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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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司法

1、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所谓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合并协议,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必然导致一个或者以上的公司归于消灭。合并也是公司解散事由的一种,但这种解散与通常意义上的解散有所区别,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无需经过清算程序而直接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效果,因合并而继续存续。

所谓公司分立就是一个公司为了生产经营和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同合并一样,分立也是公司迅速扩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分立将一个公司分为多个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公司,具有分散经营风险之功效,因此成为现代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2、一人公司有可能出现。一人公司亦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资本,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一人公司产生的客观基础:投资者为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传统社团公司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很容易使其嬗变为一人公司;单个投资者的资本越来越雄厚是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基础。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既顺应了世界公司法的潮流和发展趋势,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化,又借鉴了世界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弊措施使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

3、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

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及其他其认股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续存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注册资本一经章程确定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4、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

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

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5、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

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以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6、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破产法

1、现代的破产,即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使用

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或清算程序。

所谓和解或者强制和解,是指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分期清偿或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达成协议,以预防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重整,又称公司更生、公司康复制度,是指对濒临破产的债务人的事务进行调整、安排,以避免其破产的法律制度。

2、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发生的债务和因债务人财产

所发生的债务的总称。

所谓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权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简言之,债权人会议即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

其他

1、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仓单、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仅

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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