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要求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法制统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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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阶段司法活动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很多,根本原因是司法工作体制的不完善。

分析司法不公的主要因素,重视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改革完善司法工作体制,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加强公正司法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把公正作为我国司法的价值目标正式提出来,是我们党对司法权认识的深化。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证处理。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我国的司法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严重损害人民利益。

现阶段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一)司法政治化传统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平等享有各自的国家权力,平等地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由于受长期来自政治传统影响,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与人民政府不对等,已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度。

如,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容易受到来自地方党委和人大方面的不当干涉。

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过问具体案件,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方式干预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处于强势地位,控制着人、财、物,司法机关往往收到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实际制约,导致司法权的政治化、地方化,成为带有政治性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意见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约11000字,是指导未来5年法院改革的重要纲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2025年中考道德与法治热点专题突破 - 专题五 维护法律权威 建设法治中国(含答案)

2025年中考道德与法治热点专题突破 - 专题五 维护法律权威 建设法治中国(含答案)

2025年中考道德与法治热点专题突破维护法律权威建设法治中国基础必背必背答题观点答题角度具体内容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征),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法律是应生活的需要而制定和颁布的,又对生活加以规范和调整。

(法律与生活的关系)法律的作用法律规范着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1.①法律规定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法律让我们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①法律也为我们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准绳,指引、教育人向善。

(法律的规范作用)2.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保护作用)违法与犯罪1.①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若不及时改正,任其发展下去,就可能发展为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关系)2.严重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法律标志)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前两者的必然法律后果)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3.①杜绝不良行为,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①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预防犯罪的做法)4.要善于斗争,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巧妙地借助他人或社会的力量,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做法)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宪法的地位)2.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3.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希望大家喜欢!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立法权限,事关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职权,能否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大局,也是立法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及其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立法体制。

在这个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只从大的方面作了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项没有作具体划分,经过20年的立法实践,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在如何进一步划分各自的立法权限中已面临不少急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各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

因此,以宪法为依据,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十分必要,也是有条件的。

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如何科学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限范围,以及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

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授权立法就成为划分立法权限时需予同时解决的问题。

本节规定的就是上述三项内容,即: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授权立法制度。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孙丽娟胡爱菊(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案例指导制度”。

从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差异谈起,依次论述了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现实需要,如: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最后对一些具体制度的构思如发布主体、程序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能使大家对这一制度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判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0-02最高人民法院在继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又在2005年10月26日,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下面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五改革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3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一个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的综合性改革文件。

可以说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有值得探讨的理论价值,都会对今后几年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篇幅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本文只讨论其中的一项改革措施——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二五改革纲要》中与该制度有关的完整文字表述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一、什么是案例指导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什么异同?所谓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3、为避免被告人在受到强制 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必 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
(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
(七)程序法定原则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和国家 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建立法定的刑 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在司 法实践中,要公正地实施法定程序, 禁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赋予公民 防御权利,以避免国家权力的侵犯。
孟德斯鸠深感封建国家权力过分集 中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带来的极度危害,认为非实行权力 分离不足以消除。他说:“一切有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 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 休止。”因此,他认为,“从事物 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 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首次将国 家权力简练地概括为立法权、行政 权和司法权。
三、对该原则的评价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 之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 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 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 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 法关系。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 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 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 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 代
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 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3、公、检、法三机关在诉
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 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 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 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 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涉 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而不能 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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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法制统
一-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崔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统一,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避免出现“你判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发生。

曹建明说,我国立法层级较多,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不同法律规范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不同诉讼程序之间也可能发生交叉。

但“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均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

”曹建明说,“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你判你的,我判我的。


最高法院还表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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