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企业改制后是否连续工龄?
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

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
对那些年龄偏大的职工,常用的安置办法是“买断工龄”。
“买断工龄”有统一标准吗?“买断工龄”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但是,最近我听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讲,“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
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19国有企业改制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
对那些年龄偏大的职工,常用的安置办法是“买断工龄”。
“买断工龄”有统一标准吗?“买断工龄”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但是,最近我听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讲,“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
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从这几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因企业的原因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未按此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处所说的“一个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

一、企业内退政策序:企业职工被强迫买断工龄后,因年龄都有在40,50的岁数,找工作十分的难。
上有老,下有儿女,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谁又不想早点拿到退休费,而过晚年。
我的提义是;企业买断的职工男的50岁,女的45岁,养老保险金,交了15年的,可以退休,这解决了40,50职工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睦。
和家庭的和睦,将起到很好的作用,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方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到达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1、企业充裕职工〔所谓充裕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
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3、职工本人自愿4、企业领导同意5、劳动部门备案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到达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充裕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
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职工安置、分流充裕人员等广阔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方法。
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资料]
![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b96ea5d1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c6.png)
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案例王梅自1980年起到当地一家国营煤炭矿山企业工作,被招用为临时工。
1994年企业改制后,王梅等100多名临时工先后被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于1996年开始正式为所有在岗职工缴纳社保。
2010年《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由于王梅即将于2011年10月退休,因此对于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问题格外关注。
据她了解:劳动者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达到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多,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也会越高。
王梅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了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后,发现自己的实际缴费年限自1996年开始,到退休时自己的实际社保缴费年限应该是15年。
但是王梅1996年以前在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是否可以计入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而且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到底是从1994年正式转为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计算,还是从1980年当临时工的时候开始计算?点评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到底怎么计算?在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政策之前,没有实际参加社保缴费的年限怎么认定?王梅遇到的问题应当是广大即将面临退休的企业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后,更是如此。
而且,在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由计划体制用工向市场体制用工的转变,因此临时工的工龄能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待遇,自然也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因此,本案中王梅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包括其在该矿山企业工作的年限。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内劳字[1998]第3号颁布日期:1998年6月23日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电力总公司: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妥善解决好改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已显得十分紧迫。
它对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解除改制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现就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参统)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指(1)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2)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3)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
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部分)。
下岗职工转入企业再就业中心和托管中心的,基本养老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企业再就业中心和托管中心为其缴纳。
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继续参加当地私营企业和个人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人员参统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统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部门批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到失去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止。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辽劳社发〔2006〕21号)发布时间:2009-11-13 16:42:00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2006年10月23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一、政策规定(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国有企业改制后留守人员安置问题有哪些?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后留守人员安置问题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后对于留守人员一般是两种安置办法: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一、国有企业改制后留守人员安置问题?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背景1.企业改制是属于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移过程中的特殊产物,企业改制指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
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实际的例子。
2.实践中,对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
连续计算工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职工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的时间,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年休假待遇、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工龄的计算方式有连续计算和累计计算两种。
连续计算工龄是指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连续在不同单位工作期间,其工龄连续计算。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连续计算工龄的法律后果。
二、连续计算工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享有年休假十五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连续计算工龄的法律后果1.社会保险待遇连续计算工龄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连续在不同单位工作期间,其工龄连续计算,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如职工在连续计算工龄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年休假待遇连续计算工龄是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重要依据。
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连续在不同单位工作期间,其工龄连续计算,有利于保障职工的休息权。
如职工在连续计算工龄期间,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享有年休假十五天。
3.工资待遇连续计算工龄是职工享受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连续在不同单位工作期间,其工龄连续计算,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工资权益。
如职工在连续计算工龄期间,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工龄工资连续计算工龄是职工享受工龄工资的重要依据。
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连续在不同单位工作期间,其工龄连续计算,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1.07•【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与我局印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1〕41号)一并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以劳动合同为其劳动关系的合法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得因此免除各自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具备以下法律事实,即可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三)用人单位已经或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在实行承包经营(生产)时,凡与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以承发包形式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人员与本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凡发包给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使用的人员与该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凡发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交通运输行业承包经营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另行文作出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xx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x法律依据:x《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x《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xx]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改制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除用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协)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围,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
事业单位改制时,要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
对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予以公示,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证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改制时,离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国资等相关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提留,若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含二级局)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
事业单位改制时,单位职工的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按人均不超过3万元且总额不超过结余数的50%标准,分配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并视作个人资产,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事业单位改制中,对改制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予以剥离;对改制中清理出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报废的资产,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转给浙江省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浙江省荣大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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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是否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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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每一个地区都会有相应的公司和企业。对于公司和企业我们国家是有着规
定的,就是为了规范公司和企业的行为。最近我们国家也实行了企业改制,改的
地方也是挺多的。那么企业改制后是否连续工龄呢?
劳动法对企业改制前,后工龄连续的解释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
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
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