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领海与毗连区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6、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 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和底土。(注意不含海水带)
外缘的两个标准: (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
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
(一)海洋法概论
概念
(1)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 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 分支。
(2)海洋法就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 海洋割据 → 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领海制度与公海制度 → 1958年海洋法 → 1982年海洋法
1、领海基线
是划分和确定各海洋区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2、内海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 海、内海湾(包括历史性海湾)、内海峡 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内海与内水的区别:
内海 内水
内水还包括: 内陆河流、
湖泊等
3、领海
思考:内陆国 家有领海吗?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一国领陆或 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其宽度不得超 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领海是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其水体部分、水域上 空和水域下的底土都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领 海仅指水体部分。
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采用如下方法划定: (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
(3)平行线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 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海洋法的内容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地理第六章第一节《位置和范围》说课稿2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地理第六章第一节《位置和范围》说课稿2一. 教材分析《人教版七年级下册地理》第六章第一节《位置和范围》主要介绍了我国疆域的相关知识。
这部分内容是学生在学习了我国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基础知识后,进一步了解我国疆域的组成和特点。
教材通过生动的地图、图片和文字,使学生直观地了解我国的地理位置、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本节内容对于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增强国家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 学情分析七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地理知识基础,对我国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
但他们对我国疆域的认识还较为模糊,对于疆域的范围、海洋权益等概念尚不清晰。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帮助他们理解和掌握我国疆域的相关知识。
三. 说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我国的地理位置、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掌握我国疆域的基本概念。
2.过程与方法:通过观察地图、分析图片,培养学生的地理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增强国家意识,提高他们对我国疆域问题的关注度。
四. 说教学重难点1.重点:我国疆域的范围、海洋权益。
2.难点:疆域范围的识记和理解,海洋权益的认识。
五. 说教学方法与手段1.教学方法:采用问题驱动法、案例分析法、小组合作法等,引导学生主动探究、积极思考。
2.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课件、地图、图片等教学资源,生动展示我国疆域的地理位置和特点。
六. 说教学过程1.导入新课:以我国地图为背景,引导学生回顾已学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知识,为新课的学习做好铺垫。
2.自主学习:让学生根据教材,自主学习我国疆域的相关知识,了解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3.课堂讲解:教师结合多媒体课件,详细讲解我国疆域的范围、海洋权益等内容,引导学生深入理解。
4.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了解我国在疆域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培养他们的地理思维能力。
5.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疆域问题,分享彼此的看法,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表达能力。
第6章 国际海洋法

传统国际海洋法
领 海
现代国际海洋法
领 海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国际海底
《公约》
公 海
公 海
四、我国海洋立法P195
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我国领海基线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 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国籍船员 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起斗殴。依据 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 正确的 A.丙国通常依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 事件行使管辖权 B.丙国通常依据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行 使管辖权 C.丙国通常依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 对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D.丙国通常依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 对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概
述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具体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 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 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 (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 利和义务。
我国相关海洋热点问题
日本主张 中间线,提供油气资料 停止开发 中间线两侧共同开发
中国立场:
自然延伸,无争议区 共同开发
中间线东侧共同开发
❒九段线--传统海疆线
Hale Waihona Puke 内水线 岛屿主权线
❒ 2002年《南海各方行动宣言》
参考书 魏敏(主编):《海洋法》, 法律出版社,1987年。 思考题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与热 点问题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 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 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 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 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 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 陆架的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 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12海洋权益

公平分担保护海洋的责任和义务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全球144个沿海国家对A处拥 有 ( 领海)权;对B处享有( 勘探 )、(开发 )、 ( 养护 )、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C处为 ( 国际共同海域 ), 是( 人类共同继承 )财产。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提供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巩固海防; 营造海上安全秩序; 维护海上航运通道航线及海外利益的安全
4.人类共同拥有一个海洋 思考:海洋有哪些战略地位和价值?
海洋是地球环境的调节器;海洋是生命的诞生地 海洋是资源宝库;海洋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海洋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 5.对比《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的参与 《联合国海洋发公约》内容 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已被确立为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 沿海国有建立领海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各内陆国均享有公 海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及合法利 用权 公平分享海洋权益,合作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形式 我国已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 发 我国尊重各沿海国享有的海洋权 益,尊重各国共有的海洋权益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
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设计定员超过30人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上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国际法

内水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水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入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人指定的开放港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三、港口制度关于港口制度,有包括《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则在内的一些国际条约。
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有关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进出港口。
外籍船人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如获准入港,须在抵港前二十四小时报告其预到港时间及船体前后吃水情况。
入港后应呈报进港报告书、船舶证书和其他报表,接受港监、海关、检疫和边防等检查。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毗连区及有关制度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由沿海国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洋区域。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毗连区及有关制度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毗连区及有关制度司法国际法考点一毗连区及有关制度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关于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出了规定。
包括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之后,我国相继公布了大部分的领海基线基点(最新公布的基线基点是2012年9月10日,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基点)。
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的内容,该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对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该法要求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
浅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人工岛屿建造之区域

