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土场租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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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土场租用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简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乙方)为解决“兴湖”路换填土方的堆放问题,甲方自愿将位于简阳市三岔镇石河堰村八社的弃土场租用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租金问题

乙方租用甲方的弃土场,乙方按1.5元/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换填土方堆放完后,弃土场的复耕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关于换填土方的计量问题

乙方堆放在甲方弃土场的弃土方量,采用以车为单位,甲乙双方共同计量的方式确定。

三、关于租赁费用的支付问题

乙方租用甲方弃土场的费用采取以下方式支付:乙方一进入弃土场开始堆放弃土,立即支付甲方租赁费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待弃土堆放到一半时,乙方再向甲方支付租赁费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剩余租赁费则在弃土堆放完毕后半个月内支付。

四、关于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果违约,则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违约损失3万

元(大写:叁万元整)。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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