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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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执业律师库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法律援助执业律师库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产生、复制的,用于记录过程、证明观点、反映效果的文字、图表、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案件办结后30日内须将档案组成案卷:第四条依据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标准,以件为单位组卷,坚持一案一号一卷。

第五条案卷由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档案材料、结案报告表、卷宗封底组成。

(一)卷宗封面应为中心统一格式,由律师填写或打印;

(二)卷内目录应准确反映组卷的档案的内容和顺序;

(三)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按照办案的客观进程排列;

(四)结案报告表应为中心统一格式,由律师填写;

(五)卷宗封底应与封面的材质、样式保持一致。

第六条业务档案组成案卷前应整理,以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一)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小于卷面的材

料,应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将超出的部分折叠,以保持卷面边缘的整齐,不得将大出的部分剪切掉。

(二)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未留装订线的材料应加边,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上抄件。

(三)所有材料上的金属物品,如订书钉、回形针等应全部剔除干净。

第七条案卷档案材料的内容和排列顺序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侦查阶段

1、通知辩护公函;

2、指派通知书;

3、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复印件;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5、律师收集的证据材料(如无则省略);

6、集体讨论记录(如无则省略);

7、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

8、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审查起诉阶段

1、通知辩护公函;

2、指派通知书;

3、起诉意见书;

4、阅卷笔录或有关材料复印件;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6、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或证据材料(如无则省略);

7、证据分析材料;

8、集体讨论记录(如无则省略);

9、律师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的记录或书面意见;

10、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

11、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三)审判阶段

1、通知辩护公函;

2、指派通知书;

3、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

4、阅卷笔录或有关材料复印件;

5、会见被告人(上诉人)笔录;

6、证据分析材料;

7、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或证据材料(如无则省略);

8、集体讨论记录(如无则省略);

9、辩护意见;

10、出庭通知书(如未开庭审理则省略);

11、判决书或裁定书;

12、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终止法律援助的案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仍需按第七条的规定组成案卷;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或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文书,排在全部档案材料之后。但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即行终止的案件,律师将领取的材料交由中心统一归档保存。

第九条档案材料按规定组卷后,应逐页编码;页码位于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应注意防止重码、缺码、页码混乱。

第十条案卷统一在左侧装订,三孔一线,使用棉线绳

或热熔式装订机装订,松紧适度,边缘整齐,外形美观。

第十一条纸质档案材料按上述规定装订后,对采用照相、扫描、摄像收集的档案材料,也可制作成光盘附卷保存。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完成组卷后15日内将案卷交中心分管业务副主任审核:

(一)符合立卷标准的,同意结案归档;

(二)不符合立卷标准的,责令其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整理装订,至审核合格后方准结案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应将审核合格的案卷交中心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收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案件是否准予结案归档进行确认,无误后做好登记,并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加盖“已归档”印章,并在办案补贴报销单上出具相应的意见。

第十四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审核登记的案卷及时送档案室保存,并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归类上架、清理维护、借阅归还,防止丢失、损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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