浅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人工岛屿建造之区域作者:蔡地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当今世界海洋权益争夺日益激烈,海洋强国已具备在海上建造人工岛屿的技术与实力。
本文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视野下,分不同区域对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建造人工岛屿的相关规定做了梳理与分析。
关键词:人工岛屿;建造;领海;公海一、领海沿海国对于本国领海的水体、上空和底土享有永久性的完全主权,本质上是领海是沿海国对于陆地领土主权的延伸。
虽然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的条文对沿海国从事领海建造行为的事项作出规定,但是作为享有领海主权的沿海国仍可以在不违背相关国际法的条件下建造人工岛屿。
沿海国在领海从事建造行为也不是任意自由的,它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
首先,任何非沿海国家要想在领海建造人工岛屿,必须事先取得该沿海国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就涉嫌侵犯他国主权。
其次,必须保护海洋环境,避免造成海域污染,而且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的船舶正常行驶设置阻碍,因为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害通过权。
最后,对于人工岛屿和近岸设施而言,它们的建造不能被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海洋法公约第11条作出此种规定,其用意很明显,是为了一国通过在领海建造人工岛屿意图扩张海域的行为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二、毗连区毗连区是毗邻领海并由沿海国家对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
毗连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属于国家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享有主权。
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对毗连区四项特定事项的管制权,分别是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因此,毗连区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保护和预防沿海国以上四方面的权利。
纵观海洋法公约,没有发现关于该区域内建造人工岛屿的规定,但是也没有明确的条文禁止在毗连区进行建造的行为。
此外,是否拥有毗连区及其范围,还得沿海国提出主张。
总体而言,毗连区建造人工岛屿、设施暂无国际法依据。
鉴于毗连区的非领土地位,毗连区内建造人工岛屿取决于其所属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下文将作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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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限
一、 领海的宽度
历史上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和主 张。但综观各种主张主要有: (一)航程说 (二)视野说 (二)视野说 (三)专属捕鱼权说 (四)大炮射程说 (五)3 (五)3海里规则 (六)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领海宽度的规定 经过与会国的长期协商,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 经过与会国的长期协商,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 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 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 题作了如下规定:“ 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 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 止。” 止。”
四、关于外国军舰通过领海的问题
对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问题,在国际社 会上并无统一看法。 实践中只能由各国国内法对此作出规定。综观 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种是一般允许军舰和商船一样享受无害通 过权,如墨西哥。 过权,如墨西哥。 第二种是军舰事先取得准许才能通过领海,如 土耳其、波兰、印度、巴基斯坦。 第三种是附条件地允许军舰通过,如荷兰规定 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国家3 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国家3艘以上的军舰要通过,必 须事先取得荷兰政府的准许。丹麦也有类似的规 定。
第六章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一节 领海概述
一、领海制度的形成
领海制度的形成,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的产物。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在古罗马时代,还没有出现领海的概念。 2当人类社会进入封建制阶段以后,各国的 君主,对于海洋也提出如同对于陆地领土一样的 控制和占有的要求。 3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 产生和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要求打破少数海 洋强国对海洋的垄断和控制,以便有利于航海贸 易的进行。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 海洋法公约》规定:“ 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 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 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 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 一规定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 第二,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 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中 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二、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的。 将这两个前提条件联系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将这两个前提条件联系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沿海国从本国实际利益来考虑,按照国际法的 原则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本国的领海,这本身就是国家 行使主权的体现; 行使主权的体现; 其二,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通过领海,这本身是尊 重领海主权的行为; 重领海主权的行为; 其三,一国在允许他国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同时也 得到了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这其实是一种互让互利。
第六节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
一 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
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 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 领海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领海的范围。 2中国领海主权。 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 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二 我国的毗连区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 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 海里的线。 海里的线。 2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 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 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 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二、领海的概念 二、领海的概念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海洋法公约》规定:“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 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称为领海。” 称为领海。” 所以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是邻接 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 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具有以下特征: (一)该海域必须是邻接海岸或内水的海域。 (二)领海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三)领海海域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三、通过的含义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仅要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要 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 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 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 (2)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第二,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 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 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4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5 关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否征收费用问题上,一般说来,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对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如果提供了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如对船 舶的修理费。但征收费用时不应有任何歧视。
五、沿海国的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义务主要有: 1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 除按照公约规定外, 通过领海, 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公约或依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 章时,沿海国不应: 章时,沿海国不应: (1)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 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2)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 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 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 歧视。 歧视。 2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 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三、毗连区设置的法理依据
设置毗连区的法理依据,学者有不同的 观点: 1国际礼让说。 2利益说或安全说。 3折中说或补偿说。
四、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立 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对下 列特定事项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 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 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 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节 毗连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 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 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二、毗连区的产生与发展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主权权利。但是,为了 防止走私和偷越国境及卫生防疫等实际需要,又 有必要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毗连区产生了。 毗连区的产生经历了不同的时期。从设置方式 看,经历了以下时期: (一)单方宣告时期 (二)双边条约相互承认时期 (三)国际公约调整时期
二、领海的界限
一国的领海宽度确定之后,要确定领海确切位置和范 围就需要确定领海的界限。也就是确定领海的内部界限和 外部界限。 (一)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即领海 基线。 (二)领海的外部界限 根据各国的实践,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三 种: 1交圆法 (method of interesting circles)。 circles)。 2共同正切线法 (method de tangente commune)。 commune)。 3平行线法。 平行线法。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一)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二)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三)领空权 (四)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五)司法管辖权 (六)战时中立权 (七)紧追权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一、无害通过权的确立与发展
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是随着领海法律地位 的确立而确立的。逐渐成为传统国际法公认的规则,一直 沿用至今。物,它为所有人所利用,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 后来沿海国从本国沿海的安全(当时主要是抵抗海盗) 和近海利益出发,在沿海划定自己的领海范围,主张领海 主权。但是在主张领海主权时,还要照顾到其他国家在该 海域的航行权利,如果赋予外国商船在该海域的“ 海域的航行权利,如果赋予外国商船在该海域的“无害通 过权” 过权”,就能很好的协调沿海国和非沿海国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