月××日为付款日。例如“On 25th Feb.1998”,汇票上印就的“sight”应划掉。这种汇票称为“定期付款汇票”或“板期汇票”。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期限,如D/P即期者,填:“D/P at sight”;D/P 远期者,填:“D/P at ×× days sight”;D/A 远期者,填“D/A at ×× days Sight”。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

也称“抬头人”或“抬头”。在信用证方式下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例如:“付××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 Co.,)。

(2)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例如:“仅付××公司(Pay ××Co. only)或“付××公司,不准流通”(Pay ×× Co. Not negotiable)。

(3)持票人或来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例如,“付给来人”(Pay to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指示性抬头使用较多,在信用证业务中要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若来证规定“由中国银行指定”或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规定,此应填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若来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此栏应填上“Pay to the order of ×× Bank”(开证行名称)。

汇票金额(the sum of)

要用文字大写(Amount in words)表明。填大写金额,先填写货币全称,再填写金额的数目文字,句尾加“only”相当于中文的“整”字。例如,UNITED STATES DOLLARS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ONLY。大小写金额均应端正的填写在虚线格内,不得涂改,且必须与汇票的小写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且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汇票币别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币别一致。

出票依据/出票条款(DRAWN UNDER):信用证项下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托收项下留空不填或填FOR COLLECTION。

信用证号码(L/C No.)

填写信用证的准确号码,如非信用证方式则不填。

开证日期(Dated)

填写信用证的准确开证日期,而非出具汇票的日期,如非信用证方式则不填。

付款人(Issued by)

信用证方式下通常为进口地开证银行。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方式的汇票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银行将视该汇票为一份附加的单据;而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付款人的名称,汇票付款人亦应填开证行名称。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付款人是按信用证“draw on ××”、“draft on ××”或“drawee”确定。例如:“… 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s) on applicant”条款表明,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又如:“…available by draft(s) drawn on us”条款表明,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再如“drawn on yourselves/you”条款表明以通知行为付款人。信用证未明确付款人名称者,应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如非信用证方式,则填进口商名称。

被出票人(To)

被出票人名称和地址,通常为进口商。

右下方空白栏(Authorized Signature)

出票人,即出口商签字,填写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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