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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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目录: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一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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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爆破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所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

2管理职能

安全环保部、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量的核定。

3内容与要求

3.1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3.1.1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1.2每次爆破作业乙方必须有一名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爆破生产工作。

3.1.3提前一天乙方应将次日爆破相关信息告知矿山管理部。

3.1.4露天爆破应在规定时间内(17:30~18:30)进行起爆,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乙方需事先通知矿山管理部,并经生产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矿山管理部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各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向避炮点落实并得到返回确认安全后,乙方才可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禁止在夜晚、大雾时起爆。

3.1.5根据当天爆破量,对爆破器材的进行领取、运输、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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