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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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A+A-2015-04-20 10:52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评论点击收藏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D

[考点] 不可抗力、合同的效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解析] 本题设计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前一法律关系指向的是借款,银行基于该法律关系有权请求张某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后一法律关系指向的是房屋,银行基于该法律关系在有关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合同必守原则,当然,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主张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就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冲毁张某房屋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对张某的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障碍。换言之,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张某坚持还贷,是诚实信用,信守合约的表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洪水对本案的抵押法律关系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影响。依据《担保法》第58条,银行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因房屋被洪水冲毁而消灭。《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中,张某对房屋的灭失并无过错,故银行不得依据《物权法》第193条规定要求张某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或者提供替代担保。

2.[参考答案]B

[考点] 法人的分类

[解析]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的集合,他们都是社团法人。所谓营利法人,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的法人。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是营利法人。可见,社团法人中有营利法人,也有非营利法人。A选项和C选项均错误。所谓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B选项正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譬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均属非营利法人。D选项错误。

3.[参考答案]C

[考点] 重大误解、单方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适用于民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基于行为人实施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即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事实行为不适用重大误解规则。选项B甲的行为构成添附,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结合添附规则予以解决,而不适用重大误解规则,故B选项不当选。根据《继承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8条,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无论立遗嘱人是有意为之,还是发生重大误解,该部分内容均属无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选项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进行了界定,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甲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第58条,虽然茶叶已经被使用,甲仍可主张撤销茶叶买卖合同,此后对乙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至于D选项,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可分两种情形:精神病人乙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乙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依据《合同法》第47条确认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D选项错误。

4.[参考答案]B

[考点] 债的发生原因和单方允诺

[解析]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此可引起债的发生。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这既有利于保护不知道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况下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悬赏广告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承诺,也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其基于事实行为的完成即可向悬赏广告发布人主张相应的报酬。

5.[参考答案]C

[考点] 诉讼时效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借条出具日并非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故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故选项B错误。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即主债权

人对抵押人主张了部分权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故选项C

正确。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选项D表述过于绝对。另,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能因此推断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6.[参考答案]B

[考点] 按份共有

[解析] 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而非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故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6条,出租共有物比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故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和法律上处分。前者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后者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广义上对共有物的法律上处分还包括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者他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错误。出租并非改良行为,故D选项错误。

7.[参考答案]D

[考点] 债权质权

[解析]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选项A正确。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不得对乙主张权利,选项B正确。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选项C正确。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选项D错误。

8.[参考答案]D

[考点]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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