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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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须出示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1. 客户(或者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有效授权委托书;

3. 涉及三方存管和外币银证转账业务,原则上还需出示银行同名存折或者借记卡;

4.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以上业务。

5. 香港、澳门居民办理除开立B股账户外的其他业务,除提供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如为香港、澳门居民的,按照此要求执行。

(二)自然人客户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自然人客户出具的有显示与其相貌相符照片的、并在有效期限内的国内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境外护照、有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特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自然人客户因遗失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的,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出示了有效身份证明:

1. 有效临时身份证(境内客户);

2. 已死亡客户的亲属出示原客户的死亡证明及证明经办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或财产权属证明文件;

3. 境外客户出示的视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详见本章。

(四)客户遗失有效身份证明后,但未能出示同等有效身份证明的,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只可以申请办理账户冻结业务,其他业务均不能办理:

1. 同时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须附加盖客户所在单位公章的客户页复印件)、本人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如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往来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以及居民身份证发证机关出具的客户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快件申报单”、“二代身份证领取回执”、“详细信息浏览单”等,证明文件上须有近照一张,并加盖发证机关骑缝章)。

2. 同时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须附加盖客户所在单位

公章的客户页复印件)、本人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如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往来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以及交易密码。

3. 境外客户遗失护照后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遗失证明》。

(五)客户若因出国定居而注销了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须凭现身份证明文件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由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文件,详见本章。

【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一、机构法人客户、合伙企业客户(以下统称“机构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须出示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一)境内一般机构客户:

1.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制法人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为机关法人成立批文等),若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验该机构是否已换发新版证照,如已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其使用新版证照办理业务,如尚未换发新版证照的,还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若法定代表人为港澳人士,还需

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应该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 法定代表人派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由其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境外法人:在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须出示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1.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是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等);

2. 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3. 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4. 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若提供的证明文件没有中英文对照的,还需提供已翻译为中文的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并用中文字体注明与英文版本的证明文件原件一致。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客户:

1.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国家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证明。)若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验该机构是否已换发新版证照,如已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其使用新版证照办理业务,如尚未换发新版证照的,还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2. 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可提供复印件);

3. 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可提供复印件);

4.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5.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预留印鉴,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名,需同时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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