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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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畔洋房工程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标准

编制:

审核:

审批:

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三月一日

目录

1 总则 (3)

2 管理要求 (3)

3 防治扬尘污染 (4)

4 防治水污染 (6)

5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6)

6 防治土地污染 (7)

7 防治有害气体排放 (8)

8 防治施工光污染 (8)

9 环境影响控制 (9)

10 资源节约 (9)

11 内业资料 (11)

1 总则

1.1为加强总公司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施工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对环境的影响和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管理要求

2.1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自检、考核和评比工作。

2.2 项目开工前,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2.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控制重点和治理大气、水、噪声污染和节能降耗等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绿色施工费用的有效使用。

2.4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各个施工阶段的特点进行环境保护交底。

2.5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绿色施工意识。并定期对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2.6施工现场分三个阶段(基础、结构、装修)进行噪声监测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7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明显的有节水、节能、节材、节约土地等具体内容的警示标识。

3 防治扬尘污染

3.1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档,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指定专人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2施工现场土方、灰堆、煤堆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

3.3土方工程应边开挖(回填)边覆盖。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它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4施工现场必须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

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及时清运消纳。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取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3.5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3.6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的,应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3.7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3.8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取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3.9 规划市区内施工现场,混凝土用预拌混凝土。

3.10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搅拌机必须设置封闭机棚,并配备有效的喷淋装置进行降噪防尘。

3.11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3.12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3.13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和“哈尔滨市渣土消纳许可证”,并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闭的绿标车运输。

3.14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做到焖透

一间拆除一间,拆除过程中杜绝野蛮作业。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3.15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4 防治水污染

4.1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洒水降尘。

4.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5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5.1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3-2011)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5.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

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5.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其他特殊需求,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布施工期限。

5.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隔音布、低噪声振捣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5.5噪声值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标准。

6 防治土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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