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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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盗窃罪教案

一、教案背景

1、面向学生:中学生

2、学科:法律

3、课时:1

4、学生课前准备:

(1)复习教材,掌握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

(2)利用百度网上搜索一些许霆案的相关案例,让学生对盗窃罪有一些初步的认识。

二、教学课题

1、知识与技能:

(1)了解和掌握盗窃罪的概念、犯罪构成以及处罚。

(2)能够利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生活中的盗窃案件,解答百姓的法律咨询。

(3)学习和掌握有效利用互联网学习的技能。

2、过程与方法:

结合社会热议的许霆案,利用学生喜爱的互联网,让学生对盗窃罪有一个深入全面的了解,加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同时培养学生独立的探究性学习习惯。

三、教材分析

教学重点:盗窃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处罚。

教学难点:能够利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认定生活实践中的盗窃案件。

盗窃罪是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具有侵犯财产罪犯罪构成的共性,但又具有其独特的个性,盗窃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争议,对学生具有一定的难度。

教授本节课,首先复习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知识,然后利用“许霆”案导入新课,其次根据本节课特点,重点学习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难点则在于能够利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认定生活实践中的盗窃案件。

教学之前用百度在网上搜索有关盗窃罪的相关材料,我找了很多材料作参考,了解到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确定课堂教学形式和方法。然后根据课堂教学需要,利用百度搜索关于许霆案的相关视频,课堂放给学生观看,激发学生的兴趣,加深印象。

四、教学方法:多媒体课件、案例分析、启发式

五、教学过程:

(一)复习:

1、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2、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二)导入新课:

教师:同学们,你们知道许霆吗?

学生:知道。

教师:许霆现在非常地受关注。(打开课件)

【百度视频】

同学们,打开百度视频,输入“许霆”,我们会发现有721个相关视频。中央台《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新闻调查》栏目、辽宁都市频道等许多栏目都在关注许霆案,另外还有“宁波版许霆案”、“南京版女许霆案”、“成都版许霆案”等许多报道,可见许霆案的关注度是非常高的,许霆为什么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呢?那么,接下来请同学们看一段视频。

【今日说法】许霆案: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百度视频】

案情简介: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取款时,无意中发现取款机程序的漏洞,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先后170多次取出17多万元,被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教师:故有掩耳盗铃,今有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那么,什么是盗窃罪呢?许霆为什么一审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天我们学习:盗窃罪。

【设计意图:首先利用网上热点人物“许霆”引起学生们的关注,然后通过学生们熟悉的【今日说法】栏目将“许霆案: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引入新课,激发学生探索的欲望,使学生学有方向,学有目标,既达到了以问促学的目的,又培养了学生的问题意识,既有利于学生掌握和理解知识,又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教授新课:

1、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的主要特征(犯罪构成)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目的。

3、盗窃罪的认定

(1)多次盗窃:最高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盗窃数额:中国各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百度搜索】

广东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00元以上。

(3)河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百度搜索】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0年河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为:

数额较大为:1000元;

数额巨大为: 1.5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为:6万元。

(4)盗窃共犯金额计算方法:

盗窃共犯犯罪金额计算方法:个人犯罪金额以盗窃共同犯罪总金额认定。

4、盗窃罪的处罚

数额较大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案例分析

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许霆账户实际被扣174元)共计取款174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是,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许霆的盗窃金额应认定为多少?属于何种量刑幅度?

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共取款174000元,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500元──174元─1000元=173826元。盗窃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

3、许霆是否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许霆案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许霆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4、如果你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如何给许霆量刑?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五)许霆案例详解

1、案发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分别取款17.5和1.8万元。

2、一审2007年12月,广州市中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书

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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