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保密协议-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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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根据其经营发展之需要,拟同乙方就洽谈投融资事宜事项(下称“项目”)进行协商与合作。

出于保护甲方合法的商业秘密及有关权益之目的,乙方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行业准则,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甲乙双方之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特就项目所涉及保密事宜订立以下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1 “信息”,指披露方与项目有关的涉及其业务、资产、经营网络、财务信息、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或任何其他信息的机密信息、数据、文件、材料、图表(不论是否以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为载体),无论是否标注为“机密信息”。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之内,应以是否为公众所知晓为标准,凡未由甲方或甲方

之雇员在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甲方之公开发送的宣传资料及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均属于本协议保密范围之内。这里所指的信息并不包括:

(1) 公众领域内的信息;

1

(2) 在本协议项下披露之前为接受方所知的信息;

(3) 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得知的信息。

1.2 “披露方”,指,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等。

1.3 “接受方”指,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雇员、律师、财务顾问、代理人等一切参与项目的人员。

第二条保密

2.1 接受方应对从披露方得到的所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超出项目或与项

目有关的双方今后可能进行的谈判以外的目的使用。未经披露方允许,接受方不得将从披露方获得的信息再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2 接受方应采用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只有因涉及项目或可能的谈判而合

理需要该等信息的人员和顾问才能接触到披露方的信息。接受方有责任确保其人员和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将此等人员和顾问的人数限制在最少的范围内。

2.3 除在本协议项下所允许的披露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披露外,接受方不得

泄露披露的信息。除非双方另行同意,双方不得发布任何关于项目的宣传或新闻报导。如接受方接到任何请求或要求,使其依法必须披露从披露方获取的某些信息,接受方应在接到该等请求或要求7 天内,并在将该等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前,向披露方递交关于该等请求或要求的通知。

2.4 尽管有本协议的规定,双方同意,为项目之目的,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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