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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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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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且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5.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农信贷款管理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公司类信贷业务操作,防范和弱化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公司类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向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联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县级联社设立贷款审查(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类贷款管理集体议事决策机构。

并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信贷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客户管理部门和信贷评审部门。

分别承担相应环节的职能,实现部门间的有效配合和相互制约。

有条件的联社可单独设立放款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放款审核工作。

第六条客户管理部门一般负责公司类贷款的营销和贷后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二)负责信贷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组织贷款申报材料、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三)负责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工作;(四)负责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五)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六)负责风险信息反馈并具体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七)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管理也日益严谨。

在日常工作中,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得到广泛应用,但如何规范化管理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针对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基本概念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贷款机构根据应收账款的实际金额对其进行折算,并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

该贷款方式在金融市场中较常见,风险较低,适用范围广。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流程1.贷款申请及审批借款人在资金需求时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

贷款机构收到相关申请资料后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2.合同签署在确认贷款审核合格后,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相关条款,并约定应收账款质押须满足的条件。

3.抵押物评估及登记借款人将所拥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登记,贷款机构记录相关信息,并在后期货款到账时进行核查。

4.放款及账务管理在签署合同并满足质押登记程序后,贷款机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协助管理其账务。

5.贷款结清和解押在借款人成功还清贷款本息之后,贷款机构会与其确认相关情况,并协助其进行解押手续。

解押过程中需在应收账款的评估成本、键合金额、还款期限等方面确定。

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其信用背景、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以避免提供无法偿还的贷款。

2.留意农村市场流动性在农村市场中,资金的流动性相对于城市市场较差,因此农村信用社应特别留意农村市场的流动性,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合作。

3.风险分散农村信用社应分散风险,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客户或单一行业,同时掌握行业内的市场动态,确保资金投放的合理性。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X X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 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z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xx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走,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走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走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走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其中,农户类贷款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保证资金用途、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农村信用社业务规章》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所有农户类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担保等管理活动。

三、农户贷款申请1、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合法的收入证明材料;(3)贷款用途明细。

2、农户贷款申请材料应提交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如贷款申请资料不齐,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申请。

3、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当注明其拥有的其他借款或应付款项,或向社保机构或民政部门查询其惩戒记录。

如果农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贷规章制度,有过贷款欠款不还的记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失信,其贷款申请将面临审核不通过。

四、农户贷款审批1、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审批程序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目的、担保能力等方面。

2、在审批过程中,经反复核查并取得确证的真实情况下,才予以签发验资证明。

对于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夸大宣传、虚假信息等情况,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

3、对于暂时无法获得贷款的申请人给予明确的答复。

答复信件应注明未批准贷款的原因,答复时间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间相对应。

五、农户贷款发放1、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进行放款。

2、放款前,申请人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担保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特殊情况下,如有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质押抵押、执行担保等方式进行强制偿还。

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拓展中间业务收入,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农信社(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农信社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农信社开办委托贷款前,应当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由县级联社直属经营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原则上应当是委托人的富余资金。

委托人违反专项资金用途的,农信社一律不得承办。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指定借款人,农信社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

第八条委托人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对于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贷款项目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农信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委托人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保证人担保能力及押品状况进行审查,并对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标明,贷款期限原则上最低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范围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农信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人不应附加任何前提条件。

委托贷款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手续费。

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是指经办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有的、流通性较强的存货设定抵押担保,并由经办行社自行派人监管而发放的贷款。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三条开办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当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具备适合从事存货监管的专业人员;(四)须制定监管规则,设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并明确监管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经办行社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该账户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经济纠纷;(三)必须为拟抵押存货的所有人,对拟抵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四)以拟抵押的存货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对抵押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五)近两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为正,且现金流入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办理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范围为大宗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可以抵押的存货,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买住房提供抵押,承担全程担保的自营性一手住房贷款,不含直贷式住房贷款。

售房人是指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经审批同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

第四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减去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首付款。

第八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联名购买的以年长者计算;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

第九条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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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
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
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
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
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
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
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
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确保贷款回收,避免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等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发放、追踪和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贷款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对农村信用社的
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件
所涉及附件如下:
1. 贷款审批流程图
2. 贷款合同样本
3. 还款计划表格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信用合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
年2月22日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监
督和管理,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贷款利率: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所收取的一定利率。

3. 贷款风险:指贷款出现的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可能性,或者虽然可以按期归还但需要采取催收措施或者仍然存在一定的信
用风险。

第八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1. 贷款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差导致无法批准贷款的问题。

解决办法:可以采取增加担保、提高利率等措施来降低风险。

2. 贷款申请人未按时还款导致贷款逾期的问题。

解决办法:可
以采取催收措施、提醒贷款申请人还款等方式解决问题。

3. 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导致贷款风险无法有效控制的问题。


决办法:可以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和担保物估价,制定更
严格的贷款政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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