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农村小额信贷的内容
农村小额信贷的特点

农村小额信贷的特点
(一)农村小额信贷的概念
当前,国内外对小额信贷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但是,大多数人认为小额信用贷款是经营类贷款,它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服务对象主要是个人。
贷款的金额比较低,一般在1 000元-10万元之间。
它是微小贷款在技术上的发展和在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它的特征是债务人无需提供任何抵押品或由第三方担保,即仅凭自己的信誉就可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的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
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公司的盈利状况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考察,以降低借贷的风险。
(二)农村小额信贷的特点
从农村小额信贷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基本特点是:(l)以穷人为主要服务对象;
(2)以实现机构操作上可持续性和经济上可持续性作为其重要目标;(3)以市场经济作为基本运行环境;(4)贷款项目的选择、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下进行,重视对穷人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农村小额信贷的分类
农村小额信贷主要包括:项目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政府小额信贷、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村镇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
农村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是一种数额较小、以城乡低收入者为服务对象,由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实施,主要针对低收入阶层或贫困人口、旨在发挥扶贫功能的金融机构。
2、农村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农村小额信贷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想到业务逐步实现了拓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在法律上为农民贷款提供了支持帮助。
商业银行法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地抵押和担保,这对广大的农户来说显然是难以做到的,但广大农户确实又需要得到银行支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农村小额信贷政策的实施,很好地解决了农民贷款方式的真空问题,既考虑到了农民的实际状况,又为发放农村小额信贷的机构提供了法律支持,其政策效力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特别是银监会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于2007年发布后,各支农机构在原有农行、农发行、信用社等机构的基础上,开办了股份制小额贷款公司,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建立。
(2)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不断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潜能。
过去贷款渠道多年不畅,广大农户的贷款需求长期被压抑,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开办以后,广大农户的有效贷款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3)小额贷款有利于扶持低收入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同时,小额贷款采用了创新的金融方式,打破传统的金融垄断,丰富了金融供给主体,加强了同业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农信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我国自从在1992年引进小额信贷这种方式以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
目前,小额信贷在农村已成燎原之势,不仅项目的规模和范围在发展变化,而且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与涉农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的小额信贷为主,其他类型的小额信贷业务为辅的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体系。
它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成千上万的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帮助他们实现脱贫致富,缓解了贫困地区金融市场货币供求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
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

浅析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摘要】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成功运行不仅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但是,仍存在三大主要矛盾阻碍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壮大。
本文认为解决这些矛盾的出路在于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关键词】小额信贷发展业务制度保障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1999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农户的信贷需求状况及信贷供给的特点,开始通过农村信用社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2000年开始,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银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活动。
到2001年已经有32000家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服务,占整个信用社的80%,约有25%的农耕户获得贷款。
据统计,到2005年6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8239亿元,占农业贷款的80%。
农户贷款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767亿元,联保贷款968亿元。
2008年底,全国已有近90%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小额信用贷款,近2亿农户得到了小额信贷的支持,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38亿元,联保贷款1351亿元。
获得贷款的农户达到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占有合理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近60%。
目前,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实践已有十多年,经过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这项金融产品在有效解决。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前景科学设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社区内农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个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一年一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临柜办理。
第五条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实行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紧密依靠村级组织,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社区内的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户主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额农贷对象。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承包的农田、水塘、果园、山林等,并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农户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第九条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报告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报告农村信用社是主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金融机构,。
为适应新时期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逐步探索形成了一套适合农村特点的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和联户担保贷款方式。
这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对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机构获得贷款;另一方面是信用社难贷款,主要是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规定,出于审慎原则和控制风险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户发放贷款时一般都要求抵押担保,但由于绝大部分农民无法提供可供有效抵押担保的财产,因此,信用社很难向农民发放贷款。
科学合理地处理农民贷款中的抵押担保问题,从而解决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这一两难问题,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变革服务方式,防范信贷风险,是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是额信用贷款的内在要求。
受传统经营体制的影响,多年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投向上多企业贷款,喜欢上大项目,信贷方式简单划一,其结果不仅没有照顾到对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者合理的信贷需求,而且也使金融机构本身的贷款风险过于集中。
80年代末90年代初乡镇企业大发展时,农村信用社投放了大量的企业贷款,后期随着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波动,农村信用社贷款大量形成死滞,教训十分深刻。
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是广大分散的农户,如何将有限的资金切实用于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如何在改进服务的同时又能够防范信贷风险的产生,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既能够贷得出,又能够收得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营的新的信贷方式。
围绕如何解决好农村千家万户农民的信贷服务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实践。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做法,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XX年相继制定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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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农村小额信贷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居民、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提供的小额贷款服务。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小额贷款对象:农村居民、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2.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的农业生产、农村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投资等。
3. 贷款金额:一般以小额贷款为主,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借款用途的不同,贷款金额通常在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之间。
4.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贷款期限通常为短期,一般在半年到一年之间。
5. 还款方式:通常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月偿还等额的本金和利息。
6. 利率水平:根据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和市场情况,贷款利率会有所浮动,一般略高于银行的利率水平。
7. 审批条件:申请人需要符合农村信用社设定的贷款审批条件,包括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用途的合法性等。
8. 贷款担保:农村信用社对小额信贷提供的贷款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个人或合作组织的担保、抵押物担保等。
总体来说,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主要以满足农村居民、农业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为目标,帮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的增收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