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1〕398号)
211116366_“评定分离”制度执行成效及问题研究

110中国招标/ 2023年第4期“评定分离”制度执行成效及问题研究□文/戴冉【摘要】本文介绍了“评定分离”制度的由来及必要性。
针对深圳市政府采购实行“评定分离”制度以来的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指出目前试点“评定分离”制度尚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更加完善评定分离制度给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评定分离;必要性;典型案例;改进建议2022年3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79号)。
如何具体实施“评定分离”,成为招标人普遍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普遍讨论的热门话题。
“评定分离”制度的由来和必要性关于“评定分离”的讨论由来已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2月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其中第四条就已经提到了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更是早在2011年就发文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
监管部门为何一直不断试点和推行“评定分离”,究其主因是一直以来评标委员会存在“权大于责”的问题。
评标专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却不承担权力背后隐藏的责任;招标人承担了评标结果,但在实际流程中对于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第一名通常只能接受而无选择权,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之间一直存在着明显的权责不对等。
“评定分离”制度正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评定分离”制度的内涵“评定分离”制度从最早的提出时就伴随着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能够真正解决权责不一致问题。
有关“评定分离”制度的内涵,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要求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供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但同时也要求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原法看似评和定是分离的,但实际上在评标阶段推选出的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已经作为潜在中标人存在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力无法得到落实。
京建法〔201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文1、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2、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3预拌混凝土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一般应不小于115%)。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
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
4、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5、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混凝土强度预控工作,可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或留置7d 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6、施工单位应当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监控资料应当保存直至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7、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的检查。
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晋建市函〔2024〕441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
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一)归集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c51c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2.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促使企业全面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硬件建设。
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产量迅猛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门槛太低,企业数量过剩,供需严重失衡,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个别产品质量存在着隐患的问题。
为规范行业发展,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提升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完善资质要素,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的建立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的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搅拌站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搅拌系统二层及以上应封闭,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配料仓加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筒仓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晋建质字[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陕建发〔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黑建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一)工程监理招标。
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条件的监理企业,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见附件),且满足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监理目标控制要求。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工程监理企业,但可在聘用单位不同项目兼职,项目总监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3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同时应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其他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2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
外省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建建字第177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建建字第17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去年全国建筑业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治一求”工作方针,引导广大建筑施工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企业经济效益,现将《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建筑施工企业率先进入市场,国家对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第一、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几个阶段的改革。
建筑施工企业以适应市场为中心,推行以项目经理负责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为核心的企业生产方式的改革,进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企业内部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这些改革措施,增强了企业活力,涌现出一批管理水平高、整体素质好的先进企业。
但是,从总体上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特别是管理工作薄弱,管理漏洞增多,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重视不够,抓管理的意识淡薄。
在实际工作中强调客观困难多,正视管理问题少;报怨市场不规范的意见多,放在内部管理的精力少;抓管理的表面文章做得多,实际落实的办法少。
没有正确处理好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管理与发展的关系,没有把管理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失去了加快发展的机遇。
二是以“包”代管,以“奖”代管倾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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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建发„2011‟39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2
主题词:建筑市场 监管 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2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建市„2011‟86号)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 (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臵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臵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4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七)规范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各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九)落实合同履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 6
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展等情况,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
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7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在项目施工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设计单位要对参加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做出记录并予以保存。 (十四)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 8
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 (十六)落实用工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十七)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