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文(个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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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文(个人起诉)

职工个人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如何写?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文(个人起诉),供大家参考。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文(个人起诉)1

原告:严XX,男,汉族,28周岁,苏州,住XX市XX花苑27幢105室。

被告:苏州XX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XX路XX号XX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费XX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苏州市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案字〔xxxX〕第XX 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700元、加班费305元、汽车保养费205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双倍工资款差额8663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8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主要内容有:1、原告为被告提供驾车劳务,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日;2、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10000元作为风险押金;3、被告支付原告基本报酬人

名币1700元/月,超时加班费20元/时。

4月30日,被告安排原告前往园区XX控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供驾车劳务,工作时间每日10小时。11月2日,被告要求原告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因对合同内容有异议而拒绝补签。被告要求原告离职,双方当日办理交接手续。

后原告因讨还押金及工资不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以原告所驾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为由裁定原被告间为非法用工关系,对原告提起的双倍工资要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前往运管部门了解原告所驾车辆有道路运输证,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在仲裁期间被告自愿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人名币。

根据《劳动法》第50条和第36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700元、加班费305元及原告所垫付的汽车保养费205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82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一倍工资合计8663元整。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苏州XX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司机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被告出具;

2、苏州市XX轿车维修有限公司结算清单及维修发票复印件1份,原告收集;

3、10月份加班费发票复印件1份,原告收集;

4、原告中国银行储蓄卡交易记录复印件1份,原告收集;

5、苏州市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仲案字〔xxxX〕第XX 号裁决书复印件1份,原告持有。

此致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5件。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文(个人起诉)2

原告:XXX,女,汉族,1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 市XX县XX镇XX组x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1x0XXXXXXX。

被告:苏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XX天隆XXXX 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xxx3)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x.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x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2年4月至xxx3年7月的扣发工资x47x.x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x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x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xx2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x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x%;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xxx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x%。xxx2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xxx0元/月。xxx2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xxx2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xxx3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xxx2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xxx3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

xxx3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x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